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厂房施工合同

更新时间:2024-03-25 05: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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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合同

本部分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不表明以下内容为合同的所有部分,凡属以上部分提及而合同主要条款中未包含的,正式签订合同时仍然需要并入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且招标人也可根据询标过程中的情况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第200 –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地:浙江●杭州

发包方:有限公司 承包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净化车间工程 二、 工程地点:杭州市 三、 承包范围和内容: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蓝图”及施工方设计的图纸和国家“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内容包括 彩钢板隔墙和吊顶、电路、水路、消防设施、地面、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动力照明 ,承包方就以上内容全部工程造价、质量、运输、工期、文明安全施工实行承包。且施工过程中发包方

有权对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 四、承包合同价款

1. 本工程的承包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此承包总价包括了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完成合同、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补充资料、施工图纸、招标过程中乙方的承诺等规定范围和内容的全部工程的一切费用。除以下规定可以调整外,其余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承包总价则做出相应的调整。

1.2 设计变更:工程设计的所有变更必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相应调整合同价,在竣工决算中支付。

1.3 施工联系单变更确认:必须经甲方认可后,相应调整合同价,在竣工决算中支付。但属乙方投标时漏项、少算的工程费用不得追补。

1.4 凡上述工程涉及变更的,甲方代表和业主工程师现场只签证工程量,具体价格结算时确认,但确认价格的原则为:报价内有的项目按投标价(但不得高于工程期内平均信息价,如高于则采用该信息价)并优惠一定的比例(该比例的标准为“乙方中标价与投标时未优惠投标时投标报价之间的优惠幅度”);报价内没有的项目,有价材料按该信息价下浮 5 %,无价材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

1.5 招标中的暂定价材料:按照施工过程中甲方签证认可的单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定价格调差。招标时按材料暂定价进行报价的材料,施工时按发包方签证认可的材料、品牌规格、厂家及产地、颜色(或样品),对运至工地的价格进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条件提出再增加任何附加费用。

1.6 最后结算采用投标预算包干价加所有联系单审核费用的方式进行,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甲方进行结算。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壹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齐全的结算资料后壹个月内出具结算意见,如乙方对甲方结算有异议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作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 发包方

1.1 组织承、发包方在现场进行施工图交底会审; 1.2 协助办理有关施工进场手续。 二、 承包方

2.1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

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2.3 已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

间发生损失,费用由承包方全额赔偿。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 根据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60 天(日历天)。自200 年 月 日

进场开工至200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二、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2.1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的水,电源,影响进场施工; 2.2 不属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重大设计方案修改,造成较大工程量的增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2.3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严格按发包方的设计图及要求施工,如发包方设计说明表达不

清的,应立即询问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

二、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规范、

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的品牌、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等必须符合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见附件 )及承包方提交的承诺

(见附件 )。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

承担。

3.2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3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一般质量事

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3.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1 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在 3 小时内派人至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 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包工包料;承揽方提供

的材料与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必须与发包方的要求相符。 二、 发包方有权更换主材品牌,此属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拒绝。 三、 承包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

方可用于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应重新更换,达到质量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作为顺延。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 30 %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二、 彩钢板等主材到货后再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万元(约合同价的15 %);彩钢板工程、通风系统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万元(约合同总价的35%)。

三、 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发包方再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的 15 %,计人民币 万元;

四、 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如无决算工程量付至合同价的 95 %,如有决算工程量由发包方对工程作决算,发包方应在决算完成后2个月之内付至确认的结算价的 95 %;

五、 结算价的 5 %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息付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开工前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如有任何交底文件则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 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 。主要项目成员以投标文件所列为准。

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必须达到 80 %,如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与承诺存在5%差距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同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成员(项目经理到位率未达到60%的视为自行调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工程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分包和转包。如乙方进行转分包,一经甲

方发现并证实,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后,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五、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

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同意后采取实施。

六、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承包方才

予实施。

第八条 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在施工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并及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乙方应办理本工程第三人责任险并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不办,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发包方的正常生产,并遵守发包方《外来人员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度。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下列情况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

1、 2、 3、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造成承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或未及时通知发包方导致损失扩大

的,承包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发包方经营政策变化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工作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部分的造价的价款。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和交付

一、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发包方的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资料、施工

说明、会审纪要,施工中的签证意见、修改通知书、承揽方的预算资料、竣工图等,现行施工规范、规程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二、 竣工验收的具体安排:承包方应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

资料及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至少包含的资料为: 竣工蓝图两套,工程量变更单,风管检漏记录,净化工程洁净室测试报告等。如发包方认为确实具备验收条件的,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之日即为完工之日。承包方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 天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 三、 竣工验收合格:

3.1 如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组织验收一次性通过的,则由发包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给承包方;

3.2 如组织验收不能通过则承包方应继续施工,或进行修理、返工,以期达到

验收标准,第一次返工时间不能超过 5 天;在承包方继续施工、或进行修理、返工完成后,应再次通知发包方组织验收,如若通过,由发包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给承包方;若第二次仍未通过的,除发包方认为有必要解除合同之外,承包方有义务修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通过,交付给发包方。

四、 对局部验收合格部分发包方有权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 因承包方超过期限进场开工,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除应返回发

包方已支付的备料款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

二、 未按期完成工程或合同期内完成的工程没有通过验收的均视为未按期

完工,无论是否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工程延期的,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总造价 0.5 %;如发包方具有解除权并解除本合同的,承包方除支付相应违约

金外,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数额的,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三、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办法

一、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向发包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申请裁决。

二、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质施工连

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产品。 2.1 2.2 2.3 2.4 2.5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商停止履行;

调整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一方违约,另一方依合同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附则

一、 本合同壹式四份,发包方三份,承包方一份。 二、 本合同自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三、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任何修改部分无效。 四、 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五、 本合同的下附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5.1 工程要求及说明;

5.2 发包方的议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5.3 承包方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

如上述文件出现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以顺序在先的规定或有利于发包方的条款或解释为准。

发包方(盖章 ):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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