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重组新政: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财税法规解读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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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重组新政: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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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下发了若干涉及非居民转让股权政策的文件,但在企业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上,因始终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指引,使得实务操作中一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为明确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72号公告中对如何在跨境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为帮助企业了解有关跨境重组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本文将结合图例对公告中的要点予以一一解读。 一、适用范围

72号公告中明确表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是:非居民企业发生《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文(以下称《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在这一点上,72号公告并没有放宽对跨境股权转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严格条件,而沿用了此前59号文中的标准(第一项 100%直接控股,第二项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

(一)《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如图所示:

图1:非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境外境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5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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