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05-11 09: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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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本形成原因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改造”只有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城中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有通过征用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城中村是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所以“城中村”问题现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更加迫切。“城中村”,这一名词对于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少城市来说并不陌生。在一些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中,昔日的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内部地域,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也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导致部分城市的城中村大量出现。但由于各地政府在处理城郊农村时所采取的政策不同,特别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口、土
地的城乡二元制度的影响,村内的土地、人口、规划、管理都没有纳入城市体系;再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发展、土地的升值导致城中村以收取租金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城中村存在治安、卫生、消防等大量的隐患,从而出现了诸多社会和环境问题。
“城中村”的存在严重影响到城市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影响到城市化进程,已到了必须综合治理的境地。在城中村的改造上,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博弈。对于城中村的研究需要综合城中村表现的多个方面,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城中村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国外尚未有关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甚至没有一个公认的译名。但从国外学者对城市的研究中还是能找到一些对城中村类似问题的阐述。基本为以下三种:(1)城市平民窟:英国地理学家Susan Mayhew 认为平民窟是穷人住宅的聚集地,通常以多户混居和拥挤为特征。贫民窟改造需要外部中介机构在活跃社区内部资源和获得外界投入方面向社区提供支持,以提高社区能力进而改善自身居住环境1; (2)城市边缘带(Desakota Reion)是德国地理学家Louis提出的,它指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的高度混合,延伸与城市核心之间的廊状区域2;(3)城市蔓延:城市蔓延最早出现在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指的是城市化区域向未城市化地域的不相称扩张,是城市边缘高度容积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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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科学出版社,2004,第13页 顾朝林,《集聚与扩散—城市空间结构新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建筑密度的大片住宅的开发,使城乡间的接线日趋模糊3。
由于城中村现象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其他国家几乎找不到相同的案例,加上城中村现象出现的时间不久,国外直接针对城中村现象进行研究寥若星辰
2.国内相关研究
现今,城中村改造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基本分为三个阶段4:(1)20世纪90年代前:是城中村的雏形;(2)20世纪90年代中前:这时国内顾朝林和熊江波两位学者引入了国外“城市边缘”的概念,开始了国内学者对这一区域的研究,总体来说,这为城中村今后的研究做好了铺垫;(3)20世纪90年代至今:城中村现象越来越明显,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加以概括:第一从建筑景观及环境角度讲,城中村是村民陆续的房屋搭建,并没有经过统一的规划。这种无序高密度的建设与城市整体景观不协调,在加上城中村内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导致内部存在严重隐患;第二从城市经济和土地管理角度讲,产生城中村这一现象的成因有二:一是开发商过于迁就行政隶属、土地所有制等现状,以至于延误改造的最佳时机,使得民房区位价值不断攀升,导致开发成本过高,二是民房位于景观控制带,由于容积率控制使得开发商无利可图;第三从城市发展角度讲,政府在同一时期进行经济建设,没有很多资金对每一项改造都提供财政支持。因此,在城中村的改造中应该分高、中、低三种方案:高方案就是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使城中村尽快成为城市的有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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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伟,《城市蔓延中的土地市场驱动力与政府角色》 成德宁,《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模式与政策》,科学出版社,2004
中、低方案是为日后改造做铺垫。
三、城中村改造的现实意义
1.改造城中村,是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平台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分析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宁波如何继续保持关键在提升城乡统筹力,空间在城郊,潜力也在城郊。因此,必须把城郊接合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打好这场硬仗,努力形成城乡互动、交融发展的新格局。
2.改造城中村,是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规模在扩大,城市的功能在强化,解决“城中村”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改造城中村是一种方向、一种趋势,既顺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又符合城郊新农村建设要求,使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并驾齐驱。 3.改造城中村,是改善城郊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迫切要求。宁波城郊农民的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村民住房困难比较突出,村内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呼声非常强烈。改造城中村,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郊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是政府职责和群众愿望的有机统一,也是一项为民造福的民心工程。
4.改造城中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中村成为城市管理不到位、农村管理不着边的“游离体”,“脏乱差”、“假伪劣”等问题屡禁不止。如果不及时解决,
很可能出现贫民窟,成为社会最不稳定的地区,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改造城中村,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城乡公共秩序,使城市发展、城中村发展与村民发展融合和谐。 四、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开发主体不适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满足这些条件是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这不仅仅是资质、能力、经验的问题,还是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约束力的体现。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绝大部分开发主体根本就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更甚者,是直接由村委会作为主体来开发建设的。
2、土地性质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即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城中村改造项目很多直接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这样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集体土地资源的流失,严重的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土地作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客体之一,不仅仅体现在主权权利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其作为物质财富被最大限度的利用和产生效益方面。我们国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作为财产,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犹如空中楼阁般虚幻缥缈,建在“别人”土地上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3、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在城市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都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中村改造如果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或者暂时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那么它不但影响了城市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同样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功能,更有可能给城
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障碍。
4、项目质量没有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全套施工图。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另外,工程还要符合防震、消防、环保等等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 只有经过了有关部门有力的审查监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质量。城中村改造在这一环节是缺位的,也许有人会说,没问题,这些房子住上去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隐患已然存在了。
5、冲击了房地产市场,成为造成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原因之一,给市场的调控带来了困难。
(1)、冲击市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物竞天择,尽管是非法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销售势头依然不减,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居民的购买力是有限的,在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开发面积的增加、销售量的增加直接导致合法项目销售的萎缩,开发
成本增加了,利润就会减少,资金运营周期拉长,资金链也会面临中断的危险。
(2)、造成泡沫:泡沫产生直接的原因是市场开发总量与现实购买力之间的落差。大量的炒房会产生泡沫,那是因为炒房导致增加的市场需求量高于开发量,造成了市场需求量大增的假象,从而诱使开发企业加大开发力度;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销售使实际的需求量小于开发量,造成市场萎靡的假象。
6、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城中村改造项目合法性的缺失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房屋是最重要社会不动产之一,有甚者几乎构成了工薪阶层的全部家庭财产,不能办理房产证也就意味着缺乏有效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上市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的使用范围和利用价值。如果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将面临被强行拆除的危险,动辄涉及成百上千人的贴身利益,势必造成巨大的纠纷以致于引起社会波动,不安定因素会随之增加,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脓疮毒瘤。
7.拆迁补偿政策灵活性不够。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有些“不适应”拆迁现状的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在不改变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制定适当的方案。即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现行的住房困难家庭捆绑政策与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地的捆绑政策不一致,而且该政策对无房户和独立享受困难户界定有一定的盲区。
8.政策可操作性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拆迁补偿,按照目前政策
只能货币补偿,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大多数被拆企业要求落实企业迁建用地,以便生产和经营能顺利进行。因此在江北区适当区域划出一片土地,作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迁建用地势在必行。
9.安置滞后引发不少矛盾。征地拆迁安置在政策上讲是先安后拆,但落实不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而引发不少的矛盾,拆迁安置机制不规划是唯一引发矛盾的根源。征地拆迁补偿本应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而实际工作中大多又因为市场不健全或市场机制缺位而形成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又非规范的市场行为,形成利益分配不清晰不规范,造成农民对基层政府的普遍不信任情绪,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危及社会稳定。
10.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缺失。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一向来是个比较大的难题。小区里的住户都是原本村里的农民转变过来的。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生活习惯等都与一般小区的住户有一定差距。物业费交不上来,物业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的话势必在绿化养护,清洁卫生,小区保卫等方面都出现问题,使安置房小区变回到原本城中村的脏乱差的局面。因此在给予物业公司一定数量的商业用房外,是否可以由政府出资,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费用进行补贴。使小区物业能够正常运行。
五、“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的状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 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两种土地所有权从表象看,仅是所有权主体不同而已,但其实质是不平等的,表现在:(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根据土地法第10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又分为: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组织形式。两种土地所有权在集体与国家之间可以进行转化,且是单方的,只能由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而不能是国家向集体所有权转化;同时集体所有权主体之间是
不能相互转化的。(2)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的条件是唯一的,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方式为出让,这种行为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一种买卖,只不过是一种强买强卖罢了,只有一方当事人(国家)的意思,几乎是容不得对方(农村集体)意思表示,农村集体只有强制取缔的义务,这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了,自然出现了现实中征地赔偿款太低,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的发生。(3)两种所有权的权能上也是完全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种土地使用权上。而“城中村”土地所有权往往表现国家所有权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断地扩大,“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缩小的趋势;同时也表现集体土地所有者已经看清国家征用土地不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征用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商业上的利益,因此,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交易中开始尝试用市场价格讨价还价,甚至漫天要价,凭此来保留其土地所有权,村落在城市中得以延续。 六、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几点建议
1.确保村民利益不受侵害。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城中村改造必然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因此改革的难点在村民自身。城中村改造不但要重视城中村的景观改造,更要重视人的改造。改造后村民的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依旧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是城市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要大力对村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对开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将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在过渡期内保证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免费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思想文化素质,
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开展种植业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便维持生计。 2.切实搞好土地产权转变。土地产权归属问题是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实质所在,只有在转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城中村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但是体制的变更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城中村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在近期内很难做到,而城中村的改造是近期必须从事的工作。因此,在提出土地产权转变后改造策略的同时,必须着重提出近期切实可行的、在土地产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的改造策略。 3.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转型和升级。目前城中村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形式有三种:商贸服务、土地出租、物业租赁,后两种形式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典型的“寄生型、外生式”经济,这种模式无法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只有村具备起码的起动资金,城中村改造才能进入议事日程。从短期看,集体资产能否做大做强,集体物业收益能否保值增值是城中村改造能否实现的关键,而转制后的集体经济能否成功转型和升级更是新村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动力。 4.加强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首先要意识到城中村问题的严重性和改造的迫切性,积极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实现城中村合理城市化。其次,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需要相应的全方位的物质、制度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包括政策、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持和社会文化的传播引导,特别要注重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由农村就业转为城市就业的心理要求。 5.引入市场机制。在城中村改造中,由于村集体经济实力有限,而当地政府又不可能对城中村改造进行大规模地投资,因此应进行市
场化的开发模式,鼓励开发商、投资商介入参与城中村改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城中村的改造向城市现代居住小区方向发展,这样既可以使村民摈弃小农经济意识,改变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在参与、享受城市文明的过程中逐渐改变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真正实现向城市人的转变。由于市场的导入,还可以盘活村集体经济,使其在组织制度、经营机制上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强化其投资能力、组织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6.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引入城市经营的理念,政府提供服务、便利与优惠措施,鼓励资质良好的公司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全面改造城中村。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将城中村改造收益的一部分转变为社会福利保障,保证村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对统建改造房屋给予一定规划控制指标的放宽;对统建改造房屋减免部分税费;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启动资金和低息贷款,并为改造划拨改造配套用地,用于搬迁工厂以及居民临时安置。
7.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城中村在物质形态、社会经济结构等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必须逐步改变村民落后的文化素质和小农经济意识,使其在职业、文化、道德品质、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也发生根本转变,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在更新改造的过程中,要注意乡村的文化内涵的挖掘,保护好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如古村落保护、文物保护、传统风俗继承和发扬等,坚持走保护和建设并举的改造之路。
8.实行近、中、远期的结合。城中村的改造由于牵涉的面较广,尤其受到开发商利益的驱使及投人产出的制约,在制定规划的过程,注重近、中、远期实施规划的结合,近期安排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为今后的改造提供资金的支持和保障,中、远期安排一些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以创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使得城中村与城市的各项事业融为一体。
9.有形无形改造并重。这是城中村改造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城中村改造中,所进行的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建新,而是坚持有形与无形改造同步推进,既重视拆旧建新、拆迁安置的有形改造,也注重抓好涉及深层次问题的无形改造。在操作上,先进行无形改造,后进行有形改造。正是有了无形改造,才实现了村民向市民真正转变;正是有了无形改造,才隔断了相传数千年的土地依赖,加速其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更新;正是有了无形改造,才促使其转变小富即安、不求上进的小农思想,在城市节奏、城市文化的熏陶下,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如果说有形改造是对城市外在形态的一种提升,那么无形改造则是城中村村民“灵魂深处的变革”。城改是一场新的革命、新的变革,坚持有形与无形改造并重,就能够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发展。
七、结语
本文就“城中村”改造应着重从利益兼顾、体制转变、法制健全和思想观念等方面入手, 同时根据一些城市的改造经验和事例,阐述\城中村\的现状及引发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希望对现实情况有一
些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杜深华,2004.8.5:《西安“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保之忧》,当代陕西。
2.张贵凯,200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研究》,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3.关于城中村建设 ,新闻百度网 http://news.http://www.wodefanwen.com/。 4.李俊夫,2004:《城中村的改造》,科学出版社。
5.王达,2010:《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 6.马晓萍,2011:《房屋拆迁与征地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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