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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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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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股款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XXX XXXXXXX 发起人2 XXX XXXXXXX 发起人3 XXX XXXX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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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 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情况 持股比认购的股例(%) 份数 余额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出资认购的股方式 时间 份数 XXX 备注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1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占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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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2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 ,占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发起人3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占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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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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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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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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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六十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指定XXX报纸和XXX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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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XXX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由发起人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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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1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1u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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