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素质教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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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既具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实践指导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教高[2008]05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有关指标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人才强校“千帆计划”的意见》(苏海院[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

第二条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措施

1、鼓励教师参加由政府或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职业技能证书,支持教师参加与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或者评审;

2、组织教师参加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指定的双师素质培训基地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3、利用校企合作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教师培训基地,有计划选送教师到企业一线实践锻炼;

4、鼓励教师参与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或应用技术项目研发,安排教师主持(或主要参加)院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5、组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大赛,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的支持政策

1、教学一线专任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或考评,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认定的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证书、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证书,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为:总额3000元以下凭票据全额报销, 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凭票据报销;

2、经学校批准赴企业一线实践的教师,其待遇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可以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

1、取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工艺美术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计算机硬件工程师、大副、大管轮等;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如物流师、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

3、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如高级维修电工、高级焊工、高级计算机维修工等;

4、参加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并参加过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工作;

5、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双师证书,并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或开展教学做一体化教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提供证书和教学任务书或开展教学做一体化教学的证明材料);

6、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大赛,获得国家三等及以上奖项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项且本人获得指导教师奖;

7、近五年教师参加国家或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国家三等及以上奖项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项;

8、近五年累计二年(水上专业18个月)以上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提供企业工作经历证明或赴企业申请和考核的相关材料);

9、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二名)两项校内立项的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提供项目立项书和结项书);

10、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二名)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事业单位使用,效果良好(提供原始研究材料、技术鉴定证书、企业采用成果的时间和效果的证明材料);

11、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资

格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兼课人员申报材料交课程开设单位)。

2、单位初审。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汇总本单位申报情况,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连同个人申报材料集中报人事处。

3、人事处复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质评处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4、学院认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进行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双师素质教师资格每年认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 第七条 双师素质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八条 有关非教师系列职称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证书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近五年,是指按申请认定之年计起至前推五年之内的时间段。

第四章 双师素质教师职责

第十条 双师素质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年应承担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任务,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社团、学生实践活动等。

2、每五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二名)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等,有成果。

(2)赴企业一线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累计五个月以上,了解行业、企业信息,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增强实践能力。

(3)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二名)应用性课程开发,并有教材出版。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二名)校级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效果良好。 (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职业技能、创意创新创业、职业规划等大赛,取得较好成绩。

第五章 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

第十一条 双师素质教师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选派到国内外考察或进修学习。 2、优先选派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

3、在晋升高级职称(高一级岗位)、选拔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时优先。 4、符合学院《关于给在岗教授(其他正高人员)、博士和双师型、双语型教师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苏海院[2014]21号)精神要求的双师素质教师,可以享受双师型教师特殊津贴。

第六章 双师素质教师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后,应履行规定的职责,有效期满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再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申报表》

附件2:《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7y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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