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23 10: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经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1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 2
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
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 3
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4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 5
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6
正在阅读: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07-23
开火锅店创业计划书大全02-26
7.30上午-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 图文05-01
2000-2001学年度宾馆管理与导游专业教学计划06-10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施工组织设计06-28
感恩您,我的母亲作文600字06-29
- 教学能力大赛决赛获奖-教学实施报告-(完整图文版)
-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分析报告
- 2017上海杨浦区高三一模数学试题及答案
- 招商部差旅接待管理制度(4-25)
- 学生游玩安全注意事项
-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模板供参考)
- 叉车门架有限元分析及系统设计
- 2014帮助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
- 叶绿体中色素的提取和分离实验
- 中国食物成分表2020年最新权威完整改进版
-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 计算机软件专业自我评价
- 高中数学必修1-5知识点归纳
- 2018-2022年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发展趋势(目录)
- 生产车间巡查制度
- 2018版中国光热发电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录
- (通用)2019年中考数学总复习 第一章 第四节 数的开方与二次根式课件
- 2017_2018学年高中语文第二单元第4课说数课件粤教版
- 上市新药Lumateperone(卢美哌隆)合成检索总结报告
- 广东省
- 政务公开
- 条例
- rs485在电表中的应用
- 高中数学解题基本方法
- 常用销钉配合及应用
- 创办企业内刊策划方案
- 新校区2013-2014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安排(最终版20140630)
- 七年级生物上册第二单元综合测试题
-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荣获2011-2012年度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
- 新北师大版九年级上第三章概率的进一步认识检测题含答案
- 中央空调运行控制方法分析
- 2012高考山东卷重绘版
- 综合设备效率(OEE)改善实施步骤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中学2014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月考数学(文)试题及答案
- 2009江西中考语文试题及答案
- pm2.5是什么,了解PM10和PM2.5的区别
- 十大人体穴位图及特效保健按摩法
- 肘关节骨折术后四阶段康复程序
- Fe_2O_3微粉添加对MgO_CaO系耐火材料烧结性能及抗水化性能的影响
- 2012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冲刺试题五(1)
- 船舶(海工)结构基础知识1
- 08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重点详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