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4-02 11: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 社会保险费是党和国家为了保证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可谓是“活命钱”。如何征好管好这笔资金,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征管 问题 思考
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征管工作,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当前,基层地税部门在征收实践过程中,深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 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一是参保意识不够明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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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待提高。目前,有些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不予配合,存在应付甚至推诿的态度,对推选参保对象和宣传发动以及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影响了干部职工参保及缴费的积极性,导致不少参保对象拖欠社会保险费;二是某些企业的业主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为了自己的企业利益而不愿帮雇员参加社会保险,剥夺了企业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当权利;三是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和私营业主反映经营状况不稳定,认为难以保证长期有能力缴费,因此心存顾虑,对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广大社会群众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企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工的参保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他们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个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对参保的利益认识不足,因而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为避免从工资或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参保。另外,从参保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比非公有制企业的参保率要高;从参保人员种类来看,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员工比私营企业雇员和外来工的参保率要高。这反映出不同企业、不同人群参保率的不平衡。
二是责任界限不够明确。
这是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根本因素。我省现行的社保费管理制 是劳动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笔者认为,这一体制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不利,甚至于已经干扰和影响了社保费的正常征收管理工作,成为一个亟待解脱的羁绊和亟待冲破的桎梏。在我们基层分局的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缴费人对于劳动部门的核定的险种及数额持有异议的情况。劳动部门由于人力、精力的限制,在核定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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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费额时存在与缴费单位沟通不足的问题,造成在实际核定时往往凭借手头历史资料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缴费人当期应缴数;同时,核定的应缴费额也只是劳动部门单方面认定的数字,缴费单位事前既不知晓,事后也未完全认可,但地税部门特别是基层地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部门的核定数催报催缴, 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从我们分局的情况看,不论是当期的核定数还是劳动部门认定的以往欠缴数,相当数量的缴费人不同程度地存有异议;再者与劳动经办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联合办公的雏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费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政策上不够强制性。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不然公告披露,有些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理由,把已计提应缴的社会保障费截留下来,长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而且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数企业的领导竟然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只及时上缴少数人的社会保障费,置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劳动部门制定的,强制手段较少,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地税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依据,由于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时,地税机关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却因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四是社保提取依据不实。
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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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提少缴社保费,或者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数据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概念范围有的单位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这点需加点审核明确。 二、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自1889年德国首次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残废和老年保险法》 以来,经过100多年的探索,现已有161个国家建立了各自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来看,这些体制的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一) 政府积极进入,直接负担并进行管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都在中央政府中设立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会保障部门,并承担着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这种变化是工业化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尽管一些国家如智利等国家将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交由私人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负最终责任。
(二) 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但具体管理体制机构并不统一。在管 理方式上,有的国家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实行中央公积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国家只起监督作用,如智利的养老私有化制度:有的国家由政府结构与半自治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等等。
(三) 通过立法保证社会保险机制的顺利运行。世界各国中的社 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大多数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和保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起着监督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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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考察和分析不难看出,国外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 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实践,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一是政府要大力加强养老保险的立法监督职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顺利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大局。因而,当前应大力建立健全我国养老金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应提高到规范化管理的层次。二是政府对当前社会保险事务,应进行强有力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为早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政府在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部分基金用于外部投资的养老保险市场。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引进竞争机制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四是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勇于开拓创新。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表明,我国在独特的国情条件下,社会保险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模式。我们必须在借鉴中开拓创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之路。 三、 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社保费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勿庸置疑的,而且必须尽快 解决。笔者认为,从有利于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大局出发,应加强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政策理论及操作实务多方面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与征管质量。
(一)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是做好 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必要保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单单需要地税部门的努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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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杜会的支持和理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使其理解、支持、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依法缴费等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对私营业主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明白依法纳税和依法缴费是每个企业守法经营、保证雇员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社会群众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方式,使依法缴费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实现“要我缴费”到“我要缴费”的根本性转变,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难的问题。
(二) 尽快改变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是做好社保费 征管工作的根本之策。去年广东省通过地方法规,对社保费推行“全责管理”,其主要内容是变 “劳动、地税两家共同对社保费负责”为“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方面工作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变两方责任不明、相互掣肘为一方负完全责任,这一作法很值得我省借鉴。试想,当初我省做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决策,其主要出发点就是依靠地税部门的征管力量和征管手段,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水平,但为何不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职责都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独家承担社保费征管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工作便利。因此,呼吁各级人大、政府把这一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加强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地方法规,把社保费的全部工作职责移交给地税部门,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缴费人。 (三) 实现税收和社保费同征同管同查的方法和措施,是做好社 保费征管工作的改革方向。一方面要抓好费源管理。参照税收管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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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方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历年欠费单位根据欠费成因实行全额追缴、部分追缴、破产清算追缴等不同办法;对参保人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通过建立重点费源户管理制度,掌握重点企业的缴费动态,确保主要收入的实现。这些措施和管理办法的巩固和完善,对于今后抓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非常有利的。另一方面要强化征收。一是在征收环节,征收税款时,审核缴费单位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费,对未按期缴纳社保费的,严格加收滞纳金。二是在管理环节,税收管理员对缴费单位进行纳税评估时估计其缴费能力;利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了解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掌握社保费征缴、扩面基础信息,主动与劳动、社保部门一道开展扩面工作;对欠费企业,限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对一次性转制企业,通过与有关部门协作,实行先缴费,再办理其他转制手续,从源头上控管、追缴欠费。
(四) 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这是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的趋势所在。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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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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