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3-09-16 00:42: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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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申请。 二、申请清算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清算申请书;

2、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 3、债权证明或者股份证明材料;

4、公司拖延清算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形式

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法院一般会先召开听证会,但是也可能采用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

四、法院对公司清算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制作裁定书

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的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被申请人对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2、裁定予以受理

(1)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以后,依法解散、注销公司; (2)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六、申请公司清算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救济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八、关于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九、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1、无法全面清算和无法清算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

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无法全面清算和无法清算的追偿

债权人申请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股东申请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十、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1、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公司继续存续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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