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标准光船租赁合同2001(BARECON)(CN)

更新时间:2023-05-01 18:1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贝尔康2001 中文第一部分

“金融担保凭证”表示本合同所附的抵押、捐款合约或其它金融担保凭证,并在第28栏有列明。

2.租期:考虑到第22栏所列明的租金,在第21栏列明的期限内(“租期”)船东允许出租且租船人同意承租该船舶。

3.交船港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船舶将在第13栏中列明的港口或地点的备妥泊位由船东交付租船人并由租船人接收。

(b)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第5栏列明的船旗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有效合格证书,并且符合第10栏所要求的船级。船舶交付时应当具备有效检验,而且贸易和船级证书的有效期不低于第12栏列明的月份数。

(c)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本第3条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就船东对该船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陈述、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的费用(相应的时间损失船东不负担),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2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4.交船时间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4栏中列明的日期,同时船东应当克尽职责不晚于第15栏中列明的日期交付船舶。

除非第18栏另有约定外,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船舶备妥交付日期的准确通知。

对于船舶地点的可能变化,船东要向租船人随时通知。

5.解除合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5栏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通过该日期后连续36个小时内给予船东解除本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若租船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通知,则本合同依然有效。

(b)如果船舶会延迟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取消租船合同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或者消约日后36小时内(在两者较早的时间)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c)第5条项下的解约将不损害租船人依本合同向船东索赔。

6.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0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租船人保证,未经船舶保险人同意,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船舶保险合同(包括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不相符的条件下,若经保险人同意则租船人应符合如支付额外保费或其它保险人提出的条件。

租船人保证,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任何该船所航行国家禁止的贸易和经营,或不从事任何的违法贸易和经营以及载运任何违法或禁止的货物或以任何形式置该船被定罪、毁灭、查封、没收之境地。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7.检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8.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

(a)以此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此种检验费用应由船东支付,除非船舶被发现需要进行修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要求的水平。

(b)如果租船人未按第10(g)条安排船舶进坞,则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租船人负担并且

(c)因任何其它商业原因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只要未发生不正当的影响船舶商业运行时),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

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的一部分并且由租船人负担时间损失。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

9.财产目录、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包括备件、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未启封的供应品和油漆、绳索和其它可消耗物品(不包括备用零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租船人保证所有在财产目录中列明的备用零件在租期中被使用的,应当在还船之前进行更换,费用由租船人负担。

10.保养和营运

(a)(i)保养和营运。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4条(1)所规定者外,由他们自行负担费用使第10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ii)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不包括租船人的时间损失)超过第23栏内列明依29栏船舶水险价值百分比时或5%(该栏空白时),若有超出,租金将更改以及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应在船东及租船人中分担,应考虑本合同项下的剩余租期,以及未达成约定时参考第30条的争议解决条款。

(iii)经济担保。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应对依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责任提供经济担保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

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b)船舶营运。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应为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旗的登记国和其它适用法律的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经合理要求,租船人应向船东及抵押权人告知雇佣、干坞及重要的船舶修理计划。

(d)船名和船旗。在租船期内,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经船东同意但船东不应无理阻碍,租船人可以自由更换船旗及/或船名。若船东要求,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

重新装置、登记及重新登记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且所花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

(e)船舶变动。依第10(a)(ii)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锅炉、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f)船上装备、设备和装置的使用-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

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g)定期干坞-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每第19栏所列的期

限1次,若第19栏所空白则视为交船后60个日历月或依船旗国及船级社的要求。

11.租金

(a)租船人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船东支付租金。

(b)租船人应按第22栏列明的每连续30天以预付形式向船东支付包干金额的租金,第1笔租金应于船舶向租船

人交付的当日、当时交付。租金应当于在租期内连续性交付。

(c) 租金应当依第25栏列明的币种和形式、依26栏列明的地点用现金支付,不打折。

(d)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30个连续日,则交船前的天数和小时按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e)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及最后一次收到船舶讯息的日期起停止支付租金。船舶被视为灭失或失踪的日期为该船最后一次报告后10天,及该被劳氏公布为失踪的日期,依两个日期中最先发生的为准。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

的调整结算。

(f)若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按第24栏列明的年息收取利息。若第24栏为空白,则英国银行协会于租金到期日

引用的利息增加2%将适用。

(g)第11条(f)项下利息的支付将在船东列明需付利息数额的发票作出后7日内支付,或者无发票时在下一

期租金支付日支付。

12.抵押

(仅在第28栏适当填写时适用)

(a)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同意,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但租

船人不应无理由予以阻碍。

(b)本合同项下的船舶系依金融担保凭证项下的抵押而融资的,租船人保证遵守并提供相应信息、文件以使船

东遵守所有金融担保凭证中确定的关于船舶雇佣、保险、运营、修理、保养方面的指令和指导,或者抵押权人为符合金融的而随时提出的指令。租船人确认,为达到该目的,他们已获得所有相关金融担保凭证的条款、条件和约定,并且同意若抵押权人要求则以书面任何形式确认知晓这一情况。船东保证除第28栏列明之外不对船舶设定抵押,并且不对第28栏列明的抵押作任何补充,或者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同意,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但租船人不应无理由予以阻碍。

(可选择,第12(a)和12(b)是二者选其一,在第28栏列明选择哪一条)

13.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船壳设备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以及任何为船舶营运进行的强制投保的风险,包括依第10(a)(iii)条约定而作的经济担保)。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

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的各项保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抵押权人(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

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员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依金融担保凭证的条款(若有的话)以及经船东及保险人的批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租船人应当进行所有保险项下的修理并且应当负责因与修理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费用、花费和责任而从保险人处的结算及赔偿。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

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13(a)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3条(c)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由租船人负担相应时

间损失。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负担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30和第31栏所列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

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副本。

(c)经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当提供信息以及立即办妥相应文件以使船东符合金融担保凭证中的保险条款。

(d)依金融担保凭证中的保险条款(若有的话),若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actual

constructive,compromise, agreed total loss)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租船人负责通知船东及抵押权人,船舶发生因本条所定义的全损所产生的状况。

(e)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f)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船壳设备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9栏所列的金额。

14、保险、修理和船级

(可选择适用,仅在第29栏明示时适用,在此情况下第13条视为被删除。)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见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以及任何为营运船舶所必须投保的任何风险,包括依第10(a)(iii)条获得经济担保的),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

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14条(a)规定的保险和

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3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

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30和第31栏所列各方的

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

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14(a)条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

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14(a)条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导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14(a)条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9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10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4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5.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口的一个船东指定的泊位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租船人保证,不允许船舶执行这样的航次,即该航次结束时不可能合理地预期在租期期间内按时交船。尽管有如上规定,若租船人超过合同约定的租期交船的,就超出租期使用船舶的天数,租船人应当按22栏列明的租金另加10%或者市场价中高价者按日支付租金。所有的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及约定继续适用。

依第10条的约定,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有效期应该持续至当时,而且船级及贸易经营证书应至少还有双方协议的第17栏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6.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固张贴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17、担保

(a)租船人保证因租船人对船舶的营运,以及在租期内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不会给船东带来任何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不损害前述普遍原则的情况下,租船人保证船东不因船长、船员或代理签发提单或其它单证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b)若船舶因船东被索赔的原因而扣船,则船东应当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此情况下,船东应保证租船人不因船舶被扣押或置留而发生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依本合同所付的租金损失)。

18.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扣留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及任何第三方的提单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9.救助

所有船舶进行的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20.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均应赔偿船东。

21.共同海损

船东不负担共同海损分摊。

22.转让、光船转租和卖船

(a)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在光船基础上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

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b)船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应卖出船舶,除非经过租船人的书面同意,但租船人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但条

件是船舶购买人接受本合同转让给他。

23.运输合同

(a)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显示运输货物条款和条件的单证中,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

款并入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此类法规,则单证中应当并入海牙-威斯比

规则。该单证应当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b)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运送旅客及行李而签发的所有票证都一个首要条款并入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

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此类法规,则单证中应当并入关于海上运送旅客及行李的ATHENS公

约及所有议案。

24.银行担保

(可选择适用,仅在第27栏有显示时适用)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

和地点如第27栏。

25.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

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

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

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6.战争

(a)本条中的“战争”包括任何个人、实体、恐怖或政治组织或任何的政府机构实施的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内战、革命、内部动乱、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恐怖行为,敌意行为或恶意损害(无论针对所有船舶或特定船旗和所有权或针对特定货物、船员或其它),对船舶、货物、船员及其它在船人员构成危险的行为。

(b)除非首先得到船东的书面同意,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使船舶、货物、船员及其它在船人员面临危险的任何港口、地点、区域(无论是水上或陆上)、水道或运河。若船舶在上述区域内,不论一定会面临危险或可能会面临危险,在船舶到达该区域时,船东有权要求船舶离开上述区域。

(c) 船舶不得运载任何违禁货物或穿越任何禁区,无论这些禁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特定船旗和所有权或针对特定

货物、船员或其它),船舶不得驶向拥有或可能拥有检查和/或没收权的交战方的区域。

(d) 当第14条适用时,若因租船人的指令船舶正处于或将进入或者继续处于保险人列明的区域需因战争险增加保费,若战争险的保险人要求交纳保费和/或calls的,此种保费和/或call应由租船人在下一期租金到期同时赔偿船东。

(e)租船人有如下自由:

(i) 关于船舶的离港、抵港、航线、护航、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货、交船或其他等方面,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

其他任何行使权利的政府、组织或团体的命令、指示、建议行事;

(ii) 遵守船舶战争险的保险人发出这种命令、指示、建议;

(iii)遵守任何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决议,欧盟的任何指令,任何国际组织的有效指令,遵守船东应遵守的国内法,以及遵守上述主体作出的并拥有执行权的命令和指示。

(f)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i)美国、俄国、英国、法国、中国,(ii)第36栏列明的如

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

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27.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8.合同终止(略)

29.恢复占有

若本合同依第28条的约定终止时,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恢复取得对船舶的占有,地点为船舶的所在港及下一停

靠港或者在一个不妨碍或打扰租船人、法院或当地有关机关的港口或地点。依据第29条,在等待船东对船舶重新占有

期间,租船人仅作为船东的无偿托管人占有船舶。船东应当安排一个有代理权的代表在合同终止后的可能条件下尽早登船。当船东的代表登船时视为船舶已被船东恢复占有。有关租船人的船长、管理人员、船员的工资、下船及遣返由租船人负责处理。

30.争议解决(略)

31.通知

(a)一方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当是书面的,可以通过传真、电传、登记或记录的邮件或人力服务的方式送达。

(b)上述通勤的各方地址应各自载明于第三栏及第四栏。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在第29栏明确协议和说明的情况)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

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

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

权(如有的话)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

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7z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