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4-01-20 08: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讲 经济法概述 【复习题】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筒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试论经济法的和谐价值原则。 【案例分析题】
l、甲企业委托郑州火车站将一批冷冻食品从郑州运到上海,试分析这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分别是什么。 答案:
主体: 甲企业 郑州火车站
内容:运输合同(郑州火车站承担运送冷冻食品的义务) 客体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2、2007年8月6日,A市市民王某、赵某在B市谈完业务后,乘B市汽乍运输公司大客车返回A市,途中3名歹徒欲对王某行窃遭到王某反抗,其中一名歹徒举刀向王某砍去,赵某见状从后面抱住该歹徒,另一歹徒将赵某砍伤,因司乘人员拒绝救助而延误时间,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与车辆承包人李某和B市汽车运输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晰法院。
试分析该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并说明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经济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
被承运方有获得依法赔偿的权力〈伤害已成事实〉,承运方有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讲 企业法 【复习题】
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列情况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是 A、甲企业加入乙企业后,甲企业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乙企业存续 B、从甲企业派生出乙企业
C、甲企业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1300万元 D、甲企业任命新的供销科科长 答案:ABC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A、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B、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C、依法被宣告破产
D、企业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 答案:ABCD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国家不再向其下达指令性计划。 答案:错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否决厂长提出的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答案: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厂长行使的权利有 A、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B、决定企业奖金分配方案 C、任免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B
某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工作机构的名义审议通过了厂长提交的企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厂长可行使的职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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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决定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 B、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C、任免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BD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答案:错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对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答案:对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某个人是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答案:错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破产 答案:ABC
1、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A、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B、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C、内部关系属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D、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CD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C、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方法 D、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答案:ABD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答案: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必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A、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用于担保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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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D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对
张三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企业方损失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将张三除名。张三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持有异议。对此,张三可以 A、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答案:B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主要有 A、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B、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C、清理债权债务
D、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答案:ABCD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C 【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于1998年成立,该厂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不善于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他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由于该副厂长任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1998年12月,厂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 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甲企业上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后,该企业的各项工作才得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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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甲企业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2、甲企业职代会在行使职权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
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副厂长的任免由厂长提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也只能就罢免副厂长的问题提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
家住山东的张知律师于2006年2月1日 夜间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 请他赶紧到北京帮助处理债务纠纷 原来张小强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公司 生意较好 但1月份的一笔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 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张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 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 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 就起诉到法院 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 请父母出面帮助解决 这一案例即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问题。
请问:假如你是张知律师 请分析案情 提供分析 分析问题的思路 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如果张小强是以自己财产注册的独资企业,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一个旅行社的承包门市部,2008年7月份,欠某公司7万元机票款。该承包人对欠款人避而不见,于是欠款人直接起诉了旅行社。旅行社与承包人串通出具了一份2008年3月份,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伪)证明,旅行社并未公示。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范畴? 问题补充:
某公司起诉旅行社的原因或理由是,该承包人属于职务行为。 答案: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承包门市部的人足以令某公司相信它有代理权。因为旅行社并没有解除合同关系的公示证明,没有理由推断你们会知道它已经丧失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民事后果。
某公司起诉旅行社没有问题。要注意的是对方是否会出具你们应当知道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证明。只要他们无法举证这个,这个案子绝对就是属于表见代理。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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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请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关于主张: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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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讲 公司法 【复习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和两合公司 答案 A
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 )形式。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答案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
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答案C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A、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性质显著 B、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答案:ABC
关于公司的特征的提法正确的是
A.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B.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C.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公司可以为事业单位法人 答案 ABD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都是法人。 答案:对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 答案:错
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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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 ABCD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B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2003年3月,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欲共同投资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50万元,问: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要求? 答案 符合
甲、乙、丙、丁四人想设立一家资本规模大约3000万股份有限公司,在协商过程中,甲、乙、丙、丁分别发表了自己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看法,问: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甲认为必须让朋友戊加入,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为5人
B.乙认为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因为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C.丙认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最少不得低于200万
D.丁认为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但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C.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答案ACD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怎样的程序作出决议( )。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 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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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B.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监事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答案:D 【案例分析题】
2002年4月,原告厦门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万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喜洋洋”与永昌荣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请回答问题?
“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的拖欠理由能否成立,其债务如何清偿? 答题要点
(1)“喜洋洋”与永昌荣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2)“喜洋洋”公司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认定?其法律依据? (3)“喜洋洋”公司其债务如何清偿 答案:
1、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59条、第64条
2、表现为:“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其次,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第三,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通过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喜洋洋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现“喜洋洋”成为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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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我国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这个说法正确吗?理由? 答案:
完全正确,是我国经济法规定的。准则主义,就是你达到了行业要求就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简化了设立的程序缩短了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案:设董事会的人数一般规定,无固定要求,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只设置一名执行董事。
恒达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谭某、郑某等七人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产品非常畅销,经济效益好。为再创生产的新局面,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方案提出后,谭某、郑某即以自己没有能力增资为由反对增加注册资本。1996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12月24日召开股东会议,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出通知。谭某、郑某接到通知后,知道股东会将就增加注册资本一事进行讨论、表决,决定拒绝参加会议以示反对。其余五名股东按时参加了股东会。在讨论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时,有二名代表公司股份25%的股东王某、赵某表示反对。最后表决时,代表公司55%股份的另外三名股东赞成增加注册资本。董事会宣布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通过。当决议形成后,股东全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
董事会采取邀请出资的方式,谭某、郑某在此方案是被要求再各自出资80万元。然而,谭、郑二人提出自己已无力增加投资,并称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无益,原因是该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谭、郑二人的理由是:第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不应由董事会提出并拟定,应该由公司股东会拟定该方案。第二,恒达公司的股东共为七名,当公司董事会就增资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表决时,就有二名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拒绝到会表决,这二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在股东会上,虽有三名股东表示赞成,这三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二名股东也表示反对,这二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25%,不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可见,股东会的决议未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该决议是无效的。谭、郑同时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增加注册资本,要求退股。另外二名股东也赞成谭、郑二人的主张,并要求公司董事会迅速停止执行不合程序的决议。 公司方面则主张,公司股东共有七名,每个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如七名股东全体出席股东会进行表决,该方案的通过至少需要代表67%以上股份的表决权同意。但是谭、郑二人无故拒绝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自然不能计入股东会决议所需的有效表决权范围。这样在余下的有效表决权代表公司80%股份的情况下,有代表5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增资决议,即占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该决议合法的效。谭、郑主张决议的程序不合法而决议无效,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另外,谭、郑二人关于退股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 思考题:
1.董事会是否有权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为什么? 2.公司拒绝谭、郑二人撤回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决议程序合法吗?通过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
决议的程序是合法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表决,谭某和郑某虽未参加股东会,但股东会未参加股东的表决可以算弃权,只要参加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1/2就可以。如果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并且通过了股东会表决,表决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本例中表决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只占所有表决权的55%,而关于增资的表决要达到2/3才行,所以表决并未获通过,此决议无法律效力。
9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方式追讨保健品厂欠债外,还可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解题思路:
1.《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公司法》第18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公司承担。” 4.《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同上题。
6.《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讲 破产法 【复习题】
破产界限的一般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10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答案:A、B、D
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答案: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 A
下列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地破产案件;
C、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地破产案件; D、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地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ABCDE
某市电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扭转,2007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明: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工业企业。 问题: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应该由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题】
1999年7月,山东希森集团公司以3.98亿元竞得“玫瑰园”。
有关“玫瑰园”的传奇是这样的:1992年12月5日,昌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了北京飞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在北京昌平县沙河镇小寨村投资兴建“玫瑰园”别墅区。总投资额4500万美元,昌平房地产以土地入股,占55%的股份;飞达房地产以现金入股,占45%的股份,但飞达的资本金并没有到位,甚至首批卖楼回收的资金被迅速挪作他用。由于早在1992年,香港利达行投资预购了一部分别墅,并取得全部飞达玫瑰园850套别墅的销售代理权。但是利达行没有想到,由于原投资商挪用订金阻碍了工程进展,飞达玫瑰园已是一盘散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香港利达行被迫融资准备接手玫瑰园,从飞达房地产手中买下了它45%的股份,原香港利达考查了邓智仁并让他出任董事长。与此同时,昌平房地产也将其所有的55%的股份转让给珠海友联实业发展公司。由于珠海友联实业公司实际并未向玫瑰园投资,利达行与国飞公司约定,只要玫瑰园能按时还本付息,就将其45%的股份转让给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为赎回其股份,利达玫瑰园董事长邓智勇双全仁四处拆借资金,向高登公司筹得利率很高的短期资金1820万美元和3422万人民币,总算把启动资金弄到手。
由于1994至1995年,北京的别墅房地产市场已日趋滑坡,利达玫瑰园陷入资金困境。1996年2 月,邓智仁又引进了希深集团有限公司,以带资装修的办法进入利达玫瑰园,经法院确认,它后来成为玫瑰园另一大债权人,债权共计2。38亿元人民币。玫瑰园负债累累,无法进一步融资,破产已是大势所趋。1997年希森集团和高登公司要求破产保护。 请问:
1、本案是谁提出破产申请? 2、这一破产案件应该由谁管辖? 3、有哪一级法院管辖? 答案:
11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并委托北京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利达玫瑰园共有105家债权人,债权申报达1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已经确认的有7.9亿元,而玫瑰园现有资产评估值仅为5.9956亿元,资源共享不抵债约2亿元.紧接着,法院委托北京市审计事务所对利达玫瑰园账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称:玫瑰园公司会计核算极不规范,会计资料极不完整,很多记账无原始凭证。根据所得资料,核对结果是资不抵债数额为1亿余元。1998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因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长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法裁定宣告北京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破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1998年6月8日对利达玫瑰园进行一次性整体拍卖,拍卖底价为3.88亿元。最终,希森集团以3.98亿元竞得“玫瑰园”。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此种(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方式要挟销售公司。 1、请回答机械配件厂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2、法院是否会受理机械厂提出的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 3、法律有关破产界限是如何界定?
答案: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二,债务超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第三,停止支付(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 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
请问:以上做法,以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来分析有无不相符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提示:有4处的做法不合理) 答案: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虚假破产)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 2、(隐匿财产)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
3、(未作调查和审核-应驳回申请)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
4、(债权人接到通知1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
甲、乙企业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甲企业拒绝支付贷款100万元。为此,乙企业于2001年5月1日对甲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1日判决甲企业于2001年7月1日前向乙企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于2001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6月15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据查,甲企业对乙企业应当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110万元尚未执行。 问题:甲企业的110万债权如何执行? 答案:
12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在本案中,乙企业只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
某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公告栏发布一则破产立案公告,全文如下:
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受理了债务人××贸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现向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公告通知,限你们从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第30日(即2008年3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数额的债权人主持。届时望所有债权人准时参加。
×××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9日
通知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问题:请分析该公告的内容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该公告有以下不当:
1、公告的时间(超过25天)及方式有欠缺。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4条第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而且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不仅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公告,还应当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2、申报债权的对象错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向法院申报债权。
3、逾期未申报债权后果是债权人不得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错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行。
某市某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企业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企业成立前3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企业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19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告,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两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利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债权人会议确定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问题: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后举行。 2. 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3. 只有无财产的担保人参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4.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由清算组和法院决定。
5. 破产财产分配方方案应当由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2、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
13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
3、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一般来说,由与债务人无特别关系、债权数额较大、与债务人同处一地的债权人担任较为适宜。因此,主张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4、由于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在第一次召集开会之前并不存在,而且只有法院可以通过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债权人召集起来,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并且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确实太早了,当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提前召开影响了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所以丙的意见是对的。
5、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是通过其议决职能及监督职能来体现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三项,这就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共召集了六次债权人会议,其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与债权人关系甚密,故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数是符合法律要求了,但不知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是否过半数,如果过半数则决议有效;如果不过半数则决议无效。
某电视机厂是某省工业厅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90年5月开业。该厂在开业初的几年里年年略有盈利。1995年11月,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开发生产电冰箱和洗衣机。1996年5月,因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了1500万元贷款被骗。与该厂有业务来往的单位和个人得知此消息后,纷纷中止与该厂的业务合同,该厂的债权人也纷纷上门索取到期债权,该厂因此陷入困境,出现了严重支付不能的状态,生产经营难以继续。部分债权人见索款无望,于1997年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电视机厂破产还债。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经分析认为该电视机厂到期债务已经超过其全部资产,达到了破产界限,于是在1997年2月21日向电视机厂发出了通知,并在报上发表公告,要求该厂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电视机厂得知自己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对自己的经营水平、方向和前景进行了分析,认为本厂资不抵债的主要原因在于贷款被骗,因此尚有挽救的可能,所以于1997年3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的申请,同时也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
接到电视机厂的整顿通知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经法院审查认可,电视机厂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 电视机厂与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协议约定整顿期间为2年。但整顿了一年以后,由于原材料涨价、电视机价格调整、厂领导人更换等原因,电视机厂的经济状况越来越恶化。债权人纷纷要求停止整顿,宣告该厂破产。 问题:
1. 本案中电视机厂是否可以提出破产整顿申请?是否可以由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提出?法院一定要求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多此一举?
2. 本案中电视机厂的和解与整顿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3.整顿期间未满,是否可以宣告该企业破产。 答案:
1、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恢复生机、扭亏为盈、自行解决债务清偿的企业,我国《破产法》参照世界各国之通例,专门设立了和解和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不能申请和解整顿,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能申请和解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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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整顿的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3个月内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债务人自己不能提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要求由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申请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的。
2、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和解协议即生效。据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电视机厂的和解与整顿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便进入整顿阶段。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在企业整顿期间,应定期将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是正常终结整顿。整顿期限届满,企业通过整顿恢复了偿债能力,破产程序因此撤销,或是整顿期限届满,企业仍未能复苏,破产程序因此恢复,宣告该企业破产,都是正常终结整顿。
第二种是非正常终结企业整顿。是指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由此可见,本案中电视机厂的整顿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因为其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所以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终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所以本案整顿期间未满,是可以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
红旗农用机械厂为国营企业,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1996年底,该企业实有资产还是50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100万元。甲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以红旗厂已经资不抵债为理由,向本企业所在地和红旗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在10天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出了公告。债权人乙、丙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债权人庚得知红旗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非常着急。因为它是红旗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已经与红旗厂进行了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债权人庚胜诉,红旗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因此,庚要求红旗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则不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在此同时,红旗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问题:
1、本案中的破产案件是否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2、本案中的所有债权人是否都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3、本案中的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是否可以先获得清偿?。 答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机构,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首先,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应由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再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天内发出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让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二是让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本案法院是按时发出通知和公告的。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债权人都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力;从实际上来说,并非每个债权人都参加破产程序。不参加破产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主动决定不参加,如债权额较小或破产企业还债能力太差等;另一种则是被动的,即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待其主张债权时期限已过。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则因为期限已过而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债权人在其债权到期时应当积极追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更是如此。否则就容易失去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为如果这时仍对破产企业财产执行民事程序,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无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与此相关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也是无效的。因为此时全体债权人是一方,他们中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外,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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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红旗厂的官司,但因为红旗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如果法院审理下来红旗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红旗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如果红旗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对庚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平清偿的原则。
甲公司需要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的报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万。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有价值100万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无偿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钱不给。在甲、乙订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公司款200万元,现在乙公司无力偿还。 问题
丙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
这个案例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合并行使问题。
就乙公司免除涂料费100万,丙可以主张撤销权。撤销后,丙代位行使乙对甲的200万债权。 第五讲 证券法 【案例分析】
1998年8月,甲公司与其他4家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经政府批准,获得公司登记。该股份公司注册4000万元资本,5个发起人共认购公司股份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认购股份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两年一直保持盈利。但甲公司要引进设备和上新的生产线尚缺300万资金。为取得资金度过难关,2000年11月甲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自己的300万元股份,董事会认为甲公司对公司的设立做了大量工作,现在自身有困难,应当体谅,就作出决议同意甲公司转让300万元股份。董事会会议还根据公司业绩,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申请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并提交了一系列文件。 请问:
1、这4家发起人公司认购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股份公司注册4000万元资本,发起人共认购公司股份的25%计1000万元”,不符合,应为35%,1400万元。 2、甲公司作为发起人其认购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发起人至少应当认购公司多少股份比例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案5个以上发起人符合法规,法律虽对发起人之一认购的股份数额未限制,由于5个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足35%,故甲公司认购股份数不足。
3.董事会能否作出同意甲公司转让股份的决议?
不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该公司董事会无权同意甲公司转让股份的决议,是否转让股份是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149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4.董事会能否作出申报为上市公司的决议?
不能,董事会无权申报,发行新股和申请上市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 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 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 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 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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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非审批。中国证监会应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并且核准程序当公开。
(2)A公司股票发行应依法由综合类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可采用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 律师事务不得由本所无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具体工作,而以有资格律师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4) A公司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A公司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张丽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打字人员。2000年6月9日上午,该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全体董事讨论了与某非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决议。会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华将手写的会议记录交给张丽,要求张丽尽快打印出来。张丽在打印的时侯,对会议的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中午下班以后,张丽在职工食堂就餐。此时,好友李英、刘美等也坐了过来,在一起聊天的时侯,张丽将公司决定与某非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消息说了出来。由于就餐的人多,很快,许多职工都知道了这一消息。到下午一上班,董事会知道了消息泄露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消息的进一步扩散,幸好没有造成较大的市场影响。张丽由于没能保守尚未对外公布的公司信息而受到了纪律处分。 问题:张丽属于内幕人员吗?内幕人员一般是指什么人?
答案:张丽作为公司的打字员,是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所以属于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一般是指: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讲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999年10月,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某市B公司商谈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因B公司不肯将合同总价款从280万元降为250万元,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晚间,李某接到B公司经理陈某的电话,邀请其吃晚饭,李某赴宴。席间,B公司职员轮番强灌李某喝了很多酒。饭后,李某回到宾馆,进入房间后发现有一年轻女子,第二天早晨李某酒醒后发现该女子仍在其房间,便叫她离开。随后,陈某前来再次要求李某签订合同,并威胁称昨晚在李某房间的是一名暗娼,已掌握了其嫖娼的证据。李某此时才知道这是陈某布设下的陷阱,但惧怕因此破坏其家庭和睦并影响工作,遂以总价款2B0万元签订了合同。李某回公司后,公司领导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且李某神色不安,遂询问李某,李某在领导的压力下,将前事和盘托出。A公司即找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B公司拒绝。A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B公司经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哪项原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B公司经理陈某为使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其签订价格不合理的钢材买卖合同,故意布设陷阱,并以毁坏其名誉相威胁,此行为属于胁迫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意思上的强制,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因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A公司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000年3月1日,某出版社与某大学副教授李某签订了一份翻译出版合同。在约稿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翻译一本美国通俗小说,由出版社负责出版。如译稿能够达到出版水平,而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李某支付稿酬的30%作为补偿,并将译稿退回译者。如将译稿损坏或丢失,则赔偿译者稿酬50%作为经济补偿。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如期保质地译完了全书,并交付给出版社。出版社经审查,认为该译稿完全达到了要求,决定出版该书,并承诺书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稿酬。3个月以后,该书首批印刷完毕并投入市场。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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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已出图书并禁止该书继续印刷发行的决定,销毁了印刷完毕的图书以及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和原版小说。李某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并有约稿合同,如果出版社不出书,也应给他30%稿酬的经济补偿,并要求把稿子退还。况且该书已出版,因此出版社应按承诺支付该书的稿酬。出版社辩称,我们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该书不能出版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而且该书被查封也造成了出版社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向李某支付稿酬并退回译稿。李某不服,认为出版社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1)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哪项原则? (2)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
(1)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合法原则。
(2)不能。本案中,李某与出版社所签订的约稿合同系合同法律关系,受本法和《著作权法》调整,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本法的保护。但双方签订的约稿合同是否属于合法法律行为,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具有图书出版能力的法人,另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教师业余从事图书写作翻译工作也是法律允许的,因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详尽,且意思表示真实。可问题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违法的,所以必然导致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由于被翻译的小说中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的淫秽色情描写,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以小说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版。这就决定了这一约稿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李某就不能据此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并要求退回稿件,李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答案
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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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 答案:
口头形式的要约,于受要约人知道时视为送达。但口头形式转化为录音,应当参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某建筑商A,2000年8月与生产商B联系,要求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生产商B向A发出钢缆的价格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B于9月28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要约表示承诺。B争辩他已于9月28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要约是否可以被撤销? 答案
本案依法合同不成立。要约可以被撤销。(答出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
某建筑公司急需水泥,向甲、乙两个水泥厂发出要约,要求购买300吨水泥,甲水泥厂回电报承诺,乙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已经与甲水泥厂成立合同为由拒收。 答案
此案中,乙水泥厂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
甲公司(主营业地在天津)以电子邮件在北京向南京的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发电子邮件予以承诺。甲公司董事长在英国收到电子邮件,合同成立地在哪里? 答案 在天津。
甲公司只要打开电脑,无论天涯海角都能收到信息。收到地为承诺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应当以主营业地为承诺地。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所说的收件人,是指承诺收件人。有些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亦应以他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据此,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是以其住所为合同成立地点的。
张某在广州梅花园附近开了一个小快餐店,门面虽然不大,但生意兴隆,两个月前,张某决定到中山去帮弟弟打理他的食品加工厂,于是打算转让该快餐店,一家火锅店的老板肖某说他愿意出十万买下张某的店面做分店,张某比较满意这个价位,打算第二天与他作进一步的协商。第二天清晨,张某店子对面的火锅店老板朱某找到张某,说他愿意出十二万买下我的店,态度极其诚恳。考虑再三后,张某决定和朱某签订合同,并明确拒绝了肖某。可之后,朱某再未就此与我协商,张某只好找上门,朱某竟翻脸不认,拒绝与张某签订合同。经了解,其实朱某根本没想买我的店,只是怕再开一家火锅店影响到他的生意才出此下策。因错过商机,张某现在只得以七万块钱的低价将店卖给别人。请问:张某可以要求朱某赔偿遭受的损失吗? 答案:
从表面看,朱某很有诚意与你协商店铺转让事宜,但其真实目的是阻止张某和肖某订立合同,从而使得新的火锅店无法开张。朱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张某进行磋商,使张某贻误商机,只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他人,从而致使张某的利益遭受损害。据此,虽然他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因合同未成立不构成违约,但已构成缔约过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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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朱某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你进行磋商,使张某丧失商机而遭受损失,张某可以向法院举张权利。
张某从山东某市调到北京,临行前委托李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出卖。李某将车交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万元。李某的侄子王某得知此事,就与李某协商,要求低价购买。于是李某和王某买通了该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以发动机已坏为由,将该车重新评估为1万元。
李某给张某打长途电话说,经评估因发动机已坏,该车价值1万元。张某说,那就卖1万元吧。李某遂将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张某发现此事,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回原车。但因入关,该车价格经评估已经掉价,仅仅价值3万元。 请问,贬值的3万元李某和王某应否赔偿? 答案:
应当赔偿,该3万元是因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李某和王某因恶意串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考上研究生,王某负担赵某上学3年的生活费。 结果赵某在考试之前,得到了考试试题,因而业务课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王某得知真相,遂拒绝支付赵某生活费。 答案
赵某不正当行为使合同内容违反了公共道德,不正当地促使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具备。
甲购有一所房,购房时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贷款还差5年没有还清。甲由于负债便去房屋中介说要买房,于是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付给甲30万元房款,由甲负责清偿贷款后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乙如期交付甲30万元房款,但甲并未清偿贷款。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包括腾房、清偿贷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答案
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可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包括腾房、清偿贷款以及过户。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甲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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