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

更新时间:2023-12-01 06: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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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财综字[2013]4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09 【实施日期】201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3〕44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涉及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4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 / 2

1、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海关部门

2、ATA单证册调整费 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税务部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2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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