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考前预测试卷

更新时间:2023-09-18 12:16: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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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51、某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大桥1座、路基路面工程50公里。建设单位将桥梁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①监理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③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④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 ⑤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由业主来行使进度与费用控制;

⑥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合同工程提前完工时,监理单位与业主分享利益。问题:

(1)该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何种监理组织形式合适?为什么? 答案:

1、(1)监理合同的不妥之处:

①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对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工程项目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占在公正立场上进行监理,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③业主方参与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与进行活动。

④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⑤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合实际的。

⑥监理单位努力使工程项目提前完工,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宜采用二级监理机构,采用直线式组织结构形式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开工里程在20KM 上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宜采用二级监理机构;该项目由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宜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直线式的组织形式适用于监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相时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52、某公路收费站房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业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进行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赶在雨季前做完屋面防水,业主代表选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该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合同未签) ,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总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问题:

(1)你认为业主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总包单位提出异议,监理工程师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业主代表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属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违约行为;

(2)业主代表在未通知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是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3)业主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是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4)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中止业主方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并报业主批准,由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5)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工程师不能直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批准,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

51、某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分析了项目规模和特点,拟按照组织结构设计、确定管理层次、确定监理目标和指定工作内容、确定监理工作流程等步骤,来建立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

问题:(1)该监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步骤有何不妥?应如何改正? (2)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3)常见的监理组织结构形式有哪些考试大论坛 (4)要建立具有结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单一、隶属关系明确的监理组织机构应选择哪一种组织结构形式

答案:(1)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步骤中不应包括“确定管理层次”,其他步骤顺序不对。正确的步骤应是:确定监理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组织结构设计、确定监理工作流程。

(2)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

①掌握完整的知识结构,会管理、通经济、知法律、懂技术及专业外语知识

②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③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④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敬业精神 ⑤具备良好的文化修养 ⑥身心健康 (3)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

(4)应选择直线式组织结构形式

52、某公路项目,采用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实施项目管理。施工中,承包人无法在工程现场附近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料源和水源,致使材料运距增加,加之路况极差,施工成本直线上升。为了减少亏损,承包人于2008年10月6日自行停止施工。承包人认为,业主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将这种情况预先告知承包人,业主应补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书。

问题:(1)承包人因此而自行停工的做法对不对? (2)承包人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承包人没有监理的批示,自行停止施工,是错误的,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2)索赔不成立,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应认为承包人通过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考察,已经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并且在投标中考虑这些因素,应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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