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稿)

更新时间:2023-09-18 07:48: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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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规范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有效控制安全风险,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京主要安全运行保障单位(含公安分局、机场医院、动力能源公司、贵宾公司、商贸公司、博维公司、物业公司、广告公司、餐饮公司、安保公司、公务机公司、地服公司),以及各成员机场(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

安全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 (二)准确性

安全信息描述、统计、分析要客观、准确,避免误报、漏报。

(三)时效性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送安全信息,确保安全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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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信息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信息包括事件信息、安全管理信息、自愿报告及举报信息。

第五条 事件信息按内容分为航空紧急事件信息、航空非紧急事件信息、非航空事件信息三种,如下:

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紧急事件(具体参照《事件样例》),以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信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一类民航安保事件(含非法干扰事件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类型参照表》中的2、4、8、13、18项事件)信息。

航空非紧急事件信息:航空非紧急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非紧急事件(具体参照《事件样例》),以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信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二类民航安保事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类型参照表》中其它事件)。

非航空事件信息:是指除航空紧急事件、航空非紧急事件之外各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不正常及负面影响事件信息。

第六条 安全管理信息包括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安全重点工作进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件及运行异常事件统计、安全风险预警等信息,报送形式分月报、半年报、年报、专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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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是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存储、分析和发布功能的安全信息管理机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

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负责成员机场及在京保障单位总体生产运行情况监控,重要安全、运行、服务事件信息传递;负责生产运行数据、信息管理,推进成员机场运行信息系统整合及数据互通、共享。

第九条 成员机场

负责所属企业(含支线机场)、机场辖区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机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程序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备案;建立机场辖区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存储、分析和发布机制;定期编写安全信息报告、有效分析应用安全数据,并按要求向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报送。

第十条 在京主要安全运行保障单位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程序并报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备案;建立本单位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存储、分析和发布机制;定期编写安全信息报告,有效分析应用安全数据。其中,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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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京外分子公司应按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要求向其报告安全信息。

第四章 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成员机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应明确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应报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资格应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信息管理规定》中有关人员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应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五章 事件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事件信息报告分为航空紧急事件报告、航空非紧急事件报告和非航空事件报告三类。

第十六条 航空紧急事件报告 (一)报告程序

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成员机场(或在京成员企业、直属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事发地民航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接到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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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分管副总经理,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办公室负责人,如有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应报党群工作部负责人。

(二)初始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类别、型号、国籍和注册号;

3.航空器执行的任务性质、航段及所处飞行阶段; 4.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 5.事件事实经过及救援情况;

6.专用联系电话及与事件有关的其它信息。 (三)安全信息报告表

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地成员机场应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关报表,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并配合局方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航空非紧急事件报告 (一)报告程序

航空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报所在地成员机场,成员机场应当于1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运行监控中心,运行监控中心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办公室负责人,质量安全部负责人视情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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