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之光:《土地改革法》的夭折

更新时间:2024-05-25 05: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何之光:《土地改革法》的夭折

《炎黄春秋》杂志,2006年8期

1950年7月,湖南邵阳地区土地改革开始试点,当时我在该地区负责青年团工作,地委派我参加邵阳县委,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搞土改。从一个乡的试点到全县基本完成,除“复查”外,我参加了土改全过程。

经过近五个月(其中约一个月搞征粮)夜以继日的工作,到同年12月,完成了包括三个试点乡在内的四个区的土改,并已按计划向其余13个区的60个重点乡铺开了。

此时,党中央突然下达“反对和平土改”的指示,文件我未看到,主要精神是说前段工作没有大胆放手发动群众把地主阶级斗倒斗垮,并说这是毛主席亲自提出来的。立刻引起干部们的巨大震惊。于是层层作检讨,把四个区的土改说得一无是处,被认为是“煮了夹生饭”,“走了弯路”,“必须从头来”。由于高层强调说,这是“指导思想上方针路线的错误,由领导承担责任”,干部们的思想情绪才转过弯来。

胡乔木在序言中大加赞扬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第284页,关于土改有这样一句话:“党反对不发动群众,用行政命令方法把土地?恩赐>给农民的?和平土改。”这一句话掩盖了一段血淋淋的历史。

前段土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和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刘少奇报告》)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以下简称《政务院决定》)三个主要文件以及各级领导的具体部署实施的。

当时,全国除台湾西藏外都已解放,各级新政权均已建立,党的威信空前高涨,受到广大人民热烈拥护,全国呈现出一片朝气蓬勃、情志高昂的大好局面。农村中经过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和征粮等一系列斗争,“杀、关、管”了一大批恶霸地主、土匪头子、反革命分子等。农民协会和民兵组织尽管成分不纯,也已普遍建立,11月开始的大规模镇反也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应该说,地主阶级已遭受沉重打击,狼狈不堪了。

前段土改就是在这个形势下完成的。其基本做法如下:

土改工作队进村后即展开政治攻势,首先在全村群众大会上说明来意,宣传土改,稳定民心。然后分别召集农会会员、民兵、妇女、青年和暂不冠名的贫雇农、中农及富农、地主先后开会,有针对性地宣讲土改政策、约法几章。有的村还将《土改法》写成了大字报张贴。与此同时,工作队员个个深入农户,访贫问苦,与贫雇农同吃同住同劳动(这是纪律)。经过扎根、诉苦、串连、诉苦会等,将贫苦农民发动起来,选出觉悟较高、办事公道、历史清白的积极分子,改造原农会,然后在农会和工作队领导下,有计划地对有劣迹有民愤或隐瞒土地、转移

1

粮食等的不法地主,展开面对面的诉苦说理斗争,一直斗到他认罪服法。确有必要时,由人民法庭开庭审判判决。斗争会上会下都禁止打人。在斗争间隙,继续深入发动,争取尽可能多的中农和妇女人农会。对一般守法地主,只要交出应交的地契房契等,承认过去剥削农民的罪错,便不开他们的斗争会,以利于分化瓦解地主阶级和土改工作的进展。

由于贯彻执行了团结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地主分子陷入农民的汪洋大海,极其孤立和惶恐。在这种有声有势、合理合法的斗争形势下,即使是顽固地主也不能不看到,只有下决心把自己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才是唯一出路。

所以,四个区的土改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顽固抵抗和破坏,没有发生大乱子,进展顺利,做到了《刘少奇报告》所要求的“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广大农民特别是分得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的贫苦农民是满意的。

这样的土地改革,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依法土改”。并不是不发动群众,而是发动群众按《土改法》的规范进行理性明智的土改。“土地回老家,合理又合法”是当时的主要口号,从而也可看到,土地是回农民老家,而不是哪一个“恩赐”的。(可是后来却大肆宣传“饮水思源”,说成是党和毛主席的恩赐,农民要感恩戴德云云,个人崇拜便在农村迅速泛滥起来。)

这样的土地改革,对于当时党和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与国民经济——是有利的,也是符合久经战乱的中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可以说,这是党领导土地革命多年以来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当然,四个区各乡各村的工作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缺点和错误。但总体来看,成绩是主要的,是不应该否定的。

下面是“反对和平土改”指示贯彻执行的情况:

首先,地委和县委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决定对全县工作重新作了如下部署:增加一个“反地主阶级当权派”或又叫“反霸”阶段。而且“乡有乡的当权派,村有村的当权派”,要发动群众“有仇报仇,有冤报冤”,给予无情打击。这叫“从政治上消灭地主阶级”。由于真正意义上的恶霸在以前一系列斗争中基本消灭,这是矮子中间挑长子,无疑是扩大了打击面。增加一项清算和分配地主果实的工作。不论浮财底财都要清算出来,作为“胜利果实”分配给农民。这叫“从经济上消灭地主阶级”。这样一来,打击面更大,无论大、中、小地主,开明地主,守法地主,都“一锅煮”了。发动群众派人将逃亡在外的地主都抓回来。各村农会都组织一个斗争委员会或叫贫雇农主席团,以加强和领导斗争。因人际关系而斗不起来的村,可调动外村外乡的积极分子去帮助。这些人几乎都是打手。为了加强干部力量,将原定60个重点乡减少为46个。为完成新增任务,将原计划定于1952年4月前结束土改(以便及时转人生产),延期至年底结束。这一延长耽误了一年的生产。同时,为了防止地主破坏,县委下令13个区尚未开始土改的面上乡,限在几天之内把地主统统抓起来。对于前四个区的问题,待土改复查时解决。

2

这表明,《土改法》和《刘少奇报告》已从上至下被抛弃,“左”倾机会主义思潮又在沉渣泛起。

“反对和平土改”贯彻到村后,各村农会很快就把地主关押。干部、土改队员和农民中的极端分子很活跃。尤其是那些游民无产者包括流氓、地痞、兵痞等,出过远门,比一般农民见识广,善于出歪点子,有的早就想在土改中捞一把,如今机会来了,他们成了斗争急先锋,穷凶极恶,特别是追浮财挖底财,更不择手段。

斗争会上打人成风,有的甚至被当场打死。为了多搞钱财,尽可能抬高阶级成分,不是地主也要划地主。强迫地主供出埋藏金银财宝地点,否则非刑拷打,昼夜逼供,什么称半边猪、吊磨盘、踩杠子、割耳朵等都用上了。普遍抄家之外,还有的掘地三尺,有的扫地出门。打死人和被逼投水、上吊的,时有所闻。有的老公死了,老婆随后自杀,留下孤儿只好交给其亲戚或愿意收养者。1951年9月全省第三次党代会,邵阳县委书记钟石在地区代表团讨论时讲到:有一个村用铁钉钉死两个地主,还钉死了一个农民;有的叫地主女人当场脱了裤子斗争,不脱就打,打了还要脱;还有的强迫地主自己挖土坑,然后把他活埋了。隆回县委书记方明说:隆回问题也很多很严重,把中农划富农,富农划地主;关押吊打,非法斗争,不少富裕中农和富农都挨斗;还出现了所谓“贫农恶霸”,“中农恶霸”。其他县情况基本相似,不把人当人,死人不计其数。由此可见当时的混乱、残暴和野蛮,简直与流寇相差无几。“和平土改”变成了暴力土改。

农会派人去抓逃亡地主,一时农民纷纷到各城市集镇去抓人,几乎造成城市工作一个乱源。当时有些地主还有起义人员住在城市或兼营工商业,从此以后,集镇的店铺全部关门倒闭,农村经济一片萧条。当时只要能搞到钱财,哪管什么破坏工商业和统战政策。

在一片红色恐怖气氛笼罩下,一般农民特别是中农和妇女很是害怕,不敢参加斗争,有的连开会都不敢来了。

有的地主收藏有古瓷器皿字画古籍等,其中不乏上品,都被抄出糟蹋,或当引火材料和卷喇叭筒烟纸烧掉,毁了多少文物,无法计算。

乱抓乱打乱杀之风还影响到当时的镇反,并出了大乱子:邵阳县七区由于非刑拷打,“逼、供、信”,发生了抓捕中、小学教师百多人,打死多人,震惊全省的大错案。

上述这些暴行,哪有一点像20世纪后半叶一个文明国家执政党所领导的作为?它们所造成的混乱、恐怖、草菅人命的无政府状态,对于新生的共和国及其执政党和政府来说,无异于一场人为的灾难!而这场灾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暴行也证明,人们在被煽动起来的冷酷残忍的“阶级斗争”中,可以异化为禽兽,人性、人道、良知、道德荡然无存。文革中发生在湖南道县、北京大兴县等地对地富反坏右逐家逐户地疯狂大屠杀,也是实例。

3

当年被抛弃的《土改法》,现在可能无人记得,无人知晓了。为了使人们了解其基本精神,特抄举主要几条如下:

《土改法》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是指浮财和底财。《刘少奇报告》说:“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见《刘少奇选集》下卷73页)

当年我曾听到汇报说,确实有个别地主拿着《土改法》来找干部争辩讲理,说这是毛主席正式公布施行的国家法律呀!但立即遭到拒绝,并被扣上“以《土改法》顽抗土改”的罪名。令人啼笑皆非,心情沉重!但谁也不敢依法纠正。

《土改法》第三十一条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就是指地主、富农及其他人。他们都是共和国的国民嘛,划定阶级成分这样一件关系个人和家庭命运的大事,当事人理应亲自参加,并经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但是,即使在四个区土改中,也只有贫雇农和中农是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三榜定案”方法,地主富农参加评定和申辩、申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是毫无道理的。如果人家讲的有理有据,不是可以避免错划成分吗?

《土改法》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的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这里规定,即使是恶霸分子和罪犯都要由县人民法庭依法审判和处分。《刘少奇报告》说:“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地主在经过长时期的劳动改造之后,是可以成为新人的。”(见《刘少奇选集》下卷34页)这在前段土改中基本上做到了,并且公开宣传了地主改变成分的条件。

但是,毛泽东于1951年2月18日起草的党内通报关于土改的第七点说:

4

“劝告农民以不采非刑拷打为有利。”(见《毛选》五卷35页)一个“严禁”,一个“劝告”,两者相距多远!而且此时正是乱捕乱打乱杀的高潮,能“劝告”得了吗?又有谁敢于去“劝告”而不怕落个“包庇地主”或“立场不稳”的罪名?

关于地主成分的改变,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务院决定》丙部分11条规定:

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成分或其他成分。>>不合于上述条件,则不得改变。

这里规范了地主的改造,使其有人生的奔头,对国家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对其家属与子孙后代,都是有好处的;《刘少奇报告》第三部分专讲“保存富农经济”,但后来都不予实行,反而把富农与地主同样看待,把“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固定为永久敌人,永不改变成分。1957年反右后加上右派,成为“地富反坏右”“黑五类”,右派摘了帽子还是“摘帽右派”,作为不断强调的阶级斗争的活靶子,永世不得翻身。他们的亲属和后代也低人一等,备受歧视。而后又整出“右倾分子”、“三反分子”、“反动学术权威”、“走资派”等,层出不穷,都被打人另册,实行专政。他们的人格和尊严都被剥夺,便都不是人了!是什么呢?“牛鬼蛇神”!而且特别讲究“出身”,他们的亲属和后代升学就业等处处都受限制,以致血统遗传,祸延子孙。

《土改法》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土改法》是由党政“二把手”刘少奇主持起草,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经执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查讨论和修改,然后交中央人民政府第八次会议通过,再由毛泽东于1950年6月30日下令颁布施行。这是经过许多人深思熟虑后制定的,是严肃的、郑重其事的。

但是,“反对和平土改”部署了相反的一套,下面做检讨都来不及,谁敢自由批评及弹劾呢?农民及其代表能批评谁?弹劾谁?应受法律制裁的又是谁?

一部庄严的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国家法律,连同其民主法治思想和将阶级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的尝试,在摇篮里就被扼杀了。这是领导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毁法的严重事件,也是获取“无法无天”权力的一个突破。“和尚打伞”的角色在1950年就登上舞台了。

当年参加土改的大体上是三类人,有一定文化的年轻新干部包括地下党员;农民积极分子包括农村贫苦知识分子;区委委员以上的南下干部。他们接受了暴力土改的阶级斗争“教育”与“锻炼”,其中参加过1946—1947年北方土改的南

5

下干部更是第二次了。尽管接受程度不同,但宁“左”勿右等错误思想和作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那些出身、成分好,“根子正”,文化低却适合干部政策的人,刻意受到提拔,逐步成为基层、中层乃至高级领导干部,暴力土改为极左路线训练了一支庞大的“左”倾干部队伍。在后来的“合作化”、“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反右倾”等运动中,他们总是有办法包括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来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极左路线畅行无阻。

土改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暴力土改的结果适得其反,抑制和破坏了农村生产力。耽误了生产季节,死了那么多人(其中不乏有用的人才),糟蹋了那么多东西,是其一。其二,由于它的野蛮残暴,在普通农民心中埋下深深的恐惧,土改后他们嘴里不说,心里嘀咕:“富了没有好下场!”有些报刊当时曾开展农民积极分子“消极退坡”思想的讨论,湖南的李四喜思想和北方的“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便是当时讨论的典型。

暴力斗争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不得人心。

1953年全国土改刚完成,同年冬开始,便相继实行粮棉油猪等农副产品由政府统购统销。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从此发端,不几年就固定为中国社会独特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至今仍在阻碍着国家的发展。到1956年,农民手里的土地所有权被他们极不情愿的“合作化”彻底化掉了。接着而来的是“大跃进”和“公社化”,无一不是破坏农村生产力的倒退性灾难,而且愈到后来破坏愈大,灾难愈重。

回首往事,可以清晰地看到,1950年反对和平土改,自毁国家法律,是在反民主法治、反人道、反科学的极左道路上,跨出了严重的一步。这是把新中国历史车轮推向倒退的第一步!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5b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