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1

更新时间:2024-04-30 16:5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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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律概述概念与知识1.基本概念

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表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性法规 D.行政法规>宪法>法域外生效。②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律>地方性法规 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4)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 AC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开始生效的两大类。 时间。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包括 A.规范作用 B.警示作用 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现形式,即法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专指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生效,也就是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准则。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规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选择题

(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 C )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3)下列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宪法>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 B.宪法>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

C.社会作用 D.政治作用 (5)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法律事实 3.问答题 (1)法的特征有哪些?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法产生、发展的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里,没有国家和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原始习惯。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剥削,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这两个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就建立暴力机构----国家,同时,制定一系列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规则,就是人类社会上最早的法---奴隶制法。法自产生后,经历了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最早出现的是奴隶制法,相继发展的是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都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新、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 (3)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4)简述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①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规范在哪些地域范围生效。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在全1

起生效;二是法律通过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新法公布实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法律本身规定的终止生效时间届至;有权国家机关发布决议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或法规。法的溯及力方面,一般来说,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家。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③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开了权利和义务。 (6)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包括方面:①行为的违法性;②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③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路遇一歹徒持刀抢劫。在搏斗过程中,小王将刀刺进歹徒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赶紧找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律师告诉小王,他属于正当防卫,在

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不需要对歹徒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好朋友,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化。一件是一天中午,小王因要给班级写板报没有时间去食堂,就让小李帮他打饭,小李一时大意忘记了,小王很不高兴。另一件事是,小王不小心把小李的手机摔坏了,小李也很生气。 问题: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第2章 民法基础知识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使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性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的是(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C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 )。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转让 2

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4)( C )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A.侵权行为 B.无因管理 C.合同 D.不当得利 (5)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 ABC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精神 E.情感 3.问答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以下三种: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 为;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代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代理分为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①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就成为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如果被代理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及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民事责任又分

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而二者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①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问题: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军的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训题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情说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答案: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的行为有效,因刘某已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且其从事该行为时

3

精神正常。刘某后来因患严重精神分

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影响之前的行为效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3章 合同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或者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选择题

(1)下列各种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2)沈城化学纤维厂与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针织厂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B) 

A.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沈城化学纤维厂要承担缔约责任 (3)下列哪一种情况为要约(A)。

A.招标B.决标  C.投标D.开标

(4)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有( D)。 

A.借款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D.旅游合同

(5)刘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了丁尼鹏(乙方)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刘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古占奎(丙方),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租赁合同(C)。

A.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B.即为终止 C.对乙继续有效D.仍对甲继续有效 3.问答题

(1)合同内容有哪些? 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有哪些情形视为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后履行抗辩权;③不安抗辩权

(4)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等发生误解,致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①支付违约金;②支付赔偿金;③要求继续履行;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和减少价款或酬金;⑤定金制裁;⑥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 4.案例题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30日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迟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迟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如果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了时间,未能在6月30日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遭遇暴雨,被山上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体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了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近日经过大修,甲遂请

4

求退还给乙卡车,并要求该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并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该工厂意识到事态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根据上述案情,请分析并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答案:不能。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甲能否要求退车?

答案: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6.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答案: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答案:能。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8.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能。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5.实训题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研讨和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4章 担保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担保: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来说,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

5

为。

留置: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选择题

(1)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D )

A.动产质押 B.保证 C.权利质押 D.违约金

(2)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B ) A.自留山 B.某

中学的小汽车 C.某大学的办公搂 D.宅基地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B )。 A.10% B.20% C.25% D.30%

(4)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C )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5)下列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ACD )

A.公安局 B.海鹏房屋开发公司 C.胜利小学 D.仁和医院

3.问答题

(1)什么是担保,担保的特征有哪

些?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来说,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的特征有:从属性、自愿性、补充性。

(2)保证人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下列主体在保证方式中受到一定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哪些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竟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抵押权应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

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①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②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3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2日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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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部分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8万中只有6万元是定金,超过的2万不能作为定金。 (2)乙公司可以要求违约方甲公司返还定金的一倍即12万。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实训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问题:在此例中,甲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丁的留置权在行使时将产生冲突,分析谁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行使,为什么?

答案:甲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丁的留置权在行使时将产生冲突时,丁的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到清偿,此后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清偿。 第5章 知识产权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讲,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之一。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2.选择题 2.选择题

(1)红光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经营活动。红光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 )

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  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 (2)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的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做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BCD )

A.使用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3)李峰欲向张江湖转让其享有的注册商标,因此李峰和张江湖签订了书面的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法律的规定,张江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C )。 A.张江湖自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时间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B.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后取得商标专用权

C.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D.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并登记备案之日取得商标专用权

(4)李工程师发明了一种制做沙琪玛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红豆食品加工厂或北方食品研究所的下列行为中,哪项没有侵害李工程师的专利权?( D )

A.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B.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

C.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

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D.北方食品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做少量沙琪玛

(5)中韩合资企业广源饮品公司拥有“泉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中韩合资企业广源饮品公司的下列哪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D )

A.请求禁止泉惠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B.请求禁止华州饮料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北市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D.请求已将“泉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星美饮料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3.问答题

(1)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答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期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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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哪些?

答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答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5)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答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美国亨廷顿公司2003年1月10日向日本专利局提出有关“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法国达尔克公司于2003年1月5日向英国专利局提出了“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3月1日,美国亨廷顿公司又就其“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法国达尔克公司也于2003年3月10日以“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说明: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并说明理由。

答案: 根据优先权规定,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达尔克公司。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

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本题中,应将法国达尔克公司于2003年1月5日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日期看作是向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早于美国亨廷顿公司2003年1月10日向日本提出申请日期,又根据先申请原则,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达尔克公司。 实训题

2005年3月,北方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三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长天”和“无敌”为商标。其中“长天”商标依法注册,但是“无敌”、“宝泉”商标尚未注册。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三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宝泉”、“长天”商标,几经周折,2007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长天”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2007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长天”商标。 请同学研讨:“宝泉”、“长天”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使用。本案中“无敌”牌作为药品商标即具有夸大性宣传,因为任何一种药品均不能保证达到100%的治愈率。故“无敌”商标不能使用。 “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本案中,制药厂研制的人用抗菌药均应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 “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

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

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未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其自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第6章 企业法律制度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选择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 )。

A.企业董事会 B.企业监事会 C.企业理事会 D.职工代表大会

(2)下列各项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当然解散的法定事由( ABCD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CD )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B.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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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

D.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 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采取下列哪种形式?( BCD ) A.总经理负责制 B.董事会制 C.联合管理制 D.委托管理制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A )

A.25% B.30% C.45% D.5% 3.问答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有: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经济核算。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险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①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②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③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①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和、快、收益大;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批准设立。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

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9)外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有哪些规定?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设立外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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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本合偿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业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

有效?

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即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实训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订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订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折合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

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沈阳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了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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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 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7章 公司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构成,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和股权性特征。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票:股份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形式,是以财产为对价获得的。

股东:股东是股票的持有人。 2.选择题

(1)公司章程对下面哪些人没有约束力( D ) A.股东 B.董事 C.高级管理人员 D.员工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 ) A.3万元 B.5万元 C.30万元 D.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B )

A.100万 B.500万元 C.1000万 D.2000万

(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 )

A.职工代表会议 B.公司章程 C.工会活动 D.决定人事任免

(5)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有

( ABCD ) A.货币 B.技术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问答题

(1)公司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相同: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中都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股东。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都由法律规定。 不同: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向社会公开,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和股份自由转让。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划分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的数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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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复杂。

(3)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分设三种不同的机构,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股份有限公司分设三种不同的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4)哪些行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行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范,凡是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哪些条件? 具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第一,对公司净资产额最低限额的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是6000万人民币。 净资产额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除经营亏损于全部负债后的余额。第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第三,公司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第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

策;第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第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公司如何分配税后利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即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亏损时,应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第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三,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注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7)公司解散的原因哪些?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开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题: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答:《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案缺少以下条件:

第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县政府无权批准发行债券。第二,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开香公司没有实施上述行为。第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开香公司没有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第四,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本案中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没有偿还期限和方式。

实训题

我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对股东会的议事内容、临时股东会召开和议程,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等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请你就相关的立法对某公司的股东会议的议程和内容进行评价。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5年5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5年5月10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一是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二是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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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

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在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在2个月内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定条件。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日前发出违反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同时股东会不让小股东参加,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两名监事的事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通过,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

等权、股东的知情权和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权。

第8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考与练习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不正当竞争:一般是指经营者采取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其他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的,以( B)论处。 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A.贪污 B.受贿 C.行贿 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D.侵占 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5)某家具城打出广告:“意大利聚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酯漆家具”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意大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利进口的家具,而实际上是用意大利理费用。 聚酯漆涂的家具。此广告属于( C)的(4)有奖销售的不正当行为有哪广告。 些? A.真实,是消费者缺乏商品学知识 第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品信誉:是指经营者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行为,通过诚实劳动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2.选择题

(1)某葡萄酒厂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贴一标签,上印有“获某年法国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外文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虚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B)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CD )

A.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法律禁止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B.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D.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3)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D )。

A.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处理积压商品 C.以抽奖方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为5500元 D.发布虚假广告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B.虚假,是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C.引人误解,商家考虑不周 D.错误,商家和消费者缺乏沟通 3.问答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原则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1.假冒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低于成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停止侵害。经营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首先会被责令停止侵害。例如: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侵权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实施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信誉,以及运用其他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商品的声誉、信誉,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3.赔偿损失。经营者违13

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第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品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品秘密;第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转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前面所列违法行为时接受使用或者披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广州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经营电力设备产品,经多年经营,其产品在电力设备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被数个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在其注册地区以外也有较大影响力。2005年3月,该公司员工王某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深圳飞龙电力设血有限公司,经营产品也是电力设备。2005年8月,深圳飞龙公司销售电力设备若干,获利20万元。2005年底,广州飞龙公司起诉王某及深圳飞龙公司,认为王某与别人合资成立的公司使用与本公司相同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决深圳飞龙公司停止使用飞龙字号并赔偿损失。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

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种行为是在市场主体上制造混淆的行为,企业名称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姓名、字号同样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关系到该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企业,它的名称或姓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可依赖性,对企业名称的仿冒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混淆视听,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法院应判决深圳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广州飞龙公司做出合理的赔偿。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实训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它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面对网络技术的挑战如:网络环境下的域名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法学和法官们一直在寻找对策。你也针对这种现象谈谈自己的感受和建议吧。

可要求学生自己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总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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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产品质量法 身伤害的,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是发现缺陷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思考与练习 (ABCD )。 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概念与知识 A.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B.残废分析与应用 1.基本概念 者生活补助费C.医疗费 案例题 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一般也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选择题 (1)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D )年。 A.1 B.5 C.10 D.2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有 ( ABCD )。 A.修理 B.更换 C.退货 D.赔偿 (4)生产者能证明(ACD )可免除产品责任。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C.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

D.伤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3.问答题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4)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 些?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可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三种。②损害事实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生产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15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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