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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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了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保证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监测项目的构成、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指示限值要求以及校准、验收方法等全程序质量保证措施。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0月 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校准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技术规范中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末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G 535-2004氧化锆氧分析器检定规程

JJG 551-2003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662-2005顺磁式氧分析器检定规程

JJG 801-2004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821-2005总有机碳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950-2000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968-2002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975-2002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检定规程 JJG 518-1998皮托管检定规程

JJG 711-1990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检定规程

JJG 1012-2006化学需氧量(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HJ/T 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B/T 6240-1992二氧化硫分析器技术条件 HJ/T 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BC6-2001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104-2003总有机碳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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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 3. 安装技术要求

3.1安装位置选择的基本原则

3.1.1应安装在污染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完全混合均匀的位置; 3.1.2安装位置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便于查看和校准; 3.1.3安装位置的监测数据应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水平。 3.2排气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3.2.1安装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没有水滴和水雾; 3.2.2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且前直管 段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后直管段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

3.2.3当后直管段不能满足2倍烟道直径时,离烟气排气口距离应不小于1/2烟道直径;

3.2.4在安装位置下游0.5米左右处,应预留直径为0.1米大小的手工监测孔,供校准、验收使用;

3.2.5测量点部位应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

3.3排水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3.3.1污染源排水计量槽的安装

(1)薄壁堰、宽顶堰安装位置的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10倍;

(2)三角形剖面堰、平坦V形堰、巴歇尔槽安装位置的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5倍;

(3)应垂直安装在顺直的、槽壁光滑的和渠底水平的行近渠槽内; (4)堰顶高程应大于堰体下游渠槽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1米。 3.3.2计量槽的选择

计量槽的选择是依据被测污水流量的大小来确定最合适的计量槽,其选择的依据见表1所示。

表1,计量槽的类型与污水流量的关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计量槽名称 三角形缺口薄壁堰 矩形缺口薄壁堰 等宽薄壁堰 矩形宽顶堰 园缘宽顶堰 三角形剖面堰 平坦V形堰 巴歇尔槽 最值流量测量范围(m3/s) 0.2×10-3~1.8 1.4×10-3~49 0.8×10-3~77 8×10-3~65 8×10-3~820 3×10-3~1300 14×10-3~630 0.1×10-3~93 3.3.3流量检测器的安装要求

流量检测器应用支架牢固安装在水位观测断面处,其中心线应与水位观测断面中心线重合。检测器的安装高程应使仪器的零点水位与堰顶零点高程一致。

3.3.4在线分析监测仪器的安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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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分析监测仪主机应安装在室内环境中,其采水系统应安置在总排水渠道上; (2)采水口应设置在水面下0.3米处,应避免受到充氧和水底污泥的影响; (3)采水管应配备足够的活动接头,防止堵塞和方便检修;

(4)采水管道适宜埋地敷设,当横穿马路时,应增加金属保护套管。 4.仪器系统功能技术要求

4.1仪器使用合法性要求

4.1.1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4.1.2进口仪器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1.3应取得国家环保产品认可证书;

4.1.4仪器的使用应在法定的检定周期内,且经检定合格。 4.2安全性能要求

4.2.1仪器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4.2.2在10~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4.3.3系统应有停电保护和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4.3清洗功能要求

4.3.1直接插入烟道或污水中的检测器、采样头、皮托管应有自动清洗净化系 统,保持其不影响检测或采样准确度功能。

4.3.2自动清洗频次可任意设置。 4.4校正系统技术要求

4.4.1仪器应有手动/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

4.4.2仪器的校正系统至少可以输入三点进行曲线校准,颗粒物应配备三种不同浓度的标准校准器,气态污染物应配备配气机装置可配制三种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对检测器进行校准。

4.4.3经校准的标准曲线斜率和皮托管系数应可输入或修正。

4.4.4气态污染物的校准应使标准气体从采样口进入到检测器校准的全过程。 4.5数据采集、处理和通讯技术要求

4.5.1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

4.5.2仪器应设置RS232、RS422、RS485通讯接口。 4.5.3对浓度超标和总量超标,应发出超标告警信息。

4.5.4系统应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一般操作人员只能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 作,不能更改系统设置。 5、监测项目的构成技术要求

5.1排气固定污染源监测项目的构成 5.1.1烟道必测的参数项目指标 (1)烟气温度; (2)烟气流速; (3)烟道截面积; (4)烟气流量; (5)烟气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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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烟道含氧量。

5.1.2烟道必测的污染物项目指标 (1)颗粒物; (2)二氧化硫; (3)氮氧化物。

5.1.3通过测量必须计算的参数项目 (1)污染物排放浓度; (2)污染物排放速率; (3)污染物排放量。

5.2排水固定污染物监测项目的构成 5.2.1必须监测的项目 (1)污水流速; (2)污水流量。

5.2.2根据污染源的特征选测的监测项目 (1)PH值;

(2)化学耗氧量; (3)氨氮;

(4)总有机碳; (5)总磷; (6)水中油; (7)其它。

5.2.3通过测量必须计算的参数项目 (1)年、月、日污水排放水量;

(2)月、日污染物平均浓度,日平均最高浓度; (3)年、月、日污染物排放量、最高排放量; (4)月排污水日数、年排污水日数。 6.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指标限值

固定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应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禁止使用非标准监测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指标限值见表2所示。

表2,固定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指标限值表 序号 监测分析项目 监测分析方法 技术指标限值 1 烟气温度 热电偶法 <±3℃ 2 烟气流速 皮托管法 K值:0.81~0.86,≤5% 3 烟气湿度 红外吸收法 测氧法 <±10% 4 烟道含氧量 氧化锆法 顺磁式氧分析法 ≤±1.5% 5 烟道中颗粒物 浊度法 光散射法 ≤20% 6 二氧化硫 紫外荧光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5% 7 氮氧化物 化学发光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5% 8 污水流量 超声波法 <5% 9 PH值 电极法 <±0.1PH 10 化学耗氧量 重铬酸钾光电法 紫外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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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及校准技术要求

7.1验收及校准技术指标要求

验收及校准技术指标是在线监测仪器必须满足的技术指标,是标准和验收必测指标,其要求见表3所示.。

表3,标准和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共性标准验收指标 零点漂移 量程漂移 线性误差 相关系数 准确度 重现性 响应时间 颗粒物 <±2% <±5.0% <±5% ≥0.85 <±20% <±10℃ ≤50s 气态污染物 水中污染物 <±2.5% <±2.5% <±5% ≥0.95 <±15% <±8% <200s <±5% <±5% <±5% ≥0.99 <±10% <±5% 90s 其它参数 ≤±2% ≤±5% ≤±1% ≥0.995 <±5% ≤3.0% ≤30s 7.2验收及校准技术方法要求

7.2.1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的验收检测

(1)零点漂移

仪器通入零点校正物质(纯水或零气),待仪器稳定后记录零点读数初始值ZO,然后仪器调到零点。一段时间后,再通入零气,并记录零点读数Z1,然后仪器调到零点。反复操作7次以上,记录Zi。计算零点漂移Zd。Zd=ΔZmax/R×100%。 (2)量程漂移

仪器通入50%~100%满量程(R)标准物质,待仪器稳定后,记录初始值S0,按 校准键,校准仪器一段时间后,再通入同一标准物质记录S1,按校准键,校准仪器反复操作7次以上,记录Si。计算量程漂移Sd。Sd=ΔSmax/R×100%。

7.2.2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的验收检测

仪器稳定后,分别通入低、中、高三种以上的标准物质,待示值稳定后读取测定结果。反复测定6次以上。

(1) 记录显示达到稳定值90%时所需要的时间为响应时间; (2) 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计算曲线相关系数;

(3) 记录10次以上测定结果,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即仪器复现性; (4) 计算各种不同标准物质测定平均值及相对误差,确定仪器的准确度; (5) 计算各种标准物质平均值,计算线性误差;

(6) 皮托管的校准,应在安装前通过5~35米/秒流速范围的风洞进行系数校准, 确定其K值后,方可用于安装;

(7)烟气中颗粒物的校准器,采用重量法修正吸光系数与含尘浓度的关系曲线。

7.2.3验收校准频次

(1)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验收校准频次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验收校准频次为连续测量2天,每天反复操作7次,计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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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的平均值,即:24h的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值。

(2)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

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为连续测量2天,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重复测定3次。计算2天共12次的平均值。

7.2.4标准物质的加入方法

(1)固定污染源排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气体,校准验收时,要求标准气体从采样枪进入,经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全程,到仪器检测器,全程序校准验收检测。

(2)固定污染源排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水环境标准样品,校准验收时,采用标准加入法,即:以原水样为基体,在原水样中分别加入三种不同的标准溶液,与原水样构成4点标准曲线。即:标0、标1、标2、标3。其中标0为原水样的实际浓度值。

7.2.5有效数值修约

(1)按在线仪器表头显示的数字位数确定有效数值的位数。 (2)数值的修约规则按GB8170的要求。

7.2.6校准

经采用国家标准物质进行验收检测得到的参数或标准值,通过仪器的校准系统, 对仪器进行校准输入。

7.3验收校准步骤

7.3.1检查仪器的安装位置与国标的相符性;

7.3.2检查仪器的功能、系统设定指标与国标的相符性; 7.3.3检查仪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与国标的相符性;

7.3.4采用国家标准物质对仪器各项指标、参数进行检测验收;

7.3.5根据检测验收得到的各项指标、参数的标准值、系数对仪器进行修正、校准;

7.3.6数据采集、处理和通讯技术验收,应符合4.5的要求; 7.3.7编制验收校准报告。 8.验收、校准的管理要求

8.1实施校准的单位必须是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定机构,校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8.2实施验收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资质,并经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认可。

8.3实施校准、验收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员证和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资格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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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的平均值,即:24h的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值。

(2)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

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为连续测量2天,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重复测定3次。计算2天共12次的平均值。

7.2.4标准物质的加入方法

(1)固定污染源排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气体,校准验收时,要求标准气体从采样枪进入,经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全程,到仪器检测器,全程序校准验收检测。

(2)固定污染源排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水环境标准样品,校准验收时,采用标准加入法,即:以原水样为基体,在原水样中分别加入三种不同的标准溶液,与原水样构成4点标准曲线。即:标0、标1、标2、标3。其中标0为原水样的实际浓度值。

7.2.5有效数值修约

(1)按在线仪器表头显示的数字位数确定有效数值的位数。 (2)数值的修约规则按GB8170的要求。

7.2.6校准

经采用国家标准物质进行验收检测得到的参数或标准值,通过仪器的校准系统, 对仪器进行校准输入。

7.3验收校准步骤

7.3.1检查仪器的安装位置与国标的相符性;

7.3.2检查仪器的功能、系统设定指标与国标的相符性; 7.3.3检查仪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与国标的相符性;

7.3.4采用国家标准物质对仪器各项指标、参数进行检测验收;

7.3.5根据检测验收得到的各项指标、参数的标准值、系数对仪器进行修正、校准;

7.3.6数据采集、处理和通讯技术验收,应符合4.5的要求; 7.3.7编制验收校准报告。 8.验收、校准的管理要求

8.1实施校准的单位必须是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定机构,校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8.2实施验收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资质,并经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认可。

8.3实施校准、验收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员证和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资格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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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5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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