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现象

更新时间:2023-09-13 07: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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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现象

浅析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现象

公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令,按照法定程序和自己的职权,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中所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刑事法律文书、治安管理文书、交通管理文书等等。它是国家法律具体实施的标志,是国家法律权威性的具体体现,具有和国家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极为庄重严肃的,其语言表达形式也必须是正确而严谨的,必须符合语言规范。但在实践中,制作公安法律文书不符合语言规范的病辞现象五花八门,屡见不鲜,影响了公安法律文书的质量。而且,其中的一些病辞现象,比如语言歧义现象,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关注。

所谓语言歧义,是指一个语言单位或语言组合进人使用之后,有时可以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理解。由于语言歧义有较大的隐蔽性,因而时常被人们忽视。语言歧义若出现在公安法律文书中,不仅影响公安法律文书的庄重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致使社会秩序、法律秩序遭到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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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量的损害。因此,在制作公安法律文书中,必须杜绝这种一语两歧。一意两出的病态语言现象。 一、公安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语言歧义现象 公安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现象形式较多,产生的原因也较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词汇歧义,二是语法歧义,三是语用歧义。 、词汇歧义。词汇歧义是指由于使用多义词而引起的歧义。汉语中有大量的多义词,这是汉语语言材料经济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多义词进人交际之后便体现为单义,如果词语受到语境制约仍不能排除其多义性,仍可作两种以上的理解,便是词汇歧义。公安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词汇歧义有:

l、由于不当使用文言词引起歧义。为达到公安法律文书庄重、简炼的要求,制作者常常使用一些文言词语,但有些词语既有古义,又有今义,古今义并存,若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歧义。如“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致几欲轻生。”这里的“几”既有“近乎、几近”的古义,又有“几次、多次”的今义,这两种意义在文中都讲得通。而这两种不同理解)可能导致对犯罪后果的不同认识,也必然会在以后的诉讼阶段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2、由于不当使用口语引起歧义。许多口语词语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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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非常丰富,如“弄了一辆车”的“弄”,既可理解为“买”、“借”,也可以理解为“偷”、“抢’等等。一般情况下,由于语境的制约,口语所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单一的。但也有一些词在语境制约下仍不能排除多种理解,如一份讯问笔录中这样记录犯罪嫌疑人交待的犯罪预谋过程:“从那天起,我就一直想找机会整他一下”,其中的“整”,在这里既有“通过非暴力手段整治、使其吃苦头”之意,也有“使用暴力手段伤害其身体、甚至剥夺其生命”之意。这两种不同理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着直接、关键的影响。

3、由于不当使用方言词引起歧义。笔录类文书中,为了能传神地反映当事人的原话原意,制作时常常直接记录当事人的方言土语。但有些词在方言中的意义不同于在普通话中的意义,或者在甲地方言中的意义不同于在乙地方言中的意义,若忽视这种不同,就可能产生歧解。如“打头”,在上海等地方言中为“洗头、理发”之意,而在普通话中则变成一种伤害行为。 、语法歧义。语法歧义是指同一语法形式可以表示多种语法意义,这类歧义在公安法律文书中较词汇歧义更为多见。常见的语法歧义有层次歧义和关系歧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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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层次歧义,即一个语言片段,同时可以析出几种不同的结构层次,而按照不同层次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形主要有:

因词序安排不当,使一个句子可以析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而引起歧义。如“王X因盗窃两次被拘留”,这个句子可以有以下两种不同层次分析: 王Ⅹ因盗窃两次被拘留。 王X因盗窃两次被拘留。

这个句子中,“两次”既可以作动词“盗窃”的补语,又可以作动词“拘留”的状语,因而使人难以确定究竟是“盗窃了两次”,还是“拘留了两次”。造成这种歧义的原因,主要是“两次”在匈中的位置不当。

因修饰成分使用不当,使句子可以析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而引起歧义。如“王X和李X的妻子都去过现场”,句中修饰“妻子”的是“李X”,还是“王X和李X”,不能确定,这样,去过现场的既可以理解为“王X的妻子和李X的妻子”也可以是“李X的妻子和王x。

因缺少必要的句子成分而使句子可以析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而引起歧义。如“对当事人所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追究”。这个句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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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既可以与“当事人”组成介词词组,也可以与当事人所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组成介词词组,这样一来,“对当事人所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这个介词词组,就成了一个歧义词组,“当事人”既可以理解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受害者,也可以理解为实施者。造成这种歧义的主要原因是在句首缺少了一个提示谓语动词处置对象的介词“对于”。 2、关系歧义,是指有些语法形式,尽管只能分析为一个层次,但可以表示两种不同的句法关系。如“张XX多次窜入学校图书馆扒窃作案”,这里的“学校图书馆”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句法关系:若理解为“学校”和“图书馆”是并列关系,则句意是“张XX既窜人学校作案,也窜入图书馆作案”;若理解为偏正关系,即“学校”是“图书馆”的修饰限制成分,则句意是“张XX窜入作案的地点是学校的图书馆”。 语用歧义。语用歧义是指某一语句在进人使用之前,无论从词汇上看,还是从语法上看,都不存在歧义,但在使用中,由于语境的作用而使它临时产生了歧义。如一份讯问笔录中这样记录讯问人的问话:“在这以前用过刀吗?,这个句子本身并无歧义,但在这份笔录中这样记录,就有可能产生歧义,问的究竟是“在以前的生活中用过刀”呢,还是“在以前的犯罪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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