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更新时间:2023-11-16 10: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b.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d.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三方面含义:a.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b.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c.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联系:a.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b.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巨大作用。

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d.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的属性是公私融合法。 5、经济法的体系

6、经济管理主体 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7、经营者 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 8、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9、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10、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11、企业法的特征:a.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b.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c.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d.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12、行业中介组织的特征:行业中介性、行业代表性、行业自治性、非盈利性

13、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财产性责任(根据情节可能承担赔偿、罚款、罚金等责任形式)、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14、垄断协议 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5、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 使之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法律责任的承担

垄断协议被普遍认为是垄断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反竞争行为,因此,对他的处罚最为严厉。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美国反垄断法中的“坦白从宽,立功轻罚”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实施免除或减轻处罚,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及配合的情况确定。

17、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上述bc两项规定的情形,其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9、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0、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21、经营者的具体义务a.以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b.听取意见或接受监督。c.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d.不做虚假宣传。e.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f.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g.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h.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22、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a.依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b.独立监管原则。c.审慎监管原则。d.协调监管原则。e.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23、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24、对银行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

25、宏观调控法的原则:调控法定原则、调控绩效原则、调控公平原则、调控适度原则。 26、产业法 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

27、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是区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所谓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

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

28、国有资产管理法 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9、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以及财政管理关系。b.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这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c.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他是上述两类财政关系存在的前提。

30、预算法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预算收入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构成。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③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④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32、国债 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3、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转移支付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立法宗旨,②法律的适用范围,③法律的基本原则,④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⑤转移支付的形式、方式和条件,⑥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⑦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⑧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所得税 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类。 35、财产税 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我国财产税的税种较多,主要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

36、重复征税可以分为三类:税制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 37、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①货币政策②货币政策的决定权、③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④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⑤正确行使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38、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①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和调整再贴现率,调节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从而间接调节社会货币流通量。③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外汇。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基准利率。⑤提供清算服务。

39、价格法 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指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0、价格听证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1、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

调控价格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斥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6h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