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督导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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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督导验收办法(试

行)

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本质要求,是我省今后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2010年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建设目标。为此,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06]9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作好原等级学校向规范化学校的过渡认定工作。

原被评为省、市一级的学校原则上可认定为规范化学校,但未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原省、市一级学校,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验收范围。 原县(市、区)的一级学校,按省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整改达标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室提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定为规范化学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督导室负责本地区原等级学校向规范化学校的过渡认定工作。

二、 分级负责,作好规范化学校建设的验收工作。

县(市、区)规范化学校建设的验收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工作,应根据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分期分批进行,省人民政府督导室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各地级市完成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提出督导验收申请,省人民政府督导室组织督导验收。 三、 申报规范化学校建设材料及其报送。

自评报告:所在地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成绩与做法,存在问题与努力方向,自评得分情况。

自评分说明:填写达标情况,有关数据及扣分原因。

各相关学校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室。

各镇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县(市、区)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督导室。 各地级市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以上材料均为电子版。 四、督导验收程序。

1、 自评报告会; 2、 察看学校;

3、 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专访; 4、 督导验收组作评估报告。

五、几点要求:

(1)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对实现政府基本的监督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确保人人都享有公平的教育的有效手段。

(2)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10年)》和《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进规范化学校的建设工作。

(3)各地要把建设规范化学校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紧密地结合起来,科学地、前瞻性地作好的研讨工作,即要建好每一所规范化学校,又要切合实际地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中,尤其是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更要注意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50”班额工程,以及与学生生活设施改造,学校设备、场地建设科学地结合起来,与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结合起来,注意在以上工作中防止出现新的辍学、新的上学难问题,关注每一个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督导验收标准》另行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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