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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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

(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

(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

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

(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部门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并起草招标文件;

(三)凭立项批文(附项目论证报告)和招标文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招标申请;

(四)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所确定的招标方式,与省市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接洽,或直接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或提名潜在投标人;

(五)参与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参与确定投标人;

(六)如需要,负责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负责组织考察小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七)如需要,负责制定标底,会同监察处,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标前,参与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并通知评委;做好保密工作;

(九)负责组织校内开标、评标工作,负责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申请及开标、评标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十)汇总评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十二)根据招标结果批复,会同学校的相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用户的技术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商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参与商务洽谈、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负责审定合同的技术性条款;

(十三)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校规定的最低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间接管理。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工作规定和政府采购要求,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后,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学校有关部门参与过程监督。

职能分属交叉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前,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须将招标项目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标结束后,须将最终结果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学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有序进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审核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第八条 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及代理机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最低采购限额: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大宗物资、教材、图书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附属医院单台(套)设备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和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材料、家具等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论证,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实施。

(二)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需招标的,可跟标。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洽谈并参照前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四)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采购。

(五)对于部分特种物资和贵重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并据此进行评标。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中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封装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于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威胁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其金额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一,工程类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无故不到场,照常开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派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分明暗标的先启封暗标,暗标评审结束后再启封明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在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封贴密封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标书。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第三十一条 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专家的选定应依据有关规定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表决权同等。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且与投标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作实质性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否决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重新招标,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会议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基建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定标

(一)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最低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定标,根据各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确定中标人;

(二)最低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和工程采购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将评标委员会结论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研究确定中标人;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100—300万元和工程采购标的在200—1000万元(或基建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之间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确定中标人。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300万元及以上和工程采购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确定中标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

第六章 廉政建设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若与投标人有利害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八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必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4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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