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消防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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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2016年3月24日修改稿。 表示删除,黑体表示修改) 修 改 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修 改 后 第一章 总则 具体意见和理由 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会发展相适应。 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将第二款单分一条作为第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督查考评,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 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移至第二章)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

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公益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需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查记录; 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设施、燃气和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定,并公布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人员;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投入;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应当建立火 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 条 单位应当组织员 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熟悉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防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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