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泽总包合同(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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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泽花城一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

补 充 协 议

发包人: 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包合同 第 1 页 共 44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合同通用条款 附件

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合同图纸(目录) 工程施工进度节点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 工程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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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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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签署的《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盛泽花城一期3#、7#、8#、13#楼及该区域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

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 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申后村;

1.3 工程规模: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75811.83平米。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总价包干;

2.2 承包范围:本补充协议仅11#、12#、15#、16#、17#楼及该区域地下车库,见《合同协议

书附件》。 3 合同工期

3.1 11#楼计划于2012年10月20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 2014年5月20

日竣工,总工期567天;

3.2 12#楼计划于2012年10月5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2014年5月20日

竣工,总工期592天;

3.3 15#楼计划于2012年12月29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2014年5月20日

竣工,总工期508天;

3.4 16#楼计划于2012年11月29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2014年5月20日

竣工,总工期538天;

3.5 17#楼计划于2012年12月16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2014年5月20日

竣工,总工期521天;

3.6 该区域内地下车库计划于2012年11月12日开工(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于

2014年5月20日竣工,总工期554天; 3.7 具体工程进度节点见附件施工进度计划。 4 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 合同价款

5.1合同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5.2 该价款总价包干,仅按合同约定调整。 6 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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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合同文件组成

a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件及附件; c承诺函; d合同专用条款; e合同通用条款; f招标文件;

g投标及询标文件中获发包方认可的内容; h签订合同期间往来文件; i合同图纸;

j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要求; k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6.2 上述文件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

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7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9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电话: 传真:

地址:石家庄市槐岭路191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电话: 传真:

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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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附件

1 本合同承包范围

为棕榈湾二期11#、12#、15#、16#、17#楼及该区域地下车库楼合同图纸内除本附件第2条甲方独立分包项目规定外所有项目,承包范围包括所有图纸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 土建与装修工程:

1.1.1 本工程开槽区域内的土方回填,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工程、设备基础、保温

工程、室内初装修、门窗工程(除塑钢窗、入户门、单元门、防火门、地下室铁门、人防门)、防水、屋面工程、雨水管道等包括施工图纸所含的全部内容;

1.1.2 按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工程预留孔洞及二次浇注、预埋件、

预埋管、补洞、开堵、堵洞、穿带丝、修补门窗洞;

1.1.3 系统联合调试配合(含电梯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热力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变

配电工程、弱电工程、电视电话宽带工程、人防工程系统等);

1.1.4 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甲方、监理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检验、试验,配合甲方办

理相关开工、竣工验收手续;

1.1.5 所有临时设施的搭设及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拆除;合同施工范围四周围墙封闭。乙方应充

分考虑现场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布局。 1.2 给排水工程:

1.2.1 给排水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及设备安装工程,管线出单体外1.5米;给水管

道进入厨房、卫生间后出地面25cm,并装设阀门,其后管路不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排水工程,包括污水、废水、空调冷凝水、雨水管,各系统管线出单体外1.5米; 1.2.2 图纸范围内人防给排水系统预留预埋; 1.2.3 图纸范围内消防系统的预留预埋。

1.3 采暖通风工程:图纸范围内的采暖管线出单体外1.5米。 1.4 强电工程:

1.4.1不含一户一表电表箱及其以上配电线路的提供及安装,电表下端的接头由总包单位完成; 1.4.2 不含配电箱及大于50mm2电缆的采购;

1.4.3 照明配电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照明配电系统的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户内全部按座

灯头考虑;各单元一层入口只作预留预埋和穿带丝,开关、灯具不考虑,单元入口由甲方单独精装修;

1.4.4 其他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1.4.5 包括图纸范围内人防部分的预留预埋。 1.5 弱电工程:

1.5.1 完成弱电系统的预留预埋,盒、箱安装(竖井内电话、宽带箱除外),穿带丝,竖井内明

配管、线槽、桥架在总包范围内;系统联合调试配合; 1.5.2 显示于合同图纸的除独立分包外的其它所有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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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独立分包工程

以下工程甲方将聘用独立分包人完成(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以下独立分包工程),甲方将直接与独立分包人进行结算与支付,乙方须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1 土建工程: 2.1.1 土方开挖工程; 2.1.2 基坑支护工程;

2.1.3 桩基及褥垫层(包括成孔、成桩、剔桩头、桩间土清运、清槽至设计槽底标高、褥垫层

铺设);

2.1.4 建筑物沉降观测、主轴线复测(基准点及观测点的保护属乙方负责); 2.1.5 电梯供货安装工程; 2.1.6 塑钢窗供货及安装;

2.1.7 入户门、单元门、防火门、人防门、地下室储藏间门供货及安装; 2.1.8 外墙涂料工程(总包方施工至外墙保温抹灰面); 2.1.9 外墙百叶、露台及开敞阳台栏杆供货及安装(含预埋件)。

2.2 精装修工程:一层公共部位精装修(包括入口大厅、电梯前室及入户前室部分)。 2.3 消防工程(消火栓、联动系统)。

2.4 电气工程:电业部分(电表箱及其以上部分)、电视电话(含宽带);安防、智能化系统。 2.5 外线工程:室外燃气、热力、给排水(各单体楼外墙1.5米之外),供配电(外电源、变

配电室、配电室变配电设备及低压配电屏)、电信、有线电视、道路及景观绿化工程等。 2.6 交通标识:交通标志、车库划线工程、楼层及小区标志牌制做安装。

3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以下甲供材料设备):水表、热表、锁闭阀,配电箱

(柜)、电业电缆、大于50mm2的物业电缆。 4 施工工期

4.1 开工日期:11#、12# 楼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10月5日,:15#、16#、17#楼 计划开工

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详细工程进度节点见附件施工进度计划)。

4.2 正负零结顶时间:11#、12#楼工程正负零结顶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15#、16#、17#

楼 工程正负零结顶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4.3 十层结顶时间:11#、12#楼工程十层结顶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15#、16#、17#楼 工

程十层结顶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4.4 主体封顶时间:11#、12#楼工程主体封顶时间为 2013年4月30日;15#、16#、17#楼 工

程主体封顶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4.5 二次结构完成时间:11#、12#楼工程二次结构完成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15#、16#、

17#楼 工程二次结构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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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

4.6 内外墙保温、抹灰完成时间:11#、12#楼工程内外墙保温、抹灰完成时间为 2013年9月

20日;15#、16#、17#楼 工程内外墙保温、抹灰完成时间为 2013年10月 31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4.7 完成竣工验收时间:11#、12#、15#、16#、17#楼及该区域地下车库楼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因乙方原因延迟甲方验收时间,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致开工延期的,此节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4.8 配合竣工备案时间: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5日历天内,乙方提交全部为取得所承包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所需乙方提供的完整成果资料给甲方。如乙方未在本协议书约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 5 施工质量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工程图纸、变更等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或部位,经监理或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该罚款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该施工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6 安全与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布置现场、组织施工。对于不合要求的部位、设施、设备或工艺,经监理或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每发生一例伤亡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3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7 合同价款及调整 7.1 合同价款:

7.1.1计价原则:棕榈湾二期 楼工程的价格以双方根据图纸核对的工程量为准,

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及《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费率按定额中二类计取,人工费、辅材和机械费按定额含量计取,人工费按冀建【2012】195号文件执行。措施项目费按2008年定额规定据实计取,承包方让利5%。但没有在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所约定的措施项目内的则不予计取;

7.1.2经双方按以上原则核对确认棕榈湾二期 楼合同价款为 元;其中

楼 元, 楼为 元;此合同价款组成详见附件预算文件及编制说明; 7.1.3此合同价款包含完成附件预算文件及编制说明范围内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包工、包料

及材料损耗,包括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风险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测量实验费、夜间施工费、竣工清理费、竣工图(肆套)编制费、竣工资料编制费、特殊工程施工措施费、根据甲方需要的抢工费、乙方原因引起的降效费、乙方原因造成的窝工费、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设备、机具二次搬倒费、土建与安装交叉作业的配合费、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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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基础拆除费,建筑垃圾清除并运出场外的费用;甲方分包项目所需预留预埋费用等所有总包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7.2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仅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整,其它无双方共同认可的条件下均不得调整: 7.2.1 材料费:

7.2.1.1 总包范围内的钢筋、混凝土为可调价材料,其它材料为固定价材料,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不再调整。钢筋、混凝土的调价原则:钢筋、混凝土以双方确认的认价单中明确的材料价作为合同基价,按正负零以下、地上每五层作为认价批次直至主体封顶,主体封顶批次的材料价格包括二次结构材料价格。当材料浮动超出合同基价±3%,则对超出部分进行找差。找差材料工程量按认价单注明的使用部位统计。没有明确认价的工程部位,材料价按之前相邻部位的认价单执行。如材料市场价格在合同基价±3%以内,则不再调整材料价格;

7.2.1.2 在主材认质认价时,如双方对材料价格难以达成一致,则按甲方支付总承包方进度款

的支付条件作为采购货物到场的付款条件由甲方进行市场询价,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询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如乙方不承认发包方所确认的价格,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材,由甲方按此价格采购,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款20%的管理费;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该材料费及管理费。

7.2.2 工程总包服务费(含施工配合费):除必须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分包的项目外,甲方有权

确定执行分包或由总承包方自行施工,如执行甲分包项目,乙方收取2%总包服务费(含施工配合费,计费基数为所分包工程扣除设备费用的工程造价);电梯工程按2000元/台计,但土方、护坡、桩基及褥垫层工程、燃气工程、入户电表箱前电气工程、电视电话(含宽带)、安防智能、外网工程、一层单元入口精装修等乙方不计取总包服务费(含施工配合费)。

7.2.3 水电费按施工方挂表所发生的实际用量并计取损耗,根据实际价格由甲方代扣代缴,结

算时据实调整。 7.2.4 变更、签证

7.2.4.1变更、签证的费用计算

工程量预算中没有,又未包含在其它分项工程内或总包干价外发生变更的费用,参照河北省定额(2008版)按以下原则计算:

(1)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价不作任何调整,材料费的确定按本

合同的规定计算; (2)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3)除计取以上费用外,不再计算任何其它费用;

(4)如发生外墙保温体系的做法变更,变更费用仍按7.1款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 7.2.4.2变更、签证的费用控制

变更、签证实行双控原则:一是单位工程每项变更、签证费用增减超过2000元;二是单栋楼变更、签证费用增减累计(单项变更2000元以下者不计入累计)超过50000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按上款计算原则据实计取累计超出部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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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不予计取。

本合同总价包干,本合同工作范围以外所发生的签证总费用不得超过本工程直接费5‰;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7.2.4.3变更、签证的办理

所有变更签证,执行甲方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每一单变更签证,必须在事前按甲方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及时办理。如事态紧迫,必须先行施工的,可电话通知各有权人并征得同意,并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完签证手续并签署甲方公章,否则在结算时甲方一概不予确认;虽电话征得甲方有权人同意,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的,甲方只做技术变更或签证,对经济变更或签证则不予确认;对甲方不予确认的变更或签证,乙方也不得要求执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主张签证费用的双倍违约金。 所有在本开发项目竣工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施工,凡在总承包方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总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应坚持技术和费用分离执行的原则,不得以费用尚未确定而拒绝签证施工。如果总承包方拒绝该项施工,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承担此施工工作,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给予现场施工的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水、电费外),发包方有权在此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施工完工后的总承包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该费用。

7.3 工程结算 7.3.1 结算原则

本合同执行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增减账的结算原则,结算价款为合同价款按本协议7.1、7.2款调价原则进行调价,其它项目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如乙方非上述原因要求调整,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所主张费用的双倍违约金。 7.3.2 结算的办理:

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书并将工程顺利移交给甲方指定物业公司后的28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向甲方呈交两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详细说明按合同要求所完成全部工程的结算总价;如果甲方、乙方不同意或不能核实最终结算中的任何一部分,乙方应向甲方递交证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解释或证明资料,经双方再次确认、核实后形成最终报告。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结算的三个月内与乙方核对完毕(但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分歧较大时,结算时间可延长),并形成最终的结算报告,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

乙方在递交结算申请时必须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甲方,双方签收明细,之后即视为开始办理结算工作,甲方不再受理任何关于结算的变更、签证的相关文件。 乙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据实提报竣工结算资料,如所提报竣工结算额超出最终双方审定结算8%以上,凡所报结算价超出最后审定结算价8%以上款项的审计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承担超出审定额8%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

经甲方初审的结算资料不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还需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

进行复审,经复审后的结算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 8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 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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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单体楼施工至主体结构十层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80%的工程

款,并退还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50%;以后主体结构每施工完成五层为一个付款节点直至主体封顶,在达到付款节点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完成合格工程产值80%的工程款;主体封顶后需同时退还乙方提交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主体阶段产值 楼按 元/平米, 楼按 元/平米与当期施工建筑面积计算。 8.1.2主体验收合格,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完成产值80%的工程款,当期产值 楼按 元/

平米、 楼按 元/平米与完成建筑面积计算。

8.1.3 装修阶段,内外墙抹灰完成总量的50%,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完成产值80%的工程款;

全部工程完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完成产值80%的工程款。装修阶段产值 楼按 元/平米、 楼按 元/平米与当期完成建筑面积计算。

8.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钥匙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8.1.5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报的全部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在结算

完毕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8.1.6结算价款的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的40%;保

修期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的40%;保修期满五年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全部保修金。

8.1.7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向甲方提供假发票或不合规发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开假发票面或不合规发票面额二倍的违约金,并停付二个月的工程款。如甲方需要乙方代开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甲供材发票,甲方支付相应税金,乙方应服从。在支付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包括质保金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8.1.8变更、签证及材料调差等费用不在进度款中支付,将计入结算价款。

8.2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件: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最新颁发的法规,由于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

资,开发商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双方合同约定,由乙方在施工中垫付的资金应即时安排到位,在甲方开始支付工程款后,乙方须保证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约定如下:

(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上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签收表等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上报的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否则一经核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工资报表总额的30%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向乙方支付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3)因乙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甲方负连带责任,甲方可先行代付,但每发生一次类次事件,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乙方承诺给予接纳。

上述(2)、(3)条违约金及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甲方先记帐,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9 除了上述之外,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关措施,务必使合同有关的工作能切实、完满地执行,

无论这些措施曾否在招标图出现过或在合同中描述过,任何能从招标图或合同中合理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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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的工程,乙方皆须执行。

10 上述内容不应被乙方视为巨细无遗。乙方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

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

11 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涉及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的任何内容、不得转让或授予第三人或自用本工程所有图纸、设计图纸等内容。

12 协议书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自双方签字、盖章开始生效

并执行。

13 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14 签署本协议须同时签署《工程保修合同》。

发包人/甲方(章):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署: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石家庄市槐岭路191号 日期: 年

承包人/乙方(章):江苏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署: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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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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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

a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件及附件; c承诺函; d合同专用条款; e合同通用条款; f招标文件;

g投标及询标文件中获发包方认可的内容; h签订合同期间往来文件; i合同图纸;

j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要求; k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1.2上述文件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

准。

1.3 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在开工前,乙方已经认真研究了甲方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甲方的澄清或解答,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乙方合同工作内容达到完全透彻和充分的理解。 语言文字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及市相应要求)也适用于本合同。 3.2 适用标准、规范

3.2.1 本合同履行应执行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相应要求,乙方作为施工承包商,应了

解及掌握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相应要求,在开工前乙方应对合同图纸中的技术要求同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相应要求进行比照,如发现合同图纸中技术要求与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相应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解释和澄清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一切因乙方未了解和掌握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相应要求所引致的返工、材料弃置及工作索赔,甲方将不予确认。

3.2.2本合同所发生的购买标准或规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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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图纸

4.1 甲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数量

为捌套(含竣工图肆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对本工程保密,保密措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转借给第三人,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

同保密条款,履行保密义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代表、监理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

检查时使用。 4.4 图纸发放

图纸由甲方统一管理,专人发放,收发手续齐全,否则无效。 4.5 图纸的认可

乙方收到图纸后,应认真的审核、对照图纸,如果在收到图纸两周内,乙方没有及时

反馈意见,导致乙方承包范围内各专业施工尺寸冲突或不匹配,由此产生的任何情况及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甲方代表、监理代表

5.1在整个合同期间,甲方将派驻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经甲方任命的甲方代表是甲

方现场的总负责人,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甲方将另行明确甲方代表的权力与职责。 5.2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建设方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任

命的经甲方认可的监理代表为监理单位在项目现场的总负责人。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前,应有针对性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

5.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代表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

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代表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监理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

义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与监理代表均称为工程师。

6.2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

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应签有甲方印章。监理代表的委派和撤回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6.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

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要求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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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此等指令、通知应签有单位印章。 6.4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

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双方协商解决。

6.5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6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监理代表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

6.7 监理代表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甲方。 项目经理

7.1乙方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上报甲方并取得书面批准。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

乙方不得更换和撤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甲方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同条件的项目经理。经乙方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应为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的合法代理人,由甲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乙方发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必须是全职。

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监理,甲方、监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

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监理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7.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阐明原因并附后任者资质

能力简介,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者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

8.1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委托监理代表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乙方;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职责和义务。 8.2 甲方工作

甲方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现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

定,甲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现场应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 (1)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此等施工条件为甲方招标时在招标文

件中明示的条件及乙方签订此合同所接受的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红线以内。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

用电、排水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及排水管线,按实际用水、用电、排水量承担水、电费用及交纳排污费用,有关费用已考虑并已包含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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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总价内;甲方可控的停水、停电应提前通知乙方; (3)提供雨水、污水排放接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3 甲方其它责任

8.3.1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它预期目的,甲方应

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8.3.2甲方在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

实施。

乙方责任、义务和工作 9.1 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完成本工程并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国家、河北省及

石家庄市相应要求,同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人身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或诉讼;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的相应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

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它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4)乙方在开工前7日历天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在14日历天

内给予批复,经甲方有权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工期按双方协议的工期执行。如乙方因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原因未能按要求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协议书相应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支付予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5)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资料由乙方负责办理。在办理开工证时,乙方应不遗余力地办理

应由乙方办理的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属于乙方承担的费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双倍办证费用作为违约金。凡属于项目施工自身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检、验收、材料、备案等一切工程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乙方须明了总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工程资料均需满足竣工备案验收的要求,乙方应负完全的资料责任。如工程资料因乙方原因而不能通过竣工备案验收,则视同乙方违约,则乙方须担负一切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引致损失,另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 (6)乙方配合甲方的工作:a、在甲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按当地政

府规定乙方把应配合提交的资料交与甲方,这些资料包括盖章的备案文档、甲方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及其它必备资料。b、在甲方需要所开发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钥匙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5日内,必须无条件将房屋的全部钥匙一并交付甲方指定人。c、甲方合理支付工程款后,乙方不准因经济问题拒绝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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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及时交钥匙,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围攻甲方,妨碍甲方正常工作。如乙方未能按上述a、b、c的任何一条约定或每一条中的任何一项的约定执行,均视为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需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乙方须支付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客户赔付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9.2 遵照合同及指示工作

除法津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

涉及或关系到本合同内的任何事项上,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代表的指示。 9.3 乙方应当从甲方处获取指示

假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相应要求,甲方和监理代表根据其严重性,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整改,直至甲方和监理代表认为乙方已采取有效措施并达到要求,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4 为甲方/监理/业主提供临时办公场所

9.4.1 向甲方及监理分别提供不少于2间的现场工作用房,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且配备

有足够的照明、插座、和取暖设施等,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4.2 为甲方、监理代表提供满足其需要的临水、临电供应,并承担全部费用。 9.5 建设临建

9.5.1 乙方现场设立的办公用房及临时设施应避让小区综合管网,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涉及到临建的拆迁,乙方应服从,费用由乙方承担。 9.6 进场开工

乙方应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要求的时间进场并开工。甲方在该时间以前,应完成

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和义务,甲方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进场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来拒绝甲方要求。

9.7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包括:

(1) 乙方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除

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要求或非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要求不负责任;

(2) 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产值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及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

全保卫;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也应由乙方承担;

(5)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

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 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

(7) 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解决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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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8) 乙方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协助甲方分包人对

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定位放线并不减少乙方的任何责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分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甲方及监理代表进行复检并确认。如果此类复检发现定位或放线有误,乙方及甲方分包人应立即予以矫正。一旦复检确认,则视为解除了乙方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

(9) 乙方应在每栋楼(包括甲方及监理代表要求的部位)提供50线及平面轴线之基准线,

供甲方及监理代表复检或甲方分包人使用,乙方需承担因其提供标高及轴线基准线错误所引致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10)乙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雇佣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

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及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操作工人,并将施工组织机构的资料上报甲方及监理代表。除非事先获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应从为甲方、监理单位、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当现场施工组织因资源分配安排而有所变动时,乙方应将修订的施工组织机构资料上报甲方代表,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换甲方认为其在现场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的项目经理:

a经常行为不轨;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e甲方认为必须撤换的其它情况;

如出现以上情况,乙方应在甲方代表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11)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相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2)乙方配备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本工程需要,并且均必须持证上岗。 9.8 乙方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有关单位执行其负责的工程: 9.8.1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a甲方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甲方的工人;

c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1)将乙方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提供施

工场地;清除其他承包人施工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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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证乙方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乙方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

等负责协调;

(3)允许上述人员使用乙方提供的临时工程(如:食堂、厕所及垃圾站等)或乙方在现

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梯子、工作台及设备;当乙方或其他承包人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出现疑问或不一致时,甲方及监理代表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4)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电源以二级配电箱为界,二级配电箱以下由其他承

包人提供,其他承包人自己安装电表,承担自身电费;其他承包人自己安装水表,承担自身水费;

(5)凡最终图纸上注明的所有预埋、预留由乙方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所

有的孔洞、门窗(包括新剔凿的洞口)的封堵、套管的固定及抹灰均由乙方承担; (6)设备基础及其它设备安装所需土建施工范围内的底座施工均由乙方承担; (7)配合其他承包人与乙方施工范围内工程进行工序交接,并对不符合国家、河北省及

石家庄市相应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此交接需在甲方及监理代表组织下进行并做相应的书面记录;

(8)配合其他承包人与乙方施工的管线进行接驳;

(9)督促其他承包人及时清运独立工程所产生的土方、垃圾及废料到乙方指定地点,由

乙方统一清运; (10)与电梯分包的配合:

a为正确的安装电梯门框、门梁、按钮盒和指示器的需要进行开凿并修补; b为电梯门框和底部门槛提供空位并在其四周进行灌浆。门框及门槛由分包商安装; c在电梯门口架设围板/围栏防人跌下;

d砌筑挡水墙及其它挡水设施,并在不需要时拆除(如果需要); e井道清理;

f提供电梯井道及垂直准确度为20mm内;

(11)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总体冬雨季施工;

(12)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其他承包人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

合同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呈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13)甲方提前一个月时间将甲方其他承包人进场作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

到通知后,应迅速调整自身的施工部署,以保证其他承包人进场后有足够的作业面供其开展工作;

(14)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它服务和配合,配合费按协议书7.2.3

条计取;

(15)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9.8.2对于甲供材和设备

(1)材料计划和预算量应于使用前一个月上报甲方;

(2)甲供材进场,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供货方共同检验,认为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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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供材由乙方点收签字确认。如发生材料浪费和保管不当而出现材料短缺,由

乙方提出补充进货正式申请,并同意补充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和进度责任。

9.9 乙方未能履行9.7和9.8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9.10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响应甲方要求,做到与其他施工队伍的配合。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

小区市政工程不能进场施工的任何理由。若影响市政工期,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索赔。 现场勘察

10.1 应当认为,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结合

施工图纸作出清楚的结果,且已将这种结果全部反映到合同中。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可能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如果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符合本工程所需要的,承包方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若承包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方承担。

10.2 应当认为乙方的合同价格已经按下列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 (2) 水文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

(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4) 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合同条款的充分性

11.1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本合同协议书第7条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

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合同价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 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3) 为了符合10.1、10.2款约定而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4)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费用;

(5) 可能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进度计划

12.1 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后,工程开工前,按照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将

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详细说明施工的各阶段及次序,以及所需的时间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线路,各种主要材料及设备(包括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到场时间、各种施工调试所要求配合的外管网完成时间及甲方及监理代表要求确定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2.2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书面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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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同时甲方将保持索赔和暂停工程款支付的权利。

12.3 在乙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认为工程

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12.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12.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监理代表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监理代表的同意后,立即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乙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12.4 乙方对工程总体进度负责,协调好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甲供材料的进度。每周监理例会

前乙方应向甲方、监理单位书面报送《工程周报》:《本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横道图》《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每月2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监理单位书面报送《工程月报》:《本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横道图》《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 12.5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编

制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并报送甲方审批。 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13.2 本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即为移交现场的日期。

13.3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

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乙方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甲方索赔。 暂停施工

14.1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程

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失或损害。

14.2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竣工

15.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

担违约责任。

15.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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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16.1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

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工程交付后发生质量问题,给业主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企业形象造成的损害,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业主的交房工作,在交房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小业主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在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后应及时处理,直至物业管理企业、小业主满意,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能达到物业管理企业、小业主满意或整改不及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项整改费用二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乙方承诺给予接纳并仍依照原质保金额度开具完善的发票。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3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

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办法,在甲方代表或监理代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代表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甲方代表或监理代表的批准后执行。

16.4 乙方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报

告给甲方;若乙方故意隐瞒不报,甲方与监理工程师根据造成缺陷的设计明确推断出乙方具有隐瞒的故意,则有权根据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如甲方在乙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乙方应予以执行,但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验收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均需在乙方自检合格、工程资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验收。 乙方应会同甲方对各甲分包工程进行验收。

17.2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并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本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甲方视需要参加。 17.3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7.4 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甲方或监理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验收。 17.5 质量改进

在履约过程中,若乙方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采取质量改进措施,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效果,不能令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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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重新检验

18.1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及检验是否合格,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应要求,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样板

19.1 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之前,乙方必须做能够体现装修做法及工艺质量的装修样板间,并通

过完成样板间了解与其他独立承包人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计划和管理,并在大面积的装修施工中充分考虑其影响。

19.2 经甲方及监理代表认可的样板及样板间将成为整个工程工艺质量的标准,任何工艺质量低

于样板及样板间所具有的质量标准,甲方及监理代表将不予接受。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1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进行检验、试验,

无论合格与否,所需的费用及开支都应由乙方负责。材料取样时,由甲方、监理单位材料见证人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下情况虽有检测报告,但检测报告无效,施工材料不能使用:

a 送检材料未经材料见证人见证;

b未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20.2 乙方应自费承担基于测试失败而引起的延误及附加金额,因测试失败之工期延长将不会受

理。

20.3乙方须由固定的专业人员按规范要求提供钢筋焊接试件和砼试件送至经甲方认可的实验室

进行试验,与试验有关的所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20.4不合格品的处理

20.4.1 如果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国家、河北省及石

家庄市的相应要求,则甲方及监理代表有权指示乙方:

(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及监理代表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任何材料或

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用合格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替代;

(3)拆除甲方及监理代表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对于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

20.4.2 如果乙方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执

行上述指示,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可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也可由甲方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留。

20.5 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随机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不合格,乙方应另行采购合格物料。

但工程返工及工期延长等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样 品

21.1 对于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应在加工定货前30天时间内,向甲方及监理

总包合同 第 24 页 共 44 页

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

样品送达地点和样品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在报送任何样

品时应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甲方及监理代表应及时签收样品。

21.2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30天内就样品给出书面批复。乙方应根据

批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如果甲方未能在收到样品后30天内给出书面批复,乙方应就此书面通知甲方尽快批复。 21.3 样品存放

得到甲方及监理代表书面批准后的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在现场专门的样品间。 材料的采购、运输及保管

22.1 本工程在乙方承包范围内,除协议书中约定的由甲方采购的材料外,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

采购,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的供应商内进行(供应商应为乙方或甲方提供),并应通过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的验收认可。本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甲方批准验收的材料。

22.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采购、批复,乙方在正式采购前应充分考虑甲

方确认时间,均需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资料提交给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审批,待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乙方才可采购及使用,否则一切不符采购程序及规定质量材料的退场、工程返工及工期延长等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22.3 若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不及时,或以各种理由拒绝采购,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关费用按

协议书第7.2.1款执行。

22.4乙方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及装卸车

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22.5 包装、贮存及保护

所有运送到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及零件,包装保护妥当,包装应为防潮、防湿、防锈、防震和防止任何令设备、材料受损害的因素,以防因运送、恶劣天气或其它情况受到损坏。同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使用之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合适的保护外层盖好,尽可能保留原包装,一切此等设备必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并为设备、材料运送途中及运抵现场后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22.6 乙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

视为本工程的财产。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运出施工现场;但该施工设备或工具在施工中确实闲置,在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方采购或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完全符合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相应要求。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甲方代表在所供

总包合同 第 25 页 共 44 页

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供货方共同检验;

(2)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四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填写《甲供材料设备验收交

接单》报与甲方,且签字齐全。对所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甲供清单”不

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甲方负责;

(4)甲方直接供货或委托另外的供应单位负责供应本工程部分物料,则乙方负责根据图纸

和实际施工需要计算其需要的物料的订货数量(包括经双方确定的合理损耗数量),并经甲方确认。甲方只负责经其确认的物料数量,任何超出上述范围的物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2 辅助材料及人工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须的其它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人工由乙方负责,其安装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 23.3 物料数量审核

承包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开始任何工作或定购任何物料前,承包方都应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审核图纸与工料规范之间有无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示。乙方对物料的审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方未充分地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导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迟延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乙方未能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责任。 材料代换

24.1 材料、设备的替代

对于图纸或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甲方或监理代表要求使用其它替代品;

(4)任何其它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它替代品成为必要。

乙方可以按第23.1款规定的程序使用其它替代品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乙方使用替代品

不解除乙方合同规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5.1 如果根据第22.1款使用替代品,乙方应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

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随此提交下列文件供甲方及监理代表批准: (1)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

(3)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其它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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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替代品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

价格及其它任何详细资料;

(5)替代品与合同中要求的拟被替代品之间的差异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6)单价及总价上的差异。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甲方及监理代表同意后,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前不得使用替代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安全施工与安全责任

26.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2 安全生产

26.2.1 乙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

书。乙方必须是具备承包本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要求的承包单位,凡乙方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或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致使本工程承包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甲方及国家的要求不符,均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6.2.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委派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

常驻现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项目形象,明确组织架构、责任划分和负责人。 乙方在安全管理上尤其要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不得住宿,乙方的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分隔。严禁与工程无关的

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安排施工人员在现场住宿的,须征得甲方有权人的同意。 (2)项目销售线路及客户可以看到的场地、立面应甲方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

销售线路的安全、美观、整洁。

26.2.3 乙方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甲方或监理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整改,而乙方拒不执行的情

况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26.3消防保卫

26.3.1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石家庄市

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6.3.2 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

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另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每次违约金为二万元。

26.3.3 乙方需配备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

26.3.4 乙方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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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乙方的雇员、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监理代表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6.3.5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在现场和工人生活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桶和其他足够和有效的

消防设备,特别是应在工程最高点安装足够的供水设备、设施,并保证有足够的压力,使工程的所有部位在有效消防范围之内。

26.3.6 在施工期间使用任何发出火焰或电弧的工具或进行任何发出火星的工序时,应对附近的

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适当的处置,并在上述有关工序进行的地方设有适当的灭火器材,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26.3.7 乙方应在工程进行期间,为所有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条清楚列明逃离方向、没有阻塞并

备有适当照明的防火通道,在建筑物醒目处张贴防火通道的指示详图。

26.3.8所有临时消防设备应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26.4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

开始前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26.5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事故处理

27.1 发生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并采

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如非因甲方或监理原因造成事故或伤亡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工期不予延长。 27.2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文明施工及环保

28.1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属乙方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环境,尤其要做好对施

工场区周围及施工通道的防护,并承担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它对公众及财产造成的损害和防碍的后果。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扬尘、地面排水及排污、施工噪音不能超过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相应要求。

28.2乙方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

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立即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8.3任何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同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做到: 28.3.1防尘措施和避免大气污染

26.3.1.1 施工现场

(1) 为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必须对施工现场主道路进行砼硬化处理,厚度不低于15cm; (2) 施工现场生活区须采用硬化地面和进行适当的绿化降低扬尘; (3)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道路每天设专人清扫并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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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泥、石灰、砂子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采用合适材料进行覆盖,严禁随意抛洒引

起扬尘;

(5)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设专门的垃圾堆放区,并将垃圾堆放区设置在避风处,以免产生扬

尘,同时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场;

(6) 建筑物外围立面防护采用密目安全网,降低楼层内的风速,阻挡灰尘进入施工现场周

围的环境。 28.3.1.2 防水工程

(1)防水施工所使用的冷底子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洒到施工现场;

(2)防水施工剩余的防水卷材、冷底子油等化工材料必须进行清理,并运送到施工现场指

定地点,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燃烧处理;

28.4 排污措施

28.4.1施工现场临建阶段,乙方需统一规划并敷设排水管线,避免施工现场积水。 28.4.2施工产生的废水、污水必须经适当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线。 28.5 检查及监督

对于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乙方应建立自查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自检应有书面形式的检查纪录,甲方有权进行抽检。 28.6 安全通道

施工现场临街道路、临建及相邻其他单位的单层建筑乙方须搭设符合规定的防护,以供小区居民及车辆安全通行。 28.7 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乙方应经常对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保情况进行自检,对于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及时分析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整改。在甲方组织的文明施工及环保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乙方必须分析其产生不合格项的原因,制定相应纠正措施交甲方审批,审批后及时实施,甲方负责跟踪检查。

28.8对于施工中的民扰,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工程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29.1 阶段、专项、竣工验收的条件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可要求申请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1)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

(2)按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要求阶段、专项、竣工资料齐备完整且通过监理代表审

核;

(3)符合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阶段、专项、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29.2 报请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当乙方认为工程已具备以上阶段、专项、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至少在进行验收前14天书面上报甲方,说明工程可进行阶段、专项、竣工验收的日期以便甲方组织各方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9.3 未能通过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阶段、专项、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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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重新报验日期以便进行重新验收,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如乙方在重新报验日仍不能完成或经过重新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就该阶段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9.4 本工程双方竣工交接之前的任何阶段、专项、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均系甲方对工程继续进行

下一步工作的认可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检查,不属于验收交接,乙方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管理、照管、维护等,如颁发了部分移交证书的除外。 成品保护

30.1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成品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程遭受

任何损坏和破坏。乙方施工的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分包工程在分包方施工期间,由分包方负责成品保护,甲分包工程凡经甲方、监理、乙方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必须接管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如乙方拒绝验收、拒绝接管,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其所收取该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含施工配合费)十倍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此后支付于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此“甲方、监理、乙方验收通过之日”是指针对甲分包工程所进行的甲方、监理、乙方三方验收合格的当天,而不是指验收合格的三方签字时间,乙方不可故意拖延验收时间,只要甲方、监理、甲分包单位三方认为具备验收条件,乙方需按监理的书面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否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其所收取该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含施工配合费)十倍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此后支付于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风险责任 31.1 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乙方应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甲方。但是:

(1) 甲方及监理代表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乙方从颁发该移

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甲方;

(2) 乙方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完工为止。

但是,当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无任何异议时,甲乙双方必须在15天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31.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乙

方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要求,并达到甲方及监理代表满意的程度。乙方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1.3 乙方对甲方的保障

乙方应保障甲方、监理代表、甲方雇佣的其他承包人、代理人以及雇员免遭因乙方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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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包括乙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不可抗力 32.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甲方和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超强风暴、雷击等);

(2)以当地气象部门记录为准的恶劣天气,指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降雪量超

过300毫米;

(3)因判乱、暴乱或骚乱且波及本工程;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飞行器坠落;

(6)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3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本合同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甲方和乙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如果甲方或乙方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32.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的责任

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乙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责任。乙方还应将他的建议上报甲方,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3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责任,则在此事件发生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且只要合理可行,甲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责任义务。甲方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乙方,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双方的任何损失。 32.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工期的延长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乙方可申请延长工期,监理代表应与乙方适当的协商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由甲方代表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将不允许调整工期。乙方为了获得延长工期,乙方必须: (1)在此类事件发生后1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

(2)上述通知之后的10天内,乙方应提交乙方认为任何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予甲方代表

及监理代表,以便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决定。

(3)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乙方难以按本条款所述,在10天内提交全面而切

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乙方应当以不超过10天的间隔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0天内提交最终申述报告。如果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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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所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32.6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的解除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0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甲方或乙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如果根据本款解除合同,甲方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已完工作的价值并就上述内容为乙方颁发一份付款单。 工程移交

33.1 当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乙方应在5天内向甲方指定

的物业公司移交工程,同时乙方必须运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包括周转材料)、垃圾等,保证工程现场及附近的清洁和整齐,甲方及物业应当接受移交。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业主的交房工作。

在工程进行移交前,乙方必须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机电设备、设施等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以便在工程移交后物业管理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系统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移交时的现场清理

34.1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从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证工程现场和附近清洁整齐,达到甲方要求,尤其要做好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1)清洁所有墙面、地面及楼面的表面,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金属面; (2)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检查所有门、窗以保证开启顺畅,五金件齐全; (4)所有钥匙贴好标签并固定到钥匙牌上交甲方。

移交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工作。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直接委托他人完成,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在甲方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保修(详见《工程保修合同》) 35.1 保修期

保修期应自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二者先到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5.2 保修范围

本合同乙方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35.3 保修责任

35.3.1 乙方应保证其所购买、安装或其负责安装的甲方供应的设备在正常操作及正常天气情况

下,性能满足设计要求,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质量保证书。

35.3.2 乙方应负责任何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设备质量及设备安装缺陷的维修,并承担维

修所需的全部费用。注:不包括甲方分包缺陷所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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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 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维修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

括工程质量缺陷而给甲方、业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伤害)。所有维修保修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配件、附件、材料等)均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且保修维修后需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35.4 质保金

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此款项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将交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托管,支付条款执行合同协议书附件约定条款。 35.5 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甲方确认的维保方案内确定)予以解决,并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如果乙方未能按维保方案内履行其保修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委托他人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 35.6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如果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保修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则在第33.1款中规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责任终止。 紧急情况处理

36.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

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甲方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它紧急措施,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甲方及监理代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均认为该项工作在合同范围内且应由乙方负责,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承担。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乙方。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37.1履约保证金额为:贰佰万元。

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金或赔偿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11#、12#楼主体至十层无息退还50万,11#、12#楼主体封顶无息退还50万;15#、16#、17#楼主体至十层无息退还50万,15#、16#、17#楼楼主体封顶无息退还50万。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8.1 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

按本合同协议书第8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执行。 工程结算

39.1 竣工结算价款的确认按本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

39.2 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证书并将工程顺利移交给甲方指定物业公司后的

28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向甲方呈交两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详细说明:按合同要求所完成全部工程的结算总价。

总包合同 第 33 页 共 44 页

如果甲方、乙方不同意或不能核实最终结算中的任何一部分,乙方应向甲方递交证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解释或证明资料,经双方再次确认、核实后形成最终报告。

39.3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结算的三个月内与乙方核对完毕(但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分歧较大时,

结算时间可延长),并形成最终的结算报告,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 专利权

40.1 乙方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乙

方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甲方终止合同

41.1 如果乙方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即:

(1)乙方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实际中断施工; (2)乙方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

(3)乙方拒绝或持续忽略甲方或监理代表发出的要求其拆除有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

料或设备的通知,而该等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影响;

(4)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将合同内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则甲方可向乙方说明其行

为的严重性,如乙方在收到此类通知7天内仍未改正其行为,则甲方可以在不确认乙方所要求的任何赔偿的情况下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合同。

如果乙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合同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及继续期间,甲方可雇佣其他人员进行和完成工程,他或他们可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一切临建、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和置于工程现场的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另如甲方要求乙方运走属于乙方或由乙方租赁的临建、施工机械、工具、材料等,则乙方在收到此类要求7天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完成,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当乙方由于上述原因被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受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向乙方做任何进一步付款,但在竣工或一段合理时间内甲方核实有关帐目计算因终止合同对甲方产生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留由于终止合同引致的损失费用后确定应付乙方的金额或应向乙方索赔的金额。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承包金额10%的违约金。 退 场

42.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组织施工,在双方正常执行合同的前提下,如乙方的施工

进度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乙方应加快施工进度,乙方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甲方的进度计划的要求。如乙方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退场的通知7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因上述原因甲方解除承包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42.2甲方与乙方的合约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场通知后,在本合同约

定的时间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乙方在退场过程

总包合同 第 34 页 共 44 页

中应保证甲方及其他承包人的财产及已完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搭设的临时设施,如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予以及时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令甲方满意为止。乙方拖延退场,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的损失费按本工程总包方合同价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退场达10天的,甲方强制乙方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特别条款

43.1 乙方不得以现金或物品等方式收买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乙方须交纳10倍于

收买金的罚款。

4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分包、肢解分包或转包他人。如甲方同意分

包,乙方也应严格按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商承包,并报甲方审核。 违约责任

44.1 乙方应对其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违约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44.2 因乙方原因工程逾期未竣工或在甲方同意的延期内仍不能竣工或验收不合格等造成工程

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因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本合同目的不能现实,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除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违约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承包金额的 10%违约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各阶段的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甲方既定的施工计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服从。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对甲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 44.3 涉及本合同的任何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均有权从

结算款项中扣除。 争议

45.1 甲乙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

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若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商停止施工;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保密义务

46.1 甲乙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

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技术文献或其它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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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与终止

47.1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结清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后,

本合同终止。 合同份数

48.1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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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附 件

总包合同 第 37 页 共 44 页

附件1

预算书(另附) 预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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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同图纸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楼号 图纸名称 建筑专业M1156-10-7J-0/17 结构专业M1156-10-7-C-0/23 给排水M1156-10-13-0/15;13-742-改21 1J;13-743-改1J 通信 M1156-10-22-0/13 电气 M1156-10-31-0/18 暖通 M1156-10-14-0/10 建筑专业M1156-11-7J-0/17 结构专业M1156-11-7G-0/23 给排水M1156-11-13-0/15;13-742-1改23 1;13-743-1改1 2012.3.27 通信 M1156-11-22-0/13 电气 M1156-11-31-0/18 暖通 M1156-11-14-0/10 14 22 14 2012.3.27 A 2012.3.27 A A 14 22 14 19 2012.3.27 25 2012.3.27 A 2012.3.27 2012.3.27 2012.3.27 2012.3.27 A B B B 2012.3.27 B 页数 19 24 出图日期 2012.3.27 2012.3.27 备注 B B A

总包合同 第 39 页 共 44 页

附件3

工程施工计划

总包合同

第 40 页 共 44 页

附件4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

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针对我司承包的棕榈湾二期4#、10#楼总承包工程,我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资,并作如下承诺:

1、我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双方协议约定,在甲方开始支付工程款后,乙方须保证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2、由于我方原因如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出现施工人员闹事、起诉等影响贵方名誉和利益时,我方承担因此事件对贵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出现施工人闹事、起诉甲方一次,承担违约金5万元至10万元。

3、当出现我方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故意闹事,如:爬塔吊、堵大门以及其它故意影响、阻扰施工或制造社会舆论等行为,我方承担因此事件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出现一次此类事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至20万元。

4、如发生上述违约金,我方同意将此违约金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总包合同 第 41 页 共 44 页

附件5

工程保修合同

甲方: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乙方承建的 楼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签订此保修合同。 一、保修范围

甲、乙双方签署的《<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承建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二、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二者先到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

1、乙方应保证其所购买、安装或其负责安装的甲方供应的设备在正常操作及正常天气条件下,性能满足设计要求,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质量保证书。

2、乙方应负责任何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设备质量及设备安装缺陷的维修,并承担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注:不包括甲方分包缺陷所造成的费用。

3、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维修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质量缺陷而给甲方、业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伤害)。所有保修维修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配件、附件、材料等)均包含在《<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金额中,且保修维修后需达到《<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并经业主及有权人认可。

1)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保修工作,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如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特殊情况下,必须在第一时间修复的,甲方可直接安排其他队伍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凭单据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

3)如乙方在24小时内不响应甲方通知并及时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总包合同 第 42 页 共 44 页

有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双倍扣除该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

四、质保金

质保金为双方签署的《<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价款的5%。 该款项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将交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托管,支付条款执行合同协议书附件约定条款。 五、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甲方确认的维保方案内确定)予以解决,并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如果乙方未能按维保方案履行其保修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委托他人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双倍扣除该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

六、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如果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保修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则在第二款中规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责任终止。

甲方:(公章)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总包合同 第 43 页 共 44 页

关于本工程施工范围的承诺

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针对双方签署的《<棕榈湾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称原协议),对承包范围我方承诺,除原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外,以下项目也在我方施工范围内,该部分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原协议价款中。

1、低温地板采暖(包括图纸范围全部内容):

分集水器及以下采暖部分按25.5元/平米(实铺面积)计入。

分水器:采用双控全锻造铜制品(选用浙江巨帆、浙江宝达、浙江富浩品牌之一);聚苯板:厚度20mm、容重为20Kg/m3;盘管采用PE-Xa/De20*2.0,工作压力0.69Mpa(选用天津军星、河北日泰、吉林新元品牌之一;

其中一层共16户选用挤塑板保温(厚度20mm,容重20Kg/m3),按28.5元/平米计入合同价款。在验收时由甲方协调验收。

2、防水工程;

外墙保温及5mm厚抗裂砂浆。

我方承诺以上工程项目属于我司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双方签署的原合同价款中。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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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90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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