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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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 与施工安全。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情况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现予颁发,自2008 年4 月1 日起 施行。

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仿古建筑、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各单位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要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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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工程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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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7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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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词语含义????????????????????????????????????????????? 八、承包人承诺??????????????????????????????????????????? 九、发包人承诺??????????????????????????????????????????? 十、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0

一、总则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通讯联络??????????????????????????????????????????? 5.工程分包?????????????????????????????????????????? 6.发包人提供资料???????????????????????????????????????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9.事故处理?????????????????????????????????????????? 10.专利权??????????????????????????????????????????? 11.联合的责任???????????????????????????????????????? 12.保障????????????????????????????????????????????? 13.财产????????????????????????????????????????????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5.承包人???????????????????????????????????????????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7.发包人代表???????????????????????????????????????? 18.监理工程师???????????????????????????????????????? 19.造价工程师???????????????????????????????????????? 20.承包人代表???????????????????????????????????????? 21.分包人??????????????? ??????? ?????????? ???? ??? ? 22.承包人劳务????????????????????????????????????????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3

23.工程担保????????????????????????????????????????? 24.发包人风险???????????????????????????????????????? 25.承包人风险???????????????????????????????????????? 26.不可抗力????????????????????????????????????????? 27.保险?????????????????????????????????????????????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9.开工????????????????????????????????????????????? 30.暂停施工和复工?????????????????????????????????????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2.加快进度????????????????????????????????????????? 33.竣工日期????????????????????????????????????????? 34.误期赔偿?????????????????????????????????????????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 36.质量目标????????????????????????????????????????? 37.工程的照管???????????????????????????????????????? 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9.放线?????????????????????????????????????????????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3.材料、设备的检验?????????????????????????????????? 44.检查和返工????????????????????????????????????????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7.工程试车????????????????????????????????????????? 48.竣工资料????????????????????????????????????????? 49.竣工验收????????????????????????????????????????? 50.质量保修????????????????????????????????????????? 六、造价

51.资金计划和安排????????????????????????????????????? 52.工程量???????????????????????????????????????????

53.工程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暂列金额?????????????????????????????????????????? 55.零星工作项目?????????????????????????????????????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58.工程数量的偏差????????????????????????????????????? 59.工程变更?????????????????????????????????????????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 ??? ?? ???? ??? ??? ?? ??? ??? 6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 4

62.支付事项????????????????????????????????????????? 63.预付款???????????????????????????????????????????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5.进度款???????????????????????????????????????????

66.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8.质量保证金????????????????????????????????????????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9.合同争议????????????????????????????????????????? 70.合同解除????????????????????????????????????????? 71.合同解除的支付????????????????????????????????????? 72.合同终止????????????????????????????????????????? 八、其他

73.缴纳税金、规费?????????????????????????????????????? 74.保密要求????????????????????????????????????????? 75.廉政建设????????????????????????????????????????? 76.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3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通讯联络????????????????????????????????????????????? 5.工程分包????????????????????????????????????????????? 14.发包人?????????????????????????????????????????????? 15.承包人?????????????????????????????????????????????? 17.发包人代表??????????????????????????????????????????? 18.监理工程师??????????????????????????????????????????? 19.造价工程师??????????????????????????????????????????? 20.承包人代表??????????????????????????????????????????? 23.工程担保????????????????????????????????????????????? 26.不可抗力????????????????????????????????????????????? 27.保险????????????????????????????????????????????????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9.开工????????????????????????????????????????????????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6.质量目标?????????????????????????????????????????????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7.工程试车????????????????????????????????????????????? 49.竣工验收????????????????????????????????????????????? 5

50.质量保修????????????????????????????????????????????? 54.暂列金额????????????????????????????????????????????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60.价款调整方法???????????????????????????????????????? 62.支付事项????????????????????????????????????????????? 63.预付款??????????????????????????????????????????????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5.进度款??????????????????????????????????????????????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8.质量保证金??????????????????????????????????????????? 69.合同争议????????????????????????????????????????????? 74.保密要求????????????????????????????????????????????? 76.合同份数?????????????????????????????????????????????

第四部分 附件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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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 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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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 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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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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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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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造_________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 条和第32.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 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 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 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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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标题和旁注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

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 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 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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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适用标准与规范通讯形式发送通讯分包工程的批准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 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合同终止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的责任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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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地下障碍物处置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

13

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安全事故处理事故争议认定侵犯专利权责任版权和知识产权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暑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发包人财产及其使 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4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工作

15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23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 条、第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

16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职权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17

(2) 根据第13.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 根据第15.5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监理工程师指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发包人

18

对造价工程师授权造价工程师职权 19.3

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 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

19

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

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

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0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23.4

承包人按第23.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 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21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期限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双方延长担保期限约定担保事项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风险。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4 条和第26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 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 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 理:

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处理程序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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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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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发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 代办。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23

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用途约定投保内容和责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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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开工条件工程开工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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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24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 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 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暂停施工持续70 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 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 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25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 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工程工期工期顺延

38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 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 款规定的14 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 款和第31.4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 款和第31.4 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 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 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 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工期顺延的申请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 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 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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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 款和第 60.2 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34 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 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

27

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误期的赔偿计算误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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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 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照管

42

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 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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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

(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审查、检查和整改安全防护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44

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

29

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钻孔和勘探性开挖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 条规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细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或委托承包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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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 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委托承包人运输。

(4) 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买。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 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6)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 款和第42.3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

31

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应按实调整。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监理工程师应在见证取样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43.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指定采购材料设备进入现场检验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使用。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不达 标准的处理和责任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制。 45.3

32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6.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7 工程试车

47.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验收结果的确认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重新检验额外检验试车内容。 4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7.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应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应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7.5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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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

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结果的确 认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51

47.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 竣工资料

48.1

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9 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8.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9 竣工验收

49.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9.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9.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49.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投料试车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组织验收和确认组织验收的限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9.1 款至第49.4 款规定办理。 49.6

3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9.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69.4 款规定调解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50 质量保修

50.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0.2

质量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 50.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六、造 价

51 资金计划和安排

51.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5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 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52 工程量

52.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52.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35

53 工程计量

53.1

工程的计量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为准。 53.2

承包人应按第65.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提供资金安排证据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清单的工程量工程计量的依据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54

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3.3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应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3.4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 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3.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 条规定处理。 53.6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54 暂列金额

54.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风险以外的费用、零星工作的费用等。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55 零星工作项目

现场计量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复核计量结果不予计量暂列金额的用途。 55.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计算。

36

55.2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两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 天内应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 55.3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5.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5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56.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支付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5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承包人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7.2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合同价款按第60 条调整。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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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58 工程数量的偏差

58.1

当工程数量出现偏差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调整。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工程数量偏差。

59 工程变更

59.1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数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9.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 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数量的偏差)。

(2)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3) 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 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 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59.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59.4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 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 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 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5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60 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 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6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8

60.1

合同价款如需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规定调整价款,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 (1)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 出。

(3)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4)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变动在±3%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动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价款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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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6)价款调整以月为时间单元。 60.2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成本费用、利润的补偿。 60.3

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 天内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60.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 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价款调整数额,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价款调整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应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1 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

61.1

如果在基准日以后,有新实施的国家或省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有的国家或省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工期发生了变化,则应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提交价款调整报告及其限制价款调整 的核实与支付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工期的调整。

62 支付事项

39

62.1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 预付款按第63 条的规定支付。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 条规定支付。 (3) 进度款按第65 条的规定支付。 (4) 竣工结算款按第67 条的规定支付。 (5) 质量保证金按第68 条的规定支付。 62.2

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2.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应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62.4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 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63 预付款

支付工程款项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63.1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 日内预付工程款。 63.2

承包人按第23.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3.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 日后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3.4

40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并按第38 条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4.2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时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按该预付款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预付款的扣回内容、范围和金额约定支付方式。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4.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5 进度款

65.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应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

(5) 根据第5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6) 根据第58 条、59 条和第60 条规定应支付的价款调整费用。 (7) 根据第61 条规定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 (8) 根据第63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64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 根据第68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5.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管理要求和使用限制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如果该支付

41

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6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应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65.5

发包人未按第65.3 款和第65.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约定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 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5.6

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

66 索赔

66.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工期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8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66.2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进度款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限制修正支付证书发出索赔意向书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66.3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 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66.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 款至第66.3 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66.5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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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6.7

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6.5 款和第66.6 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应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应按第67.2 款至第67.7 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 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7.2

提交索赔报告无权索赔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反索赔索赔款支付约定结算程序和时限。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7.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7.2 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应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67.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 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 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 条规定处理。 67.5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竣工结算款支付

66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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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第67.5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7.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照管永久工程的责任。 67.8

发包人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8 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质量保证金

6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68.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6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拖延结算的工程交付结算备案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9 合同争议

6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69.2

争议发生后的14 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第69.3 款至第69.6 款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69.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

44

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69.4

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机构: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方式调解。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 69.5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仍可按第

69.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 69.6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70 合同解除

7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70.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调解结果的确认仲裁或诉讼争议期间继续施工协商一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2)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 天的。

(3)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 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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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70.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 天的。 (3)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5)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70.5

合同一方根据第70.2 款至第70.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9 条规定处理。 70.6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因发包人原因解除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71 合同解除的支付

71.1

根据第70.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71.2

根据第70.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 根据第26.3 款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款额。

(5) 根据第70.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 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3

根据第70.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

46

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 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4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应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第69 条规定处理。

72 合同终止

72.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 条至第71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2.2

除第50 条和第68 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72.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其他

73 缴纳税金、规费

73.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金、规费。 73.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金、规费的,应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 止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约定缴纳一切税金、规费没交或少交税金、规费的责任。

74 保密要求

74.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74.2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 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47

74.3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74.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7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 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信息知悉权限签订保密协议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75 廉政建设

75.1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 条、第71 条规定处理。

76 合同份数

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 款、第76.3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条。 48

(1) 文书 (2) 信件

廉政建设违反责任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正本效力副本效力。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49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m/s)、地震烈度(度) 数值 5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0m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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