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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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报信息表

企业存档编号:(2013) 自查信息: 自查部位: *自查日期: * 自查类型: 企业自查 -请选择-专家检查 -请选择-企业联防互查* 检查人:-请选择-* 隐患分类: *隐患级别: * 存在隐患及问题描述: * 请注意:上报此隐患后才可纳入本系统的隐患统计,上报后将不能编辑自查信息 上报此隐患信息 整改信息: 整改负责部门: 计划完成时间: *整改责任人:* *整改投入资金:* 整改措施: * 附件: 请上传附件,上传 已完成整改 请注意:勾选\已完成整改\并保存后将不能编辑整改信息 说明:1、此表内容同网上自报表一样,填写后作为企业台帐资料保存。 2、登录http://zczb.wxaj.net并完成网上报送。 自报单位: 负责人: 日期:

附件2:

关于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报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供各中队参考)

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惠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精神,对你单位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确定你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员1名,填写以下《登记表》。 二、登录无锡市感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http://zczb.wxaj.net 帐号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联系安监中队管理员姓名:×××电话:××××××。

三、通知你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完成单位基础数据,下载《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报信息表》,按要求完成,并通过网上每月报送“自查信息”和“整改信息”。

特此通知。

惠山区××镇安监中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安全信息管理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管理员姓名 手机号码 部门、职务 E-mail 2

附件3: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2?2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总体规划、条线制标、属地管理、企业落实、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结合点,建立先进适用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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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争取2年内建立起“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能考核”的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工作内容

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制定清晰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以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监督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建立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调查摸清企业情况,建立包含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工商代码、行业类别、注册类型、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以及工伤事故、执法监察、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因素,为实施有效决策和监管提供基础信息。

(三)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害因素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法监管”的模式。市、市(县)区、镇(街道)三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锁定相应的监管对象,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事故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使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实时管理、统计和分析,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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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市(县)区、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一要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二要理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

(六)健全考核工作机制。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市(县)、区政府职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市(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建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等工作。要理顺本辖区部门、镇(街道)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做好隐患上报数据汇总分析、督促检查等工作。

2.镇(街道)政府职责: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具体执行层,要摸清和掌握辖区内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做好本辖区企业基础数据库、分类分级管理、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实工作。要明确各条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除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工作。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组织各类企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

(二)部门职责 1.安监部门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形成统一数据库;制订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规范性管理文件;协调各地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各地区、同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例会、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

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台账的摸底建立、督促各镇(街道)做好企业基础信息录入;负责本部门有许可的工矿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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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指由安监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证的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负责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企业培训,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负责依托市级系统逐级汇总、分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职责:

市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组织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制订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标准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有关消防、质监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标准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应会同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研究制订。要锁定直接管理(监管)的对象,负责直接管理(监管)企业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市(县)、区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好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本行业所管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锁定直接管理(监管)的对象,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消防、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订和落实消防、特种设备领域隐患排查标准,依法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跟踪、督促处理本管辖区域内事故隐患和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企业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有职责: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根据有关部门出台的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自查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直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经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电子、电力、船舶修造等行业和市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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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经信委负责指导、督促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水路道路运输、内河港口、水上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渡口码头、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0.市农委负责指导、督促林业、渔业生产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1.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3.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园(风景名胜区)、供水、排水、燃气、城市桥梁等市政园林养护及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4.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储存、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5.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体育系统单位、场馆和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6.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7.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8.市农机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使用及维修单位(户主)、农机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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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9.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废弃危化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0.无锡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1.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2.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3.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危旧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4.市公建中心、园管中心、体管中心、文管中心、医管中心、校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体系建设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 1.研究制定体系建设方案(2012年10月至11月)。各市(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工作目标、时间步骤和实施方式,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

2.建立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以镇(街道)为单位,摸清企业底数,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台帐,逐步完善基础数据库。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各地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尽快做好与省、各市(县)区信息系统对接,按要求落实各项细化工作措施。同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制定隐患排查标准(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

5.开展企业分类分级(2013年1月至5月)。在切实掌握辖区工矿商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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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基本信息、摸清企业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分划分标准,细分辖区内企业类型,并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标准化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级。同时,明确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象,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推进完善阶段(2013年6月至12月)。

1.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初步完成行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后,全面开展系统的运行,检验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修改相关标准、制度,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此同时,积极开展部门间交流、协调,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各项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同推进。

2.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0?193号),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有效运行。

3.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职责绩效量化考核体系,把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部门职责绩效结合起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数量、质量、进度等予以量化细化、实施全过程监督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月至6月)。 围绕持续改进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标,通过召开经验总结交流会、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等形式,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及工作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各行业(领域)延伸,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真正成为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实屏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政府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特别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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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齐抓共管,积极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进一步加大“科技兴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严肃处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社会氛围。加强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

(四)统筹兼顾,完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要统筹兼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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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锡安办?2013?2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委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现将《无锡市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锡市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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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工矿商贸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条块结合、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成立工作组推进各项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同级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成立工作组推进各项具体工作。

市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本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分级确认和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 分类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无锡市实际,将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军工和其他共六类。

第七条 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职责范围按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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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0?193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及“三定方案”职责划分确定。

各市(县)、区政府安委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本地区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文管中心、校管中心、医管中心、体管中心和园管中心负责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第九条 按照行业分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省驻锡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及其下一级控股、占大股企业或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按照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中央、省驻锡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参股及其下属企业不在前款所列范围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条 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区政府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

第二节 分级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评定指标应至少包括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 “达标”、“一般”和“差”三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评定,也可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评定标准。

(1)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初评为“达标”等级。暂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的,也可以初评为“达标”等级。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或者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起以上,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前2年有群体性职业病(3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评定为“差”等级。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初评为“一般”等级。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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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级别下降一级;

(2)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3)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差”;

(4)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降为“差”;

(5)存在市、区两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级别下降一级; (6)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降级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各行业应定期统计汇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变更情况,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降级后,经整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级别恢复。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级别恢复。

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根据评价结论确定级别恢复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或变更意见应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舆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示期限一般为7日,可以采用网上公示等方式。

公示期间内,对评定结果和变更意见存在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维持或重新作出评定或变更意见。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无锡市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并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三章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结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管理)。“达标”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承诺、自我管理为主;“差”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重点。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差”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在无锡市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应重点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消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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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般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在无锡市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中录入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差”级别的,应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通报金融、证券、企业信用等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差”级别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召集1次,同级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安委会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开展分类分级监管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给予批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轻处理。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行业发生较大及其上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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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锡安监?2013?74号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难度将企业划分类别,根据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

安全生产分级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以此划分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在确定企业类别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兼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级、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

我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承担市直管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厂)(以下简称“市直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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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执行层,应当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基本信息台帐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分类、分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企业类别的划分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A类: 1.非煤矿山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4.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 5.炼铁、炼钢企业;

6.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B类:

1.除“两重点、一重大”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2.金属压延(热轧)企业;

3.建材(重点为水泥、陶瓷)企业; 4.黑色及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类生产企业;

6.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为C类。

第七条 企业分级标准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专业评定标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及《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执行,共分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等级:

1.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Ⅰ级; 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Ⅱ级;

3.达到《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的为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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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达到上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企业为Ⅳ级。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直接定为Ⅳ级:

1.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 2.上一年度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3.上一年度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新发职业病病人3人以上的。

第九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半年内,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并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市直管企业所属新注册成立的一级子公司(厂)由市安监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条 已纳入我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各级安监部门依职权决定,在系统中予以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和市(县)、区安监局对下级安监部门分类分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分类和初次评级工作。

市直管单位的分类初评由市安监局对照分类条件和分级标准,确定企业类别和分级级别。

第十二条 分类初评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分类条件,摸清并确定辖区内企业的数量、类别,建立信息台账;

第二步:按照辖区内企业的分类情况,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企业达标情况或评分情况,确定企业分级级别;

第三步:各市(县)、区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分类初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分类初评最终结果;未抽查复核的,以乡镇(街道)的评级结果为企业初次评级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初次评级结果,并在市(县)、区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市直管单位的初次评级结果在市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 经初次评级被确定为Ⅳ级的,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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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辩,由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市直管单位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辩,由市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分类初评的最终结果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分级复评结合安全标准化延期评审进行,原则上每3年复评1 次。

第四章 级别升降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予以降级: (一) 存在事故隐患,经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 发生死亡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人的,级别下降一级;

(三) 1年内连续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四) 列入市(县)、区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级别降为Ⅲ级;

(五)列入市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级别降为Ⅳ级;

(六) 1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人3人以上的,级别降为Ⅳ级;

(七) 企业存在其他应当降级情形的,降级幅度视情而定。

第十九条 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存在应当降级情形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向市(县)、区安监局提交降级申请,由市(县)、区安监局对降级情形予以确认。

市直管单位存在应当降级情形的,由市安监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降级一年后,降级情形消除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申请恢复级别。市(县)、区安监局复查确认符合恢复条件的,应予以恢复级别。

市直管单位申请恢复级别的,由市安监局确认并恢复级别。

第二十一条 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自评级之日起一年后,经自我提升和自我评定,认为达到上一级别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定级。

市直管单位的级别变动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督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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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A类、B类和C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直管单位由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分级督查原则。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前提下,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规定:A类Ⅰ、Ⅱ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Ⅲ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Ⅳ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B类Ⅰ级企业随机抽查,Ⅱ级、Ⅲ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Ⅳ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Ⅰ、Ⅱ级企业随机抽查,Ⅲ、Ⅳ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

上级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Ⅲ、Ⅳ级企业是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改的企业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采取封停设备设施等强制性措施。

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关闭或予以取缔,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其他认为需纳入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由各级安监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Ⅳ级企业每季度应向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除市直管单位Ⅳ级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外,A、B类Ⅳ级企业向市(县)、区安监局报告,C类Ⅳ级企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监管范围内企业的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未按规定上报隐患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安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纯票据性的经营企业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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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0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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