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牧函201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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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农牧函〔2010〕343号

关于开展2010年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

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日前我委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皖农牧〔2010〕97号),现就做好2010年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符合《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均有资格申请认定。

二、认定程序、要求及数量

认定采取自愿报名、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人填写《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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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省农委批准;省农委组织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抽查。复审、抽查通过后予以批准。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地在申报养殖场(小区)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选择,重点在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6个主要畜禽品种场(小区)中筛选。2010年认定100个,原则上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滁州、六安、安庆、巢湖、蚌埠、宣城等市可推荐6-8个,淮北、淮南、芜湖、铜陵、马鞍山、池州、黄山可推荐3-6个。

2008年已申报并经省农委组织检查的养殖场(小区),应在原有申报材料基础上,对照新的认定办法,进行“拾遗补缺”,并对“补缺”部分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

三、申报要求

凡申请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的,须按《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需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五份。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完成材料复审、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程序,并以正式文件统一报省农委,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其中《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需发电子版本至ahsxmc@163.com。从2011年起申报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的2月1日-4月1日。

今年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群众关注度高,各级要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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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按时申报;要认真把握申报标准,严格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公示推荐的结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认定申请书可从安徽省畜牧兽医网(http://www.ahxmshy.com)下载。

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是推进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经认定的企业,也是农业部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选择企业的基础。各级农委(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成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宣传,规范操作,认真审核把关,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安徽省畜牧兽医局监督电话:0551-2616494。 电子邮件:ahsxmc@163.com 联 系 人:辛俊玲 程智中

附件: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

认定申请书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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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小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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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取得的许可证、执照等名称相一致; 4、产量、销售额等数字均按上年度填写;

5、附齐有关证明复印件,如法人身份证、许可证、执照; 6、填写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8、该表一式五份。

9、本表可在安徽省畜牧兽医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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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亩、万头(只) 申请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 主管部门 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时间 领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时间 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 年销售额 年存栏数量 邮 编 饲养品种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编号 执照编号 占地面积 年出栏数量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基本情况(指发展概况,包括单位性质、建场年代、投资额、 场址布局、饲养品种、数量,技术力量等情况) — — 6

2、规模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填写,分商品饲养和种畜禽生产两类) 3、防疫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填写,包括免疫接种、消毒环节、兽药使用、疫病诊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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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施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填写,包括水电路、生产设备设施等) 5、治污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填写) — — 8

6、生产管理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款填写) 7、示范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八款填写,包括推行标准化,对周边地区示范带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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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材料目录(材料已经附具的,请在方格中划勾) □示范小区(场)创建工作总结;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养殖小区(场)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小区(场)存续的证明材料; □平面布局图;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上年经营业绩证明;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场应附省级或设区的市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它。 三、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所在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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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农委专家评审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六、省农委审定意见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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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畜禽养殖 示范场 认定 工作 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0年5月12日印发 打字:侯勤廉 校对:程智中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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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0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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