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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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2月9日

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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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际,省财政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带动市县财政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当地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专项资金以3年为设立周期,到期后视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原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前教育、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等项目,按统一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 2 / 3

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各市、县(市、区)以及部分省级单位(以下简称“市县”)。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市县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用于安排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教师培训。

第七条 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学前、职教、师训补助经费,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的,按中央规定进行分配;若仅明确使用方向的,相应选择本办法中有关学前、职教和师训工作各自对应指标计算,并在下达资金时列明;未有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业务工作量、重点任务、绩效考核等因素,汇总计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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