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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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深宝府〔2008〕1号

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

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规划主管部门,主任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应当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作为生态线管理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各街道办以市规划主管部门2006年底的清查结果为依据,对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

现状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和确认,并对核实的结果负责(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整理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环境保护和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整理结果,在2个月内完成对线内已建成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成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环境影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需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协调。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生态线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规划、国土、贸易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

第六条 线内已批未建项目用地以及各类已建成的非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线内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成以及在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成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街道综合执法队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处罚标准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处罚后,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申办完善相关手续。

(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违法在建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街道综合执法队责令相关权利人立即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位于线内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复绿及后续管理工作,由相关街道办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线内违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1999年3月5日之前已建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由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及市、区关于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处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时,区贸易工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

先对相应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详见附件)。

1999年3月5日之前已建成的其它违法建筑和构筑物,待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二)线内1999年3月6日至2004年10月28日期间建成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及经区政府批准复工建设的历史遗留工业和公共配套设施,各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区环保部门应对使用单位作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其业态提出环境影响审查意见。经环保审查不达标又无法整改的项目,由区环保部门责令相关业主单位停业整顿。该类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涉及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问题,待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三)线内2004年10月28日后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的要求,由各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从严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由所在街道办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各街道办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实行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逐步置换为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组织协调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住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如符合一户一栋且经所在社区、街道办确认,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线内旧村改造坚持控制发展的原则,通过对线内现状清查结果的审查认定,严格控制线内旧村的现状及用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建和扩建。

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由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和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整体搬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

确需在原址进行改造的,由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配合进行专题研究,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改造思路,明确改造后总的建设规模和所要达到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改造专项规划,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线内新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一)未能按照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承办工作,给执行本办法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虚报线内违法建筑建设时间造成错误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均不得参加年度的评优评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线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生态遭到破坏的直接责任人,由纪检部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任免单位依法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因违法建设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对其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恢复生态原貌;因严重破坏或污染环境导致无法整改和恢复生态原貌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法定机构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后,责令其赔偿并处以重罚,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37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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