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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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机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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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一、机电科管理职责
(一)机电科是矿井煤炭生产机电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对全矿机电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和管理。对井下所有的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全面负责。
(二)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业务技术文件。
(三)负责制定全矿机电管理制度,编制矿井机电方面的规划、科研和矿井改造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审查各队的规划、计划及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上述制度、规划、计划及技术措施的实施。
(四)组织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机电业务技术问题,指导各基层区队解决业务技术难题。
(五)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购置计划、大修计划,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组织搞好到货验收(与国贸公司、机电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外调拨、对内审批、报废鉴定、租赁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矿供电管理,组织搞好电力调度、负荷审批、三大保护整定计算校核、方案设计等。
(七)负责编制全矿设备、电缆、配件等设施、设备的年、季、月度计划,并实施动态管理。
(八)负责全矿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查重大项目检修的方案与措施。 (九)组织机电安全质量月、季、年度检查和机电事故分析工作。 (十)负责机电技术资料、文件、图纸、档案的统一管理。
(十一)负责全矿电气防爆设备和电缆下井前的防爆检查,签发防爆入井合格证。经常深人井下检查设备状态,发现问题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十二)负责全矿设备的试验、校验和检测。
(十三)负责全矿电力电缆的计划、管理、领用审批及回收,并深人井下,检查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全矿防爆小型电器的管理、领用审批及回收,并深人井下,检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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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交接验收,并严把回收、检修、安装质量关。提供安装图纸及方案。
(十六)加强专业组管理:设备、电缆、电气、小型电器、防爆、配件、油脂、技术、资料等,建立台帐,做到帐、物对照,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达到科学管理。
(十七)加强对提升、排水、通风、压风、主供电等设备安全装置的管理,发现隐患,监督整改。
(十八)每月组织召开全矿机电人员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分析机电管理问题,指导并协助有关单位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十九)配合培训部门有计划地抓好机电职工队伍的培训。
(二十)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设备维修材料和配件消耗定额,加强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消耗。
(二十一)每月逢十组织三次机电安全质量大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完善安全奖罚制度,对发生的机电事故要认真分析、追查和处理,做好事故记录。
(二十二)完成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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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薛湖煤矿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和地面厂(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设备系指矿井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提升机、主排水设备、固定瓦斯抽放泵、固定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1.2m及以上绞车、综采设备及综掘设备、租赁设备等在矿井安全、生产中至关重要的设备。
第三条 各分管区队必须配备足够用于管理、检修、维护及操作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第四条 保持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严禁业务不熟练或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从事大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对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设备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二)建立定期保养、维修、检修制度。
(三)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四)建立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各种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五)各分管单位要定期对大型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质量状况(良好、待修、报废)进行上报,并于每月底前报机电科备案。
第六条 大型设备未经机电科批准不得拆套使用。
第七条 对达不到技术指标的大型设备,各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上报机电科备案研究。
第八条 大型设备管理较好、月度无影响、无隐患,给予区队正职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因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等,造成大型设备重要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视其情节,给予区队正职通报批评或处罚(不低于1000元)。
第二节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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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所有大型设备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新安装设备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与机电科包队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报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后,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进行学习,掌握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使用与维护实行包机制。大型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三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
第十二条 各种大型设备司机必须经过相关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设备司机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三知(知道设备的结构,知道设备的性能,知道设备安全设施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四条 使用中的大型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并填写保养(维修)记录。
(一)每班保养
包括:班前lO~15min的巡回检查(各种设备的班前检查内容遵循机电设备点检制度)。班中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班后的大清扫、擦洗、交接班各种记录及清洁卫生等工作。如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调度室、机电科)。 (二)日常保养的具体内容
1.检查设备的操作机构、指示信号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等是否安全可靠。 2.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并定时、定量加入相应的润滑油。
3.检查设备容易松动、脱离的部位是否正常,附件、工具是否齐全。 4.检查设备腐蚀、砸、碰、拉伤和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情况。 5.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三)定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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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运转(行)到规定时间后,以维修工为主、操作工配合,按规定内容进行保养。定期保养完后,填写保养记录。 (四)定期保养的具体内容
1.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清洗。
2.除进行日常保养内容及处理日常保养无法处理的缺陷外,对设备的各部位配合间隙进行适当调整。
3.各种控制阀进行清洗,要使油路保持通畅无泄漏。
注:定期保养的间隔周期及作业时间,依据设备说明书执行。
第三节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六条 坚持执行大型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根据设备状态,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形式,努力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时间。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的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第十八条 大型设备的中修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其中,综采设备中的采煤机原煤产量达到50万t时,应进行设备中修。
第十九条 大型设备的大修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能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其中,综采设备中的液压支架在生产一个工作面或原煤产量达到100万t、采煤机原煤产量达到80~100万t时,应进行设备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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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由使用单位配合机电科编制。 其它大型设备大修遵照以下规定:
(一)根据矿生产情况及设备的性能现状,确定设备需大修时,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调度室、企管科、使用区队及检修单位共同参与,到现场确定设备的回收日期、检修日期、安装日期及检修人员等情况,由机电科下发检修方案,由检修的单位上报配件计划,机电科长及机电矿长审批后,企管科报供应部门购置。
(二)大修质量保障措施:
1.建立回收交接制度 使用区队与回收区队必须在工作现场交接,并有设备、材料等相关交接记录。设备的连接件、紧固件、各类插销以及其他类配件由回收单位上交维修单位,并有交接记录。所有更换、损坏的配件由维修单位集中保存,待有关单位鉴定后决定检修或废弃。
2.建立设备检修记录制度 根据检修方案,各检修单位认真组织检修工作。检修单位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录检修内容、检修人员、检修日期等检修项目。每班均需有检修负责人,当班没有检修负责人不得进行检修。
3.建立检修自检、申请验收制度 检修单位检修结束后由检修单位进行自检。在检修单位提出检修验收申请后,机电科召集相关单位联合验收。所有检修设备必须在检修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4.建立设备安装、检修质量追究制度 设备检修结束并经验收后,方可进行设备入井安装工作。设备安装试运行期间,发现属于检修质量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追究运输或安装单位的责任。
(三)大修检修费用 根据设备检修工作量、检修时间及检修人员调配等情况,每次检修前,矿与检修单位签订检修合同,确定检修费用,根据检修质量予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大修结束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检修记录中。大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由检修单位免费处理,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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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有严重缺陷者,经机电矿长批准,可以制订大修质量的降级标准,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第二十三条 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设备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日常检修方式。
(一)大功率带式输送机、综采设备及综掘设备,主要部件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每天应不少于2~4h。
(二)矿井通风设备、矿山压气设备、矿井排水设备、瓦斯抽放设备等有备用的大型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排水设备中的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三)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井筒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期间进行检修。矿井停产检修天数全年应有12~15天。主、副井提升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h的检查维修时间。
第四节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费用的70%时,可列入大修费用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 大型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向公司申请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大修,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康健,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大型设备报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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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采设备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巳超过下列规定,并提足折旧者,亦可向公司申请报废。
原煤产量/万t 综采设备名称 中厚煤层 掩护式液压支架 采煤机 工作面运输机 转载机 破碎机 胶带输送机 320 350 210 252 350 525 薄煤层 200 250 160 192 Z50 310
(二)大型设备申请报废年限
设备名称 空气压缩机 采煤机 主、副井绞车 工作面输送机 胶带输运机 转载机 主排水泵 主通风机 液压支架 转载机 破碎机 掘进机 附属设备及说明 包括风包、起动设备等 开关、备用电机、推移装置 开关、备用电机 供电变压器、电机 报废年限 15 7 25 5 10 8 10 15 1O 6 10 8
第五节 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大型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在煤矿生产、检修、更新、改造及报废中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确保大型设备的安全,结合薛湖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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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大型设备的管理现状,分管区队对所辖大型设备予以建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型设备文件材料必须真实,与实物一致并具有成套性。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大型设备管理和大型设备从形成到处置的全过程。机电科负责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的收集制作工作。所有资料统一在机电科档案室保管,一月一更新。
第三十条 设备的归档内容: (一)计划购置阶段:
1.大型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记录,购置大型设备请示。 2.上级部门批复。
3.招标采购大型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要求、技术答疑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技术协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开箱验收阶段: 1.装箱单及开箱记录。
2.验收报告,应包括开箱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人员、验收记录,验收的大型设备名称和完好程度,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或文件材料。
3.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 4.安装图纸,配套图册。 (三)安装、调试阶段: 1.安装调试记录。
2.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记录。
3.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签收清单。 4.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运行及维护修理阶段:
1.大型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大型设备使用记录。 3.大型设备保养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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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设备检查记录及维修记录。 5.厂家质量问题处理。 6.设备历次事故记录。
7.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 8.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 (五)改造、更新阶段: 1.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 2.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3.改进、改装过程中形成的图样、技术文件。 4.大型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书,请示及批复文件。 5.技术鉴定及成果文件。
第三十一条 归档时间 大型设备档案的归档时间为大型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一个月以内。
第三十二条 保管期限 大型设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依据该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而定,长期保管的大型设备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大型设备的实际寿命。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大型设备档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对于具有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要重新整理编目。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过有关领导部门审批,并履行登记造册手续后方可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设备档案的借阅,复印件可以带出档案室,但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归还,原件资料只可在档案室查阅,严禁任何人带出档案室。
第六节 大型设备的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使用、回收、安装及检修大型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备设计性能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回收、检修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规从事大型设备的维护、操作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大型设备,坚持日常巡查及定期检查的制度,每旬的后一天由所在单位正职将所在单位的大型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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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上报机电科。没按要求落实的,对单位正职罚款500元/次,月度机电考核扣5分。
第三十七条 对所辖范围内的大型设备,因违章操作、检修不到位、隐患发现及排除不及时、发现重大隐患上报不及时或瞒报等因素损伤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机电副队长、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月度机电考核予以否决。对于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矿成立调查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设备检修期间,检修单位必须编制检修方案并有相关劳动组织方案,做到检修责任到人,在检修质量保证期出现检修质量问题时可以追溯到责任人。出现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一个小班的,对主要责任人、检修单位正职罚款200元,月度机电考核扣5分,影响生产一个小班以上的,矿组织分析,严肃处理。对因检修质量严重不到位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矿成立调查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大型设备管理到位,设备运行效率高,很好的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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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薛湖煤矿大型设备技术特征卡片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使用现状 使用单位 技 术 参 数 统计人员 表二:薛湖煤矿大型设备主要附件(部件)技术特征卡片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投用日期 购置单价 使用地点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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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名称 型号 厂家 更换记录 损坏 更换 表三:薛湖煤矿大型设备履历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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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试验。
第六十条 钢丝绳使用期限原则为:Φ1.2m以上绞车钢丝绳6个月,55KW以下绞车钢丝绳3个月。在使用期限内钢丝绳因使用、维护不当需要更换的,所发生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节 斜巷安全设施
第六十一条 在斜巷轨道运输中,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第六十二条 安装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完毕必须经机电科、安检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每班做一次手动试验,常开是每月做一次模拟试验,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六十三条 安装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满足强度要求,能落在轨道中间,其固定装置必须是金属座,与顶板固定时用不少于4根锚杆固定,严禁用钢丝绳、链条、铁丝等固定,同时保证金属座要贴近顶板,并使挡车装置与底板保持一定角度(45度左右),使其所受分力均衡。挡车栏加工标准:用料不低于11#工字钢加工宽度不低于350mm。
第六十四条 联巷斜巷运输(包括100米以下的斜巷运输)由于运输距离短,应采用两道挡车装置,第一道安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次提升列车长度的1.5倍,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第二道安装在下车场变坡点处,上车场变坡点前平巷处安装常闭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所有斜巷运输的入口处(与其他巷道的交叉点)应安装常闭自动复位的气动阻车器。
第六十五条 斜巷(甩车道)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联锁挡车装置,第一道装在距变坡点1~2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次提升列车长度的1.5倍,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联锁挡车装置第一道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自动复位的阻车器(甩车道除外)。斜巷(甩车道)区段安装防跑车装置时,斜巷长度少于150米的,在下车场变坡点以上30米安装一道。长度150-250米的,上车场变坡点以下50米安装一道,下车场变坡点以上30米处安装一道。长度300米以上的,除上下变坡点各安装一道外,中间每隔200米安装一道。同时斜巷安装跑车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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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装置应根据巷道倾角及长度变化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六条 主运输斜巷的每部车场必须装设能阻止车辆的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防止车辆滑入斜坡或在停车位置挡车换勾用。采区运输巷车场可采用挡车杠。阻车器的安装要确保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应完好紧固,根基应打牢,挡爪立起时距轨面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卧倒时不高出轨面50mm。挡车杠的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
第六十七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地辊,间距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具体应以钢丝绳张紧时不磨底板和枕木),转动灵活。变坡点处要装设直径较大的地辊,其直径不小于20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中的地辊直径不小于100mm。地辊安装要平整、稳固、灵活,不允许有积渣,同时日常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地辊不脱槽、不灵活等,发现磨损严重的地辊应及时更换。
第六十八条 钢丝绳出绳方向与提升中心线有夹角磨巷帮时要装立辊,立辊固定要牢靠,立辊架要用锚杆固定在巷帮上,底端沉入底板,安装原则以不磨巷帮与底板为准,严防立辊卡绳。
第六十九条 一坡三挡尾部应采取防护措施,落地时不得砸住钢丝绳。所有使用滑轮的钢丝绳,不得出现脱槽现象或用销轴代替。
第九节 轨道质量
第七十条 轨道铺设执行《矿井轨道质量标准》。斜巷轨道要有防滑设施,主要运输巷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轨道线路的轨距、轨枕间距、水平度、直线度、道接头错口与间距、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道渣在轨枕三分之二。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第七十一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间距600mm,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 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 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 mm(605mm),下偏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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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m(598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间距为700-800 mm, 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 mm。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七十二条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七十三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十节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 在运输期间,发现调度绞车新护绳板损坏,按原值10倍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绞车运行前,信号把钩工未对封闭区域进行人员排查,记本人“严重三违”一次。
第七十六条 轨道运输线末端未安装挡车设施而违规运输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记主要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
第七十七条 轨道运输线内矿车没有按规定停放,记主要责任人“三违”一次。 第七十八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每发现一处磨钢丝绳或者地辊转动不灵活,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
第七十九条 轨道运输安全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十条 在使用期限内钢丝绳因使用、维护不当需要更换的,所发生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十一条 钢丝绳超限、超期违规使用运输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记主要责任人“三违”一次。
第八十二条 钢丝绳日常管理不到位、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一)翻越栅栏、故意破坏封闭设施或强行通过的,记严重“三违”一次。 (二)运输区域内栅栏设施不能实现有效封闭的,不得运输,否则对责任人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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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违”一次。
(三)运输期间,信号把钩工把关不严、私自放人员进入运输区域、私自开锁、运输前未上锁的责任人记“三违”一次。
(四)运输期间,无关人员进入运输区域的,记“三违”一次。
(五)封闭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设施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十三条 设备安装期间因安装方法、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材料消耗的,所发生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应积极准备各类材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先进行区队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矿各科室联合验收,因质量、标准问题不能一次通过验收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正职100~3000元罚款,属“三违”的,记责任人“三违”一次。并在本月的机电月度考核视情况扣5分。出现轨道运输事故的,按照矿下发事故处理通报执行考核。
第八十五条 对在轨道运输保安全运转,月度无安全运输事故,机电科可视情况给予区队正职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机电月度考核奖励2分。给予机电科成员一定奖励。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不一致的,以《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为准。
四、 薛湖煤矿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薛湖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消除供电隐患,预防和减少供电事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河南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范》、《河南省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薛湖煤矿矿区范围内所有的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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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维护、试验、检测、变更、回撤等作业过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五条 所有井下水平、采区变电所和中央、水平泵房及下山开采时的采区临时泵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当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当发生供电中断事故时,立即启用《薛湖煤矿井下供电中断应急预案》。
第六条 所有入井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编号管理,无号设备、电缆严禁入井,租赁设备必须张贴租赁身份证牌。
第七条 电气设备必须摆放整齐,上台、上架(五小电器集中上板)。严禁将电气设备安装在有淋水、片帮危险或水沟、水窝中。如滴水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防护。开拓巷道迎头耙装机启动器必须防护到位。
第八条 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带病运行。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处理前严禁强行送电。 第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接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电气检修维护人员、变配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随身携带符合规定的便携式瓦检仪、万用表、验电笔、短路接地线和停电牌等工具。
第十五条、机电检修工作在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验电笔:(0~1000V)只适用于电压等级不超过1140V。
(二)127V~1140V电压等级电气设备,检修前用普通式验电笔(电笔本身标有100~1000V)。
(三)10KV高压验电笔:适应于3300~60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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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00V手摇式摇表:适应于电压等级≤1140V。 (五)2500V手摇式摇表:适应于电压等级≥3300V。
(六)停电牌:长度25cm、宽度15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停电牌材料必须采用金属或硬质塑料制作。
(七)接地线:采用线径不低于25mm2的铜裸线,长度以满足实际需要,严禁使用锈蚀严重的短路接地线。
第十六条 井下电气开关设备必须张贴合格的“设备管理牌”,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设备名称、整定值、责任单位、责任人、控制对象、入井检查人、完好情况、使用地点、投用日期。设备管理牌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无“设备管理牌”的设备停止运行。管理牌必须张贴牢固,不得改动。严禁新旧管理牌同时存在。
第十七条 在用动力电缆必须按规定每隔100米使用合格的“电缆走向牌”。穿墙套管两侧、电缆中间接线盒进出线侧必须使用电缆走向牌。
第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检修时,严格执行停、送电确认制度。停、送电确认表格必须填写规范、完整,现场保存完好。
第三节 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设备选型必须坚持安全、实用、先进、经济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十二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必须满足载流量、绝缘、电压降等性能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变电所(变电点)高低压馈电开关设备必须选择具备“四遥”功能的设备,具备完善可靠的保护功能,具备汉字显示功能,并能接入矿井电力监测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机电科负责制定变电所设计方案。根据生产接替计划出具变电所设计说明书(内容包括变电所设备选型、负荷估算、电缆选择、整定计算、变电所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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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电缆出线图等)。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的大型电气设备到货后,须经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后由机电科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外委或由机修厂、车间维修完毕后,须经机电科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后由机电科归档保存。
第四节 供用电系统安装、投用、改造、交接、更换、回撤
第二十七条 变电所(点)安装:安装单位根据机电科下发的业务联系单进行安装。安装结束,由供电管理单位(机二队)及安装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验收时由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劳资科、机二队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试运转一个圆班交由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验收时查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管理单位与安装单位双方签字后机电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变电所(点)投用:由机电科出具供电调整方案,相关区队根据供电调整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并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调整工作。 对于不按要求调整的责任区队,对正职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视为不服从机电管理,机电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电缆敷设与投用:电缆线路原则上由用电负荷安装单位负责敷设。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含有高压接线盒或者连接器的,所有接线盒或连接器必须在供电管理区队现场参与下打开检查。电缆线路经敷设单位摇测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遥测结果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一份。
第三十条 供电系统改造:因生产变化,供电系统需改造时,由机电科制定改造方案,并安排相关区队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电安装:用电区队根据机电科用电安装通知书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三十二条 用电负荷变更:用电负荷需要变更时,用电区队应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之间需进行设备转交时,由设备转出单位负责将转交设备供电情况书面形式转接受单位一式三份,区队各自一份,另一份上交机电科包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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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系统回撤:供电任务结束后,由机电科制定回撤计划,使用单位列出回收清单,下发相关单位执行,回撤期间严禁私拆、乱截、损坏、丢失。
第五节 电气保护
第三十六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变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和远程控制装置。照明综保必须使用照明综保插件。各种低压启动开关必须使用与开关配套的保护插件。
(一)区队迎头生产馈电开关额定电压为660V/1140V时,此馈电开关必须设置为“分开关”。“基本功能选择”中的“漏闭保护”“选漏保护”设为“关闭”,如设为“打开”,容易引起误动或者不动作。
(二)各区队迎头生产电馈电开关不准做漏电试验,再安装辅助接地。 第三十七条 电气保护试验制度
(一)井下变电所内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坚持日检制,(局部通风机除外),并做好记录。
(二)风机倒台程序及规定:
① 变电所进行局部通风机漏电试验时,使用风机的单位必须安排电工,在试验期间现场看守风机,直至变电所试验结束。
② 区队风机倒台试验前,电工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首先将主风机倒至副风机运转,副风机运转时间不低于15分钟,然后再倒台至主风机运行,正常后向调度室汇报。
③ 每天八点班9:30前,风机单位电工将风机倒台试验正常到变电所签字确认后,回到现场看守风机并电话通知变电所,变电工确认另一回路正常后方可进行漏电试验。
(三)变电所试验程序及规定:
① 变电所试验,由变电工进行,漏电试验时间为八点班9:30-10:00,试验前变电工向调度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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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变电工确认一回路正常后方准试验另一回路,两回路做漏电试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0分钟。漏电试验期间相关设备不允许检查检修或做其它试验。
(四)各区队每天机电工在风机倒台试验结束后,向调度室汇报倒台情况;但是机电工必须在风机开关处留守。待机二队岗位工向调度室汇报做风机。开关漏试,待漏试结束后,恢复风机原工作状态,方可离开现场,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发生事故,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正常使用各种保护装置,严禁私自甩保护。供用电单位根据实际负荷变化情况,按要求及时对保护值进行调整。
第六节 电气检修维护与停送电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严禁带电拆卸、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确需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及《电气、机械设备检修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停、送电确认表格。
第四十一条 变电所检修,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通报停电影响范围,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停电操作票(含变电所停送电确认表)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停送电或只在本单位进行停送电时,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确认操作票”。,并严格落实。
第四十三条 在本单位进行停送电时,只需填写“停送电签字确认记录表”,并在现场安检员的监督下,严格按其制度执行。停电人员必须设置专人在停电开关处看守,只有停电人本人将开关送上电后看守人员方可离开,此期间严禁擅自离岗。
第四十四条 有人值守的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无操作票,不允许停电操作;变电工认真检查作业票,无误后执行停电确认,确认签字后,变电所变电工需与调度室联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停电后,操作人员要悬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并将闭锁锁死,持票人必须对操作人上述作业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停送电确认记录上签字。检修完毕后需送电时,须与调度室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送电。联系送电人员必须与联系停电人为同一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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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后与操作人共同在停送电确认表上签字。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是同一人,中途严禁换人,联系停送电人员必须到现场,不准用电话联系或预约停送电。
第四十五条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停送电操作:停送电单位需提前通知机二队安排值班电工到场,检查停电作业票,持票停电人签字无误后汇报调度室执行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按照停电、验电、闭锁、挂牌、专人看守程序执行。送电时必须由持票停电人到变电所签字并汇报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送电,中途不得换人。
第四十六条 高压停送电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良好的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停电后拉出隔离,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停电牌,专人看守。
第四十七条 电气检修人员进行电气检修作业时,必须应将被检修设备的上一级电源切断,至少有一个隔离开关断开点,确因调整插件、远端试验等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检修人员检修必须遵守停电、闭锁、挂牌、专人看守、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开盖检修,检修前必须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带闭锁手车式开关除外,检修前必须确认闭锁有效且能可靠断开)。
第四十九条 电气检修或操作,必须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检修完毕后,检修负责人检查摇测绝缘无误后,才能到变电所联系送电,先试送三次,无误后再送上电。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送电前必须经安检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联系送电。 第五十条 对于双回路高、低供电系统,检修负责人必须确认与检修部分有联系的各个地点可靠停电,挂牌,专人看守,严防反送电。
第五十一条 变电所检修风机供电设备设施时,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说明检修影响的范围和区队,并确定检修需要的时间,经机电科、安检科、通防科和调度室审批后,随停送电操作票报调度室、机电科各一份,并贯彻到机二队现场检修人员和岗位工。检修时,机二队在检修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用风单位,安排一名电工到变电所确认签字后,到局部通风机处看守。待用风单位确认风机及另一回路正常后,调度室再通知机二队,机二队接到通知后方可检修。检修完成后,机二队及时通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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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室,调度室与用风单位联系确认无误后,通知机二队检修另一回路。双回路检修结束后,机二队及时向调度室会汇报,调度室通知用风单位恢复正常,整个检修过程结束。并做好记录。同时看守风机人员中途不得离开,检修结束后,待调度室通知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二条 电气作业人员检修或搬迁设备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并保证作业现场及附近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5%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按程序进行操作。拆除时执行上述相反顺序。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搞好设备文明卫生,电气设备上不得有积尘、淋水。电气设备附近清洁、无杂物、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定期对防爆接触面涂抹凡士林,定期对设备除锈刷漆。
第五十五条 井下局部接地极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不得有严重锈蚀变形、固定不牢、接地线线径不足、接地扁铁埋入底板或水泥地坪中。
第五十六条 对所辖区域内电缆进行定期巡视,发现电缆破损、交叉、脱钩、淋水、电缆喷浆灰等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变电所内低压开关跳闸后,变电工汇报本队,得到同意后再进行试送。若试送两次,仍送不上电,应立即报告机电科和调度室,检查处理后由停电区队派专人到变电所签字并说明原因后方可送电,严禁强行送电。供风机馈电开关不受上述限。高压开关跳闸,了解跳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后方可试送,不经机电科同意,严禁私自送高压。变电所双回路发生跳闸时,立即试送,但是不得私自闭合联络开关,经机电科同意可以合联络开关前,必须首先将已断电进线断开,并拉出隔离。
第五十八条 若井上自动化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操作时,需要人员现场操作设备。
(一)中央变电所内高爆开关出现“速断”故障跳闸时,故障未排除之前,严禁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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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二)中央变电所内高爆开关出现“漏电”、“过流”、“欠压”等故障跳闸时,但未引起110kV变电站跳闸,必须向机电科汇报,经机电科领导同意后,可以试送一次。若送电后再次跳闸,严禁再试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三)中央变电所内进线高爆开关跳闸,若是单回路跳闸,显示“速断”,需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显示“漏电”、“过流”、“欠压”等,可以汇报机电科后试送一次。
(四)中央变电所内某一段进线出现跳闸引起110kV变电站跳闸,必须向机电科和队部汇报,经机电科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合联络。
(五)若中央变电所内两段或两段以上进线出现跳闸引起110kV变电站跳闸,必须向机电科和队部汇报,经机电科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合联络。严禁出现三台联络开关同时合闸运行。
(六)当中央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立即试送其中一回路供电,只要其中一回路试送成功,其它回路暂时不送电,然后按照顺序依次恢复供电,满足通风和排水需要后,再查找故障,恢复其它线路供电。
第七节 电气试验与检测
第五十九条 电气性能检测制度:
(一)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压电缆第一次投入使用前需有相关性能测试合格报告,长期停用需复用的旧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高压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用。
(三)高压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每年进行一次并出具测试报告。 (四)高压电动机、变压器、高压电抗器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并出具测试报告。
(五)在用高压电缆每年做一次泄漏试验,并做出具测试报告。 (六)指示、计量仪表应每一年校验一次并出具校验合格证书。 (七)高压绝缘防护用具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出具相关合格证和校验报告。 (八)矿井供电系统对地电容电流测试每年一次并出具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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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九)井下接地电阻每季度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测定,并建立台帐。 (十)各种避雷装置每年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测定,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十一)每季度要在所有变电所和变电点做一次“远端接地试验”,确保电器设备的漏电保护正常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认真填写保存“远端接地试验记录”。
(十二)电缆绝缘摇测每季度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机电科存档。
第八节 电气设备防失爆
第六十条 井下防爆设备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薛湖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对其安全性能和防爆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六十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 各供用电单位必须配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且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 在用中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第六十五条 闲置压盘式喇叭嘴必须确保挡圈、挡板、密封圈齐全完好,不锈蚀。
第九节 区队用电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一台馈电开关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供电。严禁一条低压支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如确需采用该供电方式,区队必须编写专项措施,经机电科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审批后的措施交机电科和共用该回路供电电源的所有区队留底备查。
第六十七条井下打钻地点的供电管理。
(一) 打钻时间3天以上者,打钻需要在施工单位巷道内配电点,馈电总开关电源侧,出线再安装一台馈电开关,同时敷设电缆,专供打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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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钻时间15天以上者,打钻需要从变电所或大巷配电点,敷设电缆,专供打钻使用。
(三)在各单位打钻施工期间,接线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打钻队配合,电缆吊挂由打钻队负责。
(四)打钻队提前5天向机电科和信息中心申请,注明打钻地点、打钻时间长短、钻机数量等,否则一律不准施工。
第六十八条 各用电区队必须有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开关型号、电缆型号、长度、负荷名称、负荷大小、保护整定、供电来源。供电系统图必须由区队负责人、机电副队长、主管管理员签字确认无误。区队供电系统图队内保存一份随时备查,主管管理员留存一份。供电系统发生变更立即更换图纸。
第六十九条 严禁区队私自增减用电负荷。
第七十条 区队用电安装、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方案执行。
第七十一条 区队用电安装、变更、交接、转移、回撤必须通过主管管理员告知供电管理员及供电管理区队。
第七十二条 区队开关电气设备非本单位专职检修维护人员不得打开。非本单位电气维修人员和专职司机不得擅自操作开关设备。电机启动开关在设备不工作时必须停电、闭锁。非检修停电不需挂牌。
第十节 变电所及无人值守变电点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专用硐室的变电所(变电点)入口处应悬挂醒目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警示牌。
第七十四条 无人值守的变电点硐室具备条件的必须加锁管理。除检查、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第七十五条 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悬挂“高压危险,严禁靠近”标志。 第七十六条 公共巷道内变电所(变电点)必须专人看守,为风机供电变电所(变电点)必须有人值守,安装电力检测监控系统实现无人值守的变电所不受此限。
第七十七条 非专职人员禁止操作变电所设备。非专职电工不得检修变电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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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内容详实准确,不得有涂改痕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发生变化后要立即更换。
第七十九条 变电所内必须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悬挂各种制度牌板。各种记录齐备,并规范填写。涉及风机供电变电所必须具有风机试验签字登记记录。有人值守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当班变电工操作。无人值守变电所(变电点)必须由供电管理单位安排专职电工操作。
第八十 条 无人值守变电点管理:
(一)井下各变电点入口处应悬挂醒目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警示牌。 (二)配电点必须上锁管理。除检查、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三)井下各变电点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加护栏,并设立“高压危险,严禁靠近”标志。
(四)井下各变电点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内容详实准确,不得有涂改痕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发生变化后要立即更换,发现一次没有更新罚款1000元。 (五)变电点由机二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定期进行检修。要求机二队每班巡检不少于2次并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发现一次卫生差,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不巡检或记录填写不认真者对责任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每个变电点每月给予5000元补助,反之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或全部补助。(机电科落实考核)
(六)井下各变电点相关灭火设施、设备管理牌等由所属管理区队进行配备。设备铭牌、MA标志牌、租赁牌丢失的属管理区队责任,对责任区队正职罚款200元。 (七)无人值守变电点供电系统图、供电范围由机二队负责张挂,各用电单位需停电、接线、增加负荷的依照规定开具停电票或负荷增减单交至机二队进行停电、接线或电流整定。用电单位严禁私自改线或增减负荷,发现一次,罚本人300元;记“三违”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九)无人值守变电点由机二队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每月根据管理单位巡检查出的问题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对变电点移动变压器、馈电开关进行检修。 (十)无人值守变电点操作:停送电单位需提前通知机二队安排电工到现场,检查停电票,汇报调度室执行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按照停电、闭锁、挂牌、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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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执行。送电时由停电人签字并由值班电工汇报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送电,中途不得换人。
(十一)无人值守变电点必须安装摄像头,信息中心负责。
(十二)机二队负责配电点日常设备卫生打扫、接地装置锈蚀更换、供电系统图张挂及更新、设备管理牌和电缆走向牌更换、变压器及开关除锈刷漆工作。
第八十一条 管理人员巡查变电所规定:
(一)区队负责人每旬不少于5次,并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二)机电科管理员每旬不少于4次,机电科分管副科长每旬不少于3次,并在“干部上岗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节 井下变电所电力监测监控系统
第八十二条 变电所电力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经矿认可的专职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对系统进行操作。
第八十三条 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停送电操作全部由地面系统操作员执行,但是现场必须由专职电工确认无误后电话通知操作员方可操作,操作员操作前必须填写操作执行确认记录。本规定中其他有关停送电规定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第八十四条 检修时,由地面操作员执行停电后,其他操作正常执行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检修结束后,井下人员必须将开关恢复到地面可控状态,并通知地面操作员送电,送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八十六条 地面操作员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井下设备定值,定值修改仍在井下开关设备上进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规定如与矿专文下发相关电力监测监控系统规定有冲突,以矿专文下发规定为准。
第十二节 电缆管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没有编号电缆严禁入井。
第八十九条 用电单位使用电缆必须合理计划,新电缆投用充分考虑使用余量的情况下不得超出实际需求长度的10%,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把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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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私自截断电缆。 第九十一条 严禁盗剥电缆。
第九十二条 巷道喷浆、开关刷漆时必须做好电缆防护,严禁电缆上残留喷浆灰、油漆。
第九十三条 巷道扩帮、喷浆,“三超”物料运输需将电缆捆扎下放施工时,电缆必须妥善防护,不得受损。
第九十四条 电缆的吊挂敷设标准。
(一) 电缆严禁吊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二) 电缆同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三) 电缆同侧敷设时,其顺序:监测、通讯、信号、低压、高压电缆自上而下分档吊挂,严禁交叉悬挂。
(四)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或巷道顶部。
(五)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吊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保证承受意外力时能自由坠落;其吊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应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六)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巷道应采用巷电缆钩进行均匀吊挂;间距不大于1000mm。过顶板电缆可使用电缆托架进行吊挂,金属材质电缆钩、电缆托架投用时必须刷防锈漆。
(七)采用¢7.7mm油丝绳或钢绞线每隔30米,必须施工吊挂装置(地锚),每6个月更换一次。(具体情况视油丝绳或钢绞线锈蚀程度进行更换)
(八) 塑料钩和油丝绳或钢绞线之间必须采用特制钩固定;每3个月更换一次。 (九) 采用油丝绳或钢绞线吊挂50平方以上电缆不能超6根;6根以上50平方电缆必须打眼采用地锚或膨胀螺栓进行固定,间距不大于1000mm。
(十) 接线盒必须使用油丝绳,按照 “倒U形”吊挂法进行吊挂,高于其两侧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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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敷设电缆自电源处向负荷敷设,多余电缆盘绕在负荷端,严禁向变电所方向余电缆。
(十二)电缆悬挂点间距10钩以上的电缆钩(铁钩)间距不的大于1.5m,不得小于1.2m,5钩到10钩的电缆钩间距不得大于1.2m,不得小于0.8m。5钩以下电缆钩(铁钩)间距不得大于0.8m,不得小于0.4m。
(十三)电缆吊挂必须整齐,美观、不得交缠、不得打“∞”型弯,动力电缆不得2根或2根以上同钩吊挂。监测、通信电缆敷设必须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原则上不与供用电电缆同侧吊挂,同侧时必须吊挂在供用电电缆上端,间距不小于30cm。
(十四)电缆穿墙时必须使用穿墙套管,在用或备用穿墙套管必须使用黄泥严密封堵。
(十五)固定机电硐室四小线必须编结顺畅吊挂固定,不得随意盘圈。 (十六)大巷区域电缆敷设前必须向机电科申请,确定方案后进行吊挂,严禁私自随意敷设线路。
(十七)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电缆吊挂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变电所出口两侧5米范围内电缆由供电管理区队负责管理。(轨道巷除外)风、机巷口两侧5米范围内电缆由风机巷责任区队负责。公共区域或有特殊安排的区域电缆吊挂管理由巷道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十八)每个接线盒必须张贴设备管理牌并每旬检修。
第十三节 井下接地保护
第九十五条 井下规定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变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无低压变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装设1个局部接地极。照明综保必须同时装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且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5m。具有漏电保护的电气开关(有试验功能),必须按要求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
第九十六条 井下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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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小于5mm。局部接地极用两根长度不得小于1m、直径不小于22mm的镀锌铁管。每根管子上至少要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铁管均垂直于地面(偏差不大于15°),并必须埋设于潮湿的地方。两管之间相距5m以上,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如接地极周围比较干燥,应用砂子、木炭和食盐混合物或长效降阻剂填满。砂子和食盐的比例,按体积比约6:1。
第九十七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用的接地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 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高压金属连接器必须安装接地极,冷缩管连接器、环氧树脂连接器不需要安装接地极,新安装设备接地保护不满足要求不得通电使用。
第九十八条 内、外接地螺栓的直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地螺栓直径相同。
(二)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线芯线截面之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三)外接线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功率大于10KW设备,不小于M 12。 2.功率为5KW至10KW的设备,不小于M 10。 3.功率为250W至5KW的设备,不小于M 8。
4.功率不大于250W,且电流不大于5A的设备,不小于M 6。 5.本质安全型设备和仪器仪表类,外接地螺栓压紧接地芯线即可。 第九十九条 接地螺栓应采用不锈蚀材料制成,或进行电镀等防锈处理。 第一百条 接地线与电气设备或接地母线应用线爪连接,接点处应防腐处理,不应锈蚀。
第一百零一条 接地电阻要定期测定(每季度一次),对阻值超标的要查明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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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整改,做好记录备查。
第一百零二条 凡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交接班时必须由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对保护接地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设备的保护接地,则由维护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每年至少要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来详细检查一次,主接地极应是一个检查、一个工作,不能同时提出,以免影响安全,如矿井水含酸性较大时,应适应增加检查次数。
第一百零四条 设备或线路拆除后,接地极扁铁由设备或线路回撤单位回收升井,接地极能够拆除回收的一并回收。
第十四节 局部通风机供电
第一百零五条 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一)井下所有的开掘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风机自动倒台开关,并安装风电闭锁。
(二)当采掘工作面为岩、煤巷时,双风机都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三)区队必须在双风机中设置一台为主风机和一台为备用风机,并标识清晰。 (四)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将三分闭锁线接好,否则禁止运转。
(五)采掘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闭锁范围为该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采煤工作面采用风电闭锁时,闭锁范围为该采煤工作面和该采面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六)双风机自动倒台,每班试验一次,试验无误后向调度室汇报。 (七)每月检修期间,分别对主、副风机线路、开关、风机进行检修保养。 (八)需要更换风机时,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如需单风机保证供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机二队。
(九)主副风机正常运行半年后,进行强制更换。
(十)变电所电器检修和进行漏电试验时,受影响单位必须安排电工,在风机控制开关现场看护。
第十五节 现场供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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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地面生产供电管理
(一)薛湖矿生产用电:地面生产用电主要包括主、副井车房,调度室、机厂、车间、东、中央风井、空压机房等。
(二)薛湖矿矿院以外原则上不予提供电源,确需接电时必须经过矿领导批准,机电科备案,并且要提供合格的电度计量表,由机电科指定接线点和敷设路线,严禁私拉乱接。
(三)各单位的生产用电,未经允许,不准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四)凡是薛湖矿以外并且属于本公司的单位,生产用电一律装表计量。 第一百零七条 生活用电管理
(一)薛湖矿生活用电:行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联合建筑、职工食堂、澡堂、宿舍楼、班中餐食堂、招待所、通防楼、区队仓库、料场、供应站、工广照明设施等地面用电部位。
(二)机电科负责各生活区设施供电技术指导、布置,包括供电电源的引入及负荷配置等。
(三)安检科负责监管涉及地面供电管理制度、措施和方案的实施。 (四)工会负责职工大礼堂内用电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五)办公室负责办公楼会议室用电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六) 调度室负责调度室和调度会议室供用电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七) 机一队负责地面三个箱变及供电线路等地面用电部位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八)机三队负责料场二个配电箱的维护与管理。
(九)通防队负责通防楼内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十)后勤服务队负责招待所食堂和职工班中餐食堂后厨操作间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十一)企管科负责监督永新公司做好分管区域内的用电设施安装、更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所指分管区域包括:综合办公楼、招待所、区队楼、联合建筑的走廊、楼梯、大厅、卫生间,区队仓库院内、职工食堂一楼洗碗室、超市、职工宿舍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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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广场、地面环形轨道车场、绿化地带的沿线路灯、投影灯、地灯和门卫室照明灯等。
(十二) 其它矿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的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取暖、严禁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机电科批准,并留底备案。
(十四)照明灯的使用功率,办公室、宿舍每单间不超过60W,不准长明灯,各办公地点要切实做到人走灯灭 。
(十五)公共用电场所供用电管理由机电科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供电管理单位负责井上生活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六)各用电单位要严格按照机电科规定的标准安设用电设备、敷设供用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供电管理责任划分:
(一)井下电气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区队进行检修维护。
(二)变电所(变电点)内所有低压开关设备由供电管理单位负责检修维护,变电点的文明卫生和停送电管理由机二队负责。
(三)负责供电的设备管理员负责供电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参与全矿供电系统维护管理,变电所供电设计、供电改造方案等的制定。
(四)其他管理员负责所管理区队供电设计及管理。
(五)用电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第一责任者,全权负责本队用电管理监督,承担用电管理责任。
(六)各单位设备包机到人,班队长分区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供用电管理措施,对个人进行明确奖惩。
第一百零九条 机二队必须每月初制定检修计划,对所辖电气设备定期检修保养一次。检修计划表每月初按时上报机电科和调度室(上大屏),由机电科包队管理员跟踪落实检修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节 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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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机电科对井上、下的运输提升设备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设备选型合理,避免设备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减少空载负荷,运行时严格按照额定运输能力进行运输提升,井下大型设备应减少频繁启动次数,杜绝重载启动,减少空载运行时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电科组织技术人员定期优化供电系统管理,及时进行负荷调整,加大检修力度,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系统的设计必须兼顾电能消耗,推广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每月的电费消耗进行分析、总结,寻求持续改进的方向,确保我矿的电费消耗始终控制在指标范围之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加大对辅助生产、生活设施的供用电管理。
井上办公和井上辅助单位及设施、设备用电设备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灯具,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具。路灯要加装定时或光电控制装置(永新公司负责)。办公室和集体宿舍所安装的照明不能超过60W,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取暖、烧水、做饭等。室内照明确保人走灯灭。严禁开门窗使用空调器,下班后必须关掉电源。
第十七节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于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500元~2000元不等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查出有失爆现象的区队,给于区队罚款10000元 ,给予区队正职、机电副职各罚款1000元,包队人员罚款100元,机电考核否决。属于他人恶意破坏,发现责任人的以破坏生产罪交法律部门给予刑事处理,罚款10000元并报矿班子处理,失爆单位不再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查出有甩保护的区队,按照失爆给予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因本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外停电对生产、排水等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于责任区队正职不低于1000元罚款,有关直接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罚款,机电月度考核扣5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供电管理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外停电的,视停电范围、影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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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给予区队正职不低于1000元罚款,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不低于500元处罚,机电月度考核扣5 分。
第一百二十条 因管理原因造成设备、电缆损坏的,给予责任单位不低于设备、电缆原价或维修费用罚款,给予责任单位正职500元罚款,有关直接责任人500元罚款 ,机电科月度考核扣5 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发生双风机停电的区队,给予区队正职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机电月度考核扣 5分。(按矿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供电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严重后果、严重生产影响,矿组织分析,追究责任,从重处理。(按矿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小时内连续瓦斯超限断电超过两次的单位,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处理,违反规定强行送电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按矿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供电管理考核办法。
(一)使用单位在生产期间,出现供电故障造成变电所内开关跳闸,每次对区队正职各罚款100元;同时出现越级跳闸每次对机二队正职各罚款100元。
(二)若变电所内开关保护器误动作,导致区队跳闸或因分支开关拒动,致使总开关跳闸,每次对机二队正职各罚款100元。
(三)变电工未经机电科同意,私自进行试送电或没有按规定试送,每次对变电工罚款100元,机二队正职罚款50元。
(四)井下值班电工没有进行现场交接班或出现跳闸后未及时赶到工作现场,对正职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上供电管理考核办法。
(一)严禁私拉乱扯、私自改装改造,确需安设改造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机电科同意、分管矿领导批示后实施。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500元/次的罚款,造成机电事故等后果的,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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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在食堂操作间以外的地点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电器。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对单位正职及责任人分别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三)严禁长明灯。一经发现,对单位正职及责任人分别给予各罚款100元。本规定所指长明灯为室内无人(超过30分钟)、光线充足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等情况下开灯的行为。
(四)严禁在开门、窗或冬季取暖期开启空调。一经发现,对对单位正职及责任人分别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五)室内无人、下班期间,及时关闭电视、空调和电脑等电器,并切断电源。否则,一经发现,对单位正职及责任人分别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考核办法。 (一)严禁带电作业,否则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甩“保护”作业,否则责任人开除。
(三)变电工未检查作业票和执行停电确认或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停电者,给予记“严重三违”一次。
(四)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操作工具者,记 “三违”一次。
(五)电气作业人员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送电确认制度,以及未按程序进行作业者,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供用电管理到位,对全矿供电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当月无供用电及机电事故的单位,机电科可视情况给予区队正职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机电月度考核奖励2分。给予机电科成员一定奖励。
以前有关供用电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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