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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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 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 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

20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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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 《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 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 力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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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 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 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2013 年“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6号)的要求,建立由党政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和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涉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安全工作,加强对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接处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 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及时受理,快速出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 所有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案件,要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惩处。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进一步完善涉医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予以果断处置,必要时应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正在医疗机构打砸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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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扬言伤害医务人员的,要迅速出警,采取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按照公安部、国家 卫生计生委《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对在医疗机 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 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 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 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快速出警,及时控制现场,依法采取 果断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公安机关要认真听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找准问题,深入摸排、深挖幕后,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坚决铲除医疗机构及周边存在的职业“医闹”等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掉影响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深层次犯罪。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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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督办,限期破案。要加强医疗机构 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三)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两部委《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卫办医发〔2013〕28 号)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防范体系建设,配齐配强保安人员并开展培训和处突演练。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巡查守护,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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