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3-10-23 07: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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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区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臵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 “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第六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进出船闸和(或)通过开启式桥梁的船舶,在报告船舶航行计划时,还应同时向VTS中心报告预计进出船闸和(或)通过桥梁的时间。

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从事涉水施工作业、载客旅游、供油供水、残油接收、港内拖轮作业,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和船舶动向。如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VTS中心。如有变更,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臵、动态及VTS

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通过VTS门线及规定的报告线; (二)驶入(出)航道前; (三)驶入(出)船闸前; (四)通过开启式桥梁前; (五)占用航道调头前; (六)穿越航道前; (七)起锚前; (八)锚泊后; (九)离泊前; (十)靠泊后。

第十条 船舶实施下列活动,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在活动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进行救生演习; (四)熏蒸。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浮物、船舶遇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船闸、桥梁等发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船舶通过或安全航行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有效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VTS中心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航行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主管机关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6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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