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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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间金融发展是民间资本扩张的内在冲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

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加速发展民营金融,加强对民营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关键词 民间金融 融资需求 金融约束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它是对官方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沿海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出现了民间借贷、各种金融会(标会、轮会、摇会等)乃至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出现,对缓解资金紧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倒会、资金外逃等等,在金融领域甚至对国民经济都带来了一定风险。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和增值,民间金融能在狭缝中成长和壮大,是因为民间资本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要在不断增加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时,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从民间金融变为民营金融,并对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发展状况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的机构和组织(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所以目前的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二) 民间金融的类型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

式。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三)民间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状况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苍南是温州市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县之一,2001年,该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占45%,个别企业可高达50%以上,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仅占20%。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经过多次研究和提请银监会批准,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到1992年底,全国己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乡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1992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比1991年增长65%,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8。5亿元,比1991年增长75。5%(严瑞珍、刘淑贞,2003)。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有效地支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一度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村级组织的“钱袋子”,受到行政干预,乱支乱用,造成严重亏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将其关闭。另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地下钱庄目前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仅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2%。私募基金总额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刘惠好,2003)。大量的资金没有纳

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民间金融超常发展的原因

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不断扩大,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也有相当部分进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从理论上分析,一般认为,二元经济是民间金融生成的基础条件,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和作用空间,受制于一国经济,金融的二元化程度。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完全准确。其实,即使在经济一元化程度很高,经济和金融发达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美国,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融资的规模也相当可观。据统计,在美国2.5亿多人口中,有7500万人(约合2500多个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来解决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对于特定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来说,客观上有其存在的空间,它与正规金融一道是一种共存和互补的关系,并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被取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情况都是如此,只不过发达国家民间金融运作和管理的水平更高一些罢了。 与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这是因为:

(一)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一方面,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数以亿计的农户有着庞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在大规模撤并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之后,对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支持迅速萎缩,而从农村流出的年资金规模约在2000亿左右,这为民间金融的活跃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导致了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高利贷活动的情况。这也就是为什么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贷款难)相对于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民间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发展快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

如前所述,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官办特征极为明显。由于政府组织部门掌握着人事任命权,金融机构负责人为了\位子\,首要目标是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而所谓对民间金融的支持和服务则是非常次要的事。与此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出于恪守贷款条件和减少交易成本,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难以适应农村资金市场小规模非正规的特点。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民间经济主体尤其是大量民间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满足,只能依赖民间金融。

(三)民间金融机制灵活,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

通常,正规金融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这是阻碍民间经济主体向其借贷的重要原因。而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人情网络关系的信用基础上,融资信息对称,较少需要抵押,担保等复杂的融资门槛。特定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机制,使得交易成本低,交易过程快,民间经济主体能简便快捷地筹措到所需资金。

(四)民间金融利率较银行基准利率高,居民投资渠道狭窄,使不少储蓄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金融市场

目前,居民储蓄在正式金融领域大致有两方面投向:一是用于银行存款,购

买国债或手持现金,这种投资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但由于市场存在先天性制度缺陷,许多居民不愿接受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为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只好投向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相对前两类投资工具而言,这种投资风险小,收益高,因而为不少居民所接受。可以说,民问金融是投资者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民间金融的活跃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金融供求关系使然,是与现存金融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密切相关的。

三、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约束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

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重要变革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采取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变革后的我国农村经济形成以个体为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由于农业经济比较利益低下,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了优先发展工业的重大经济战略部署,我国也是如此,所以,历次农村金融制度变革都选择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其实质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方式,而并非农村经济个体的自主选择,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意愿。 (二)金融机构定位不明

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后,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家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是真正扎根于农村,但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由于存在对农村资金投放不足、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不良贷款率较高、股权过分分散、风险共担机制未形成等方面的缺陷,其服务“三农”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成立的初衷是“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规,《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并不适合农村信用社,再加上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使得该机构从诞生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预贷款现象屡有发生,在资金的运营上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价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漠视农户的经济需求。 (三)民间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农村快速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对资金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虽然民营经济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经济领域,但涉足金融行业却面临着极高的门槛,国家仍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市场被国有银行及信用社垄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只能由单一的国有部门满足,尽管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缺乏还款约束机制、信用范围狭小、借贷利息高、抗风险能力弱等种种弊端,但它却能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抵押物估价、非生产性借贷等难题。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虽不被政府认可,却在政府的屡次禁令中或隐于地下,或改头换面,并逐步侵蚀着银行贷款在农村金融中的份额。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传统农业作为高风险的产业,不可能依靠纯粹的市场机制获得其需要的资金配置。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竞争性的商业银行制度已见雏形。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城市金融改革进程,导致了市场为主导的城市金融和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由于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

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的萎缩。可见,农村金融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

四、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一)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 (二)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建设的思路 1、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

要依法引导和管理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合作金融立法上至少应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以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有法可依;二是立法思想应体现“解放思想,突破创新”的要求,打破陈腐观念的束缚;三是放宽农村合作金融标准,发展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多种合作金融形式;四是要突出“增量渐进式”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思想,对增量要积极扶持,鼓励创新;五是“支农”应体现“资金支农”一元化判断标准,即只以资金支农效果的好坏作为判断合作金融发展成败的依据。 2、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这个体系必须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农方向;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功能;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在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国家以实拨资金兑付央行票据等形式来消化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包袱,目的在于让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非粮食种植重点地区的农业发展银行应该让其承担部分支农政策性贷款业务,从而弥补市场方面的缺陷,体现国家支持农业经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意图,在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农村经济信贷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可以尝试通过利率适度放开机制,吸引其他银行对优质农业项目进行资金投放,拓宽农业与金融合作的空间。

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有效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和可持续经营。一是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调整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投入;二是根据农户借款的用途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的需求特点为不同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三是创新担保方式。同时,政府应该主动为农村设

计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策略,从而更加有力地支持农村金融创新。

4、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将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5、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可以说,在金融业,我国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没有摆脱行政控制的计划经济模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 6、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目前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我们要把更多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给非公有制企业更宽松的环境,更多的融资方式,居民将其储蓄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原来的国有部门,实现对国有部门股权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原来由国有部门经营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引进了民间资本,进行商业化运作,转换了经营机制,会提高运行效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7、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机构能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损害相关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潜伏着金融风险,需金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流动制度,为了避免银行上市面上圈钱和进行关联交易,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和债务构成都要进行曲定期披露。

如何看待民间金融

国贸1203班

王琪 201211055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3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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