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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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3

【发布文号】浙人退[1994]85号 【发布日期】1994-07-31 【生效日期】1994-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 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退〔1994〕85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励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45)÷70%×30%〕。其退休费为396元〔(262+45+132)×90%〕。

又如:某普通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24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96元

〔224÷70%×30%〕,其退休费为288元〔(224+96)×90%〕。

3、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其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普通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

例如:某老工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286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42元〔(286+45)÷70%×30%〕。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为473元(286+45+142)。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实行退职制度。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中级工退职时工龄九年,岗位工资135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5元,其奖金为69元〔(135+25)÷70%×30%〕,其退职费为115元〔(135+25+69)×50%〕。

二、 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退职)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在计算离退休(退职)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离休后,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全额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工龄四十六年,职务工资为520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223元(520÷70%×30%),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全额发给为743元。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发给。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124元(288÷70%×30%),其退休费为371元〔(288+124)×90%〕。

又如: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八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192元(288÷60%×40%),其退休费为432元〔(288+192)×90%〕。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技术待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全额计发。

例如: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老工人,退休前,技术等级工资为高级工30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206元(308÷60%×40%),其退休费按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514元。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管理人员,退职时工龄十五年,当月职务等级工资为180元,其津贴为78元(180÷70%×30%),其退职费为181元〔(180+78)×70%〕。

三、 三、这次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计算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的金额时,保留到元,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发。

四、 四、下列津贴按100%计发

1、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2、护士的护龄津贴。 3、政府特殊津贴。

五、 五、这次工改后,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保留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含职务岗位津贴,下同),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可直接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六、 六、这次工改后离休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

例如:某机关某正厅级干部,1941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离休时工龄54年,职务工资为335元,级别工资为298元,基础工资90元,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为47元,其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824元(54+335+298+90+47),一个半月生活补贴费为1236元。

七、 七、这次工改后退休的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1983〕95号、〔1984〕75号和浙革〔1979〕154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0〕99号关于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可继续执行。

八、 八、经省政府同意,工改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浙政〔1990〕18号文件关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费的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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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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