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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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

1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从“人、车、路、环境”四方面严把车辆运行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运车辆的运行安全管理。 3 车辆运行条件

3.1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营运线路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3.2 车辆运行要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 3.2.1 出车前要认真检查灯光、转向、制动、轮胎、燃润油及冷却液等是否达到要求,保持“四清”、防止“四漏”;

3.2.2 行车中要利用中途休息时间对车辆的轮胎磨损及受热温度等安全部件进行自检,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

3.2.3 收车后要将车辆运行情况反馈给专职检验员,与检验员一并查看车辆详细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护。

3.3 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铁锹、三角木、防护网、警示牌(全封闭客车要配备应急安全角锤)等,并

保持齐全有效。

3.4 车辆检验按照“车辆检验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执行,调度凭完好证派车运行。

4 行车要求

4.1 驾驶员要符合“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的有关要求,驾驶车辆时要携带有效证件。

4.2 安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嘱咐、安全教育及车辆复检工作。

4.3 行车时要按规定时速行驶,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途班线要严格按定点休息制度执行。

4.4 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行驶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并按规定按时交接。

4.5 驾驶车辆时要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与检查。 4.6 驾驶员应保障GPS设备的状态良好,对监控平台下发的短信提示和指令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4.7 乘务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注意事项,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有序上下车,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行车。

4.8 驾驶员、乘务员应做好中途 “三品”检查工作,严禁“三品”上车。

5 不同道路情况下的行车要求 5.1 普通公路

5.1.1 车辆运行在等级公路或县乡道路时,驾驶员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变化,通过城镇村庄、繁华路段、平面交叉口等要减速慢行;

5.1.2 超车时要选择宽阔的路面,严禁强超硬会;

5.1.3 运行中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合理控制车速,雨雪天气、道路泥泞更要减速慢行,视情使用防滑设施。

5.2 高速公路

5.2.1 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5.2.2 通过隧道时提前减速,不准在隧道内超车,驶出隧道时,要特别注意隧道与桥梁相连路段,谨慎驾驶;

5.2.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法把车辆停在路肩、紧急停车带等安全地段,向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立警告标志,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驾、乘人员要迅速退到护栏以外等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5.2.4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谨慎驾驶,必要时驶离高速公路;

5.2.5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停车上下旅客及装卸货物的行为发生。

5.3 山区公路

5.3.1 通过傍山险路时,特别是雨雾天气,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发现险情及突发事件,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察明情况、确认安全后缓慢通行;

5.3.2 超、会车要选择相对宽阔、平坦的路面,严禁在弯道、陡坡超越车辆;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6 不同季节安全行车要点 6.1 春季行车

6.1.1 行车时车辆不要太靠边,停车要选择安全地段,防止因春季解冻发生地陷和山体滑坡等引发的意外情况;

6.1.2 要注意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的体力,防止疲劳驾驶。 6.2 夏秋(雨)季行车

6.2.1 夏季行车注意劳逸结合,保持充足体力,注意防暑降温,切勿开疲劳车;

6.2.2 做好车辆的“三检”工作,注意观察仪表、水温、机油压力、轮胎气压等,防止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6.2.3 雨天行车时,要密切注意道路情况与行人动态,须保持雨刷、灯光齐全有效;

6.2.4 要密切注意因大雨造成的水毁、塌方、滑坡和路基松软。过漫水路要停车察明情况,停车要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在傍山、河道或危险地段停车;

6.2.5 夏、秋季道路上有打场晒粮现象,车辆通过后要注意检

查底盘有无秸杆;要做好防火工作。

6.3 冬季行车

6.3.1 配备冬防设施(防滑链、铁锹、三角木等)和消防器材,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6.3.2 及时更换冬季燃油、润滑油和防冻液。严禁明火烤车; 6.3.3 雾天行车要开启防雾灯、示宽灯、尾灯,降低车速、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避免紧急制动,防止追尾。严禁超车和抢行。

6.3.4 冰雪路面行车:

6.3.4.1 要安装防滑链,低速平稳驾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急打方向、紧急制动,以防车辆发生侧滑;

6.3.4.2 通过十字路口、转弯以及遇有车辆和行人时,提前采取措施,减速通过。

6.4 夜间行车

6.4.1 确保车辆制动、方向、全车灯光等齐全有效,并按要求粘贴反光标识;

6.4.2 在视线不良、平面交叉口要减速慢行,随时准备处理突发情况;

6.4.3 夜间会车时做到“礼让三先”,正确使用灯光; 6.4.4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紧急停车时,一定要选择安全地段,开启示宽灯,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驾驶员和乘车人应转移到安全地带;

6.4.5 在三级公路以下(含三级)晚22时至次日6时,严禁客车通行。

6.5 加、包车辆行车

6.5.1 必须办理加、包车辆运行手续,持有效完好证,经车队安全嘱咐后,方可运行;

6.5.2 执行加、包车任务,驾驶员当日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或当日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由车队配备双班或更换驾驶员;

6.5.3 团体包车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包车,车队要对驾乘人员进行专项安全谈话教育,必要时由车队管理干部带队跟车;

6.5.4 GPS监控平台应对加、包车辆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车辆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

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经济运行,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单位营运车辆的维护管理。 3 车辆维护管理

内容包括:维护管理程序、维护计划、维护实施、维护费用管理、业务流程、监督考核等。

4 车辆维护管理程序

4.1 车辆维护计划由技术管理部门依据车辆营运里程或间隔时间统一制定,按月下达至车辆基层单位。

4.2 车辆基层单位依据车辆维护计划负责组织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4.3 车辆二级维护必须在本单位指定的具有二维资质的维修厂、站进行。

4.4 车辆维护费用应实行预提,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4.4.1 车辆维护费预提:技术管理部门依据车型核定维护费用

支出,以二维周期的不同按月平均测算维护费用预提,逐月下达并由财务部门统一收缴;

4.4.2 二级维护实施后,由技术管理部门对维护车次、维护费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划转。

4.5 维护率和维护质量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5 车辆维护计划

5.1 营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

5.1.1 一级维护间隔时间:营运客车、旅游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月维护二次、运行线路单程超过150公里的每月维护三次;营运货车每月维护二次;

5.1.2 二级维护间隔时间:营运客车、旅游车三个月维护一次,使用六年(含六年)以上、单程运距在4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依据行使里程(14000一17000KM)或二个月维护一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个月维护一次,使用五年(含五年)二个月维护一次;营运货车每四个月维护一次,使用六年(含六年)以上三个月维护一次。

5.2 车辆维护的实施

5.2.1 各基层单位依据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负责组织车辆进厂维护作业;

5.2.2 汽车维修厂、站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反映的车辆使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检测,填写进厂二级维护通知单并确定二维附加小修作业项目;

5.2.3 车辆二级维护标准应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二维作业并依据相关汽车维修标准进行附加小修作业;

5.2.4 二级维护作业过程检验、检测,二级维护及附加小修作业竣工检验、检测由维修厂、站按相关标准进行并认真记录。检验、检测合格后,维修厂、站应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明;

5.2.5 各基层单位应及时记录车辆维护基本信息,并按月将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报技术管理部门。

6 二级维护业务流程

根据维护计划进厂检验→查看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反映车辆情况→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进行检测→诊断并确定附加小修作业项目,填写“车辆二级维护进、出厂通知单”→基本维护项目作业、二维附加小修作业、过程检验、更换配件记录→竣工检验、检测(不合格→返修→二次交车检验)合格→填写出厂检验记录→质检员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填写车辆技术档案→报运管部门进行微机录入。

7 监督检查

技术管理部门应对维修厂、站的维修资质,维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对一次交车合格率、维护率进行考核。

8 车辆维护相关记录保存期为一年。

车辆检验管理工作标准及程序

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车辆检验管理工作,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单位营运和非营运车辆的技术检验工作。 3 车辆技术检验管理

包括:车辆技术检验职责、基础设施配备、人员条件、安全检验工作标准、检验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

4 车辆检验管理

4.1 营运客车由单位检测站或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不能当日往返的长途营运客车,应委托对开班车的汽车站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驻站车和“倒发车”的营运客车,由驻站检验员进行安全例检。

4.2 旅游客车、营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车、教练车、公务用车、辅助用车由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验。

5 基础设施、人员条件 5.1 基础设施

5.1.1 客运汽车站应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1.2 一、二级汽车站要逐步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专用检测线; 5.1.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的单位要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2 人员条件

5.2.1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从事15年以上汽车修理或10年以上客运车辆驾驶经历;

5.2.2 检验人员应参加行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经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2.3 每50辆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一名车辆检验人员;每100辆货运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一名车辆检验人员。

6 工作标准

6.1 营运客车、旅游客车、营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及“营运车辆安全设施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增加皮垫、接地线、压力表、安全阀、危险标志、罐体渗漏及其附件的检视等项目的检查。

6.2 车辆例检员应按要求进行记录,对合格的车辆应按要求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出站维修或(待复检)通知单”;对复检合格的车辆应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复检合格”及检验员印章并签注复检时间。

6.3 营运客车执行短途一日一检,长途一令一检,“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有效;营运货车实行定期检验;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旅游客车实行一令一检;出租车、教练车、公务用车及辅助用车以日常检查为主。

6.4 车辆检验工作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和倒查制度。

7 检验工作流程

7.1 车辆例检员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逐项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完毕的车辆应填写车辆例行检查表、逐项签注“合格”与“不合格”、加盖检验人员名章并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出具“安全检验合格通知单”签注检验时间并加盖客运汽车站及检验人员印章。

7.2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加注时间的“出站维修(或待复检)通知单”→对复检合格的车辆在“车辆例行检查表”的原不合格项内加盖“复检合格”和检验人员印章→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签注时间并加盖客运汽车站及检验人员印章。

7.3 对当班不合格的车辆及需要说明的问题要进行交接纪录,交接检验员要进行交接签字。

8 监督检查

技术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基础设施、人员条件、检验工作流程等进行监督考核。

9 附则

检验、检查记录保存期为三个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2t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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