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16 09: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迈进,现就“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优化布局与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高等学校的数量稳中有进,增幅初步做到合理、适度,高等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得到进一步发展,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和提高,促进了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了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宏伟蓝图,提出了总体战略、主要任务和工作方针,明确指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各地、各高等学校应当树立科学质量观和办学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稳定办学规模、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办学特色、健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内涵发展水平。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主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使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更加优化,办学特色更为鲜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进一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宗旨,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从严、从紧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和增幅,优化高等教育布局与结构,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要按照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规划“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的设置,实现高等教育在区域、结构、层次上的合理布局。从严控制每年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全国新增设的高等学校“十二五”时期明显低于“十一五”时期。
2.服务国家、服务区域。
高等教育要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3.支持特色、防止趋同。
引导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定位,全面加强高等学校内涵建设,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克服同质化倾向。
4.省级统筹、强化管理。
大力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完善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教育部要切实履行高等教育统筹规划的职责,制定方针政策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统筹区域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对设置的高等学校开展评估、核查。
5.分类指导、从严掌握。
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发展方针和策略,分区规划,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调控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严格掌握国家标准和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应在有利于优化区域、层次、类型结构
和布局的前提下,加大对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教育资源。
三、“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立。 1.调控政策。
——生均拨款保障。注重考察所在地方财政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的状况,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落实,工资足额发放。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则上当年不考虑设置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入学率。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层次结构。注重考察所在地区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状况,高等学校类型、层次、专业、学科等的合理程度,生源质量保障及毕业生就业率等。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含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本科学校),应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不予设置;严格执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以及备案的有关要求,不符合政策、标准和要求的学校不予备案。拟设置或报请备案的高等学校,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对于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可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
——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并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独立学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申请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重视发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和学科,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人才,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设立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学校。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内涵式发展,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其主管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校资产。
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结构,应妥善解决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的个别遗留问题。
2.成人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本科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支持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布局合理,具备条件的省级教育学院可申请单独改制为普通师范院校。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体现学科特色的名称。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校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名义正式报我部,当年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情况将由我部汇总并在网上向全国公示。
“十二五”期间我部继续坚持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独立学院转设可以不受此节奏的限制,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设立,也可以不受上述节奏的限制,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审批工作。
2.我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备案。各地审批设立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拟审批学校的预案,应事先与我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
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改善宏观管理
“十二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规划
纲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我部。“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教育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着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复查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对“十一五”期间设置的高等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情况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调控各地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建设
高评委是教育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二五”期间,要调整和优化高评委的专家队伍和人员结构,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专家队伍的推荐办法,加强专家队伍的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当年高评委拟考察的高等学校和评议委员会已评议通过的高等学校均在我部网上向全国公示,为做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点最终入围高校(20所)名单:
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财经学院 、河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北京服装学院、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理工大学、烟台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潍坊医学院 、徐州师范大学 、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
纲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我部。“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教育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着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复查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对“十一五”期间设置的高等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情况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调控各地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建设
高评委是教育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二五”期间,要调整和优化高评委的专家队伍和人员结构,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专家队伍的推荐办法,加强专家队伍的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当年高评委拟考察的高等学校和评议委员会已评议通过的高等学校均在我部网上向全国公示,为做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点最终入围高校(20所)名单:
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财经学院 、河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北京服装学院、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理工大学、烟台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潍坊医学院 、徐州师范大学 、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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