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

更新时间:2023-09-01 00: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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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社会科学教研室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国家或正常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 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 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七部委文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 体。 “安全第一”就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 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 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 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 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 式、立体化事故防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善,预防安全 事故。 “综合治理”就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 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 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 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

第二节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 措施 “三并重”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 并重 “管理”体现人的能动性。 “技术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第二节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 措施 具体措施: 1、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6、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第二节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 措施 7、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9、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10、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 11、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2、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 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 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 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

并为经济基础服 务。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 具。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 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 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 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 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 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 主。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 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 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 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 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 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 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 一 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 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 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 般都在全国有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 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 政区域内有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 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 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 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 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 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 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 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 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 定。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三)法的特征 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 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 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 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 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 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 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 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 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 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 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 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等等。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 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 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 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如 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 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 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三读")后方能付诸表 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 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国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 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法本身 具有

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 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 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 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 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 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 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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