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浅析城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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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

研究性学习论文

题目: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浅析“城管打人事件” 组名:12生物 第二组 组长:凌 静(1213050126)

成员:蒋法秀(1213050115) 陈秋花(1213050107) 许小萍(1213050139) 李 涛(1213050120) 梁丹宁(1213050122) 苏文凤(1213050134) 梁 鲜(1213050125)

院系、专业、年级、班别:化生院2012级生物科学班 指导老师:周咏梅

提交日期:2013年12月4日

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浅析“城管打人事件”

【摘要】城管打人,或者说城管与市民冲突,不是一个地区或一些地区内发生的事,不是个案,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在电视上网上随处可见。对城管打人事件不少人持反对的态度,认为城管即土匪,城管已然成为过街老鼠。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肩负着祖国未来的使命,对社会上的不和谐现象,我们在关心、痛心的同时应该学会用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一现象。我们对“城管打人”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一步深入分析,揭示出产生城管打人事件的根本原因从而探讨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城管;摊贩;矛盾;发展;改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质量也越来越好,但是在目前就业形势不大好的情况下,有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或者失业工人选择到大街小巷去摆摊以维持生计。他们因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见城管如鼠见猫,一旦被抓不仅是罚点钱的事,有可能会遭遇一顿恶骂甚至是毒打。近年来,城管打人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扩大。 一、 作为当代大学生,对“城管打人事件”的看法

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主体方的缺陷、执法相对人方面的问题、城管管理制度和政策缺陷。按照我国法律,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打人都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实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只能是警察。所以前段时间轰动的城管当着孩子面“打”女小贩事件中,不管城管是真打了人,还是如城管自己辩解的“只是采取了隔离控制措施”,都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执法现象城管与摊贩双方都有责任。没有人天生喜欢打人闹事,我们不能一味地把矛头单方面地指向城管。首先,我们从城管执法人员本身来看:城管人员中可能有一些素质不够的害群之马,他们滥用权力,以至于“打人事件”的发生,这些都不断地在给城管脸上抹黑。少数城管的敬业精神缺乏,也可能是冲突发生的根源之一。另一方面从违法、违规经营者(或者执法对象)方面来看:一些市民法律意识低下,他们做些小生意本身没有错,但不应该藐视法律,不服从管理,还对执法人员恶言相向。提高自身自身素质,也是每一个市民本身应该反思的问题。 二、利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该现象

(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看待摊贩与城管的矛盾

首先,必须承认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从哲学上讲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分析事物的主要矛盾。这里的主要矛盾就是城市发展与社会底层民众生存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中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形成大量富裕阶层,他们迫切需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的环境。同时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产业升级也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却很难从城市发展中得到好处。也许他们很容易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相对而言他们的生存压力会更大,正所谓不患贫而患不均,因为心理的不平衡他们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地改进他们的生存状况。这样,就形成了城管和无证摊贩之间的矛盾。

这是事情的表象,城管代表的是迫切需要改善城市环境的富裕阶层和迫切需要改善投资环境、致力于发展经济的政府的利益,而无证摊贩才是城市社会底层民众的代表。当这对矛盾激化时,就出现了城管的土匪行径以及摊贩的行凶杀人现象。当然无端的漫骂与殴打解决不了问题。至于要深究其中的不良动机,那倒不必,还是应该划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内。不要要求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是儒雅绅士,即便是绅士见城管砸了摊子还说:“我是土匪我怕谁!”也不会无动于衷。 改革在其萌发成长的初期还是比较弱小和不完善的,任何工作从不满意到满意是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旧事物在被新事物取代之前都是不甘心就这样退出历史舞台的,它们必然会反抗会起来斗争。所以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一项工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受条件不成熟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难免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是大家要相信一些不好的,陈旧的东西终究有一天被淘汰,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须知前途是光明的,而道路是曲折的。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必然的。在这里新事物指的是城市文明有序,旧事务指的是社会底层民众摆摊的杂乱无章。从哲学上讲,我们是承认这一点的。虽然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但是也要注意到这对矛盾的解决是有条件的。是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社会的阶级分化问题,贫富差距拉大问题不解决,这对矛盾是没法解决的,一味的想通过行政的手段或暴力执法的方式拔苗助长似地克服这对矛盾只会使矛盾更加容易被激化。从马克思哲学上讲这不是不可能的,我们真正要做的是不断地引导这对矛盾向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拥有足够的就业岗位,贫富差距缩小了,这时就会水到渠成,城管暴力执法和无证商贩都将成为历史名词。

(二)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

从某个方面来讲,城管野蛮执法也是两者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最根本是城管执法的对象相当多的是靠小生意来挣点生活资本的社会底层人民,对商贩来说一旦他们的商品、摩的或三轮车被没收,他们可能会损失掉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这对于低收入的他们来说,可能就会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难以为生存。 人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很容易失去理智,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走极端。无证摊贩虽然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但也是为老百姓提供服务,依靠劳动所得为生,除了未经法律允许以外,也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却受如此重大的处罚,甚至连生计都可能会难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爆发是不可避免的。 (三)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城管与商贩的关系

城管和小商贩一般来讲,刚开始时都会比较忍让。但是,小商贩为了生存而努力,城管为了自己的工作而奋斗。两者之间实际上有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如果小商贩彻底消失,城管也就失去了工作。如果城管工作非常努力,完全实现消灭小商贩的目标,那么小商贩等于就是没有了活路。所以,只要有人须通过摆摊来维持生计,那么消灭小商贩完全实现无摊贩城市是不可能的。这时候,如果城管非常努力的工作,等于是断了小商贩的生路,他们必然奋起反抗,暴力抗法,极端情况下还会伤害城管的生命。这时候矛盾就极端激化了。如果城管礼貌执法、文明执法,小商贩就以为有很好的生活空间,摊贩就可能越来越多,而城市也会因为缺乏管理,而导致“脏、乱、差”等问题。在城管礼貌执法、文明执法开始时,有一些胆大妄为的小摊贩以为城管好欺负,就可能以身试法——去嘲笑、痛骂、甚至殴打城管情况都可能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城管若继续保持文明执法、礼貌执法,它的执法权威就会受到挑战,执法效果也可能会越来越差。为实现执法目标,城管不得不重新板起面孔,有时甚至用一些野蛮的方法重新树立威信,让小商贩对城管感到害怕,这时候冲突又开始。 (四)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两者关系的发展

城管和小商贩的冲突就目前利益格局来讲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还可能会周期性的恶化。最好的情况是,小商贩对城管感到普遍的害怕,一旦发现城管的身影就立即逃跑。城管出动的时候,不要追得太快,给小商贩逃跑一定的时间。这时,城管一旦出现小贩就消失了,城管一旦不在,小贩就赶紧抓紧时间为生存而奋斗。这样就会相安无事,一个能保住饭碗,一个能挣到生活费。

但是这种格局有可能会被打破,因为只要有小贩存在,就会有人对市场秩序、城市市容感到不满意,媒体也会曝光。大家对城管的工作构成压力,这时候有可

能开始一场“严打”运动。城管为了表明自己有政绩就会加快追击的速度,出击的频率,而且还要缴获一些“战利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有一些小商小贩的利益就可能受到伤害。一旦受到伤害他们就会不只是选择逃跑,而是选择跟城管进行对抗,尤其是其中些人运气不好,在几次“严打”过程中都被没收了摩的,还被没收了三轮车甚至罚款,一年辛辛苦苦挣到的钱全部被罚光了,甚至还欠了债的时候,这些人很可能就会走向极端。

所以就这种情况来讲,就现有的格局来看,要让双方都提高素质,文明礼貌地玩这个游戏,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所以,城管和小商贩之间的冲突关系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更需要是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在制订政策目标的时候,尽可能多的照顾依靠摆摊为生的人的利益。另外,还要去想方设法为没有职业的人提供机会,给他们以职业培训。通过疏导的方法要比打击的方法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作为大学生,我的看法和建议

只有城管人员自身才能损害自己的名义,要树立自己的好名声,最终还需要自己良好的表现来改变他们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首先,城管人员需定位好自己的执法位置,明确与被执法者的平等关系。被执法者往往是社会的弱势者,城管应当充当平等型执法人员,在地位层面上让被执法者感受到平等,处理好公权力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抗争问题,弥补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不平等地位问题。其次,当全社会在整体心理上给城管人员贴上“暴力执法者”的标签时,那么,无论有无道理,合不合法,人们便根据经验判断:只要与城管发生对抗便具有英雄主义情节,便是正义和英雄的化身。这样,城管人员的执法环境便越发艰难。另外,我们认为城管部门的执法理念应当实现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更多的为违法商贩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服务,避免以高高在上的姿态执法,从而逐步转变城管执法在大众心目中的负面形象,使城管执法尽快走出尴尬局面。因此,在城市能够在保持整洁的情况下,城管执法队员可以多给小商贩出路,且在合适的地方给他们安置一些摊位,同时也给予适当的管理,要比一棍子全部消灭小商贩要好得多。

然而,以上三方面要求、总的来说都离不开法律约束。因此,提倡法治型城管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了法律的保障,城管的执法或文明执法将失去约束力和强制性,城管执法也将难以走出困境。

为此,城管部门应该强化自身内部管理,对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法人员必

须给予处罚,必要时坚决辞退,回避和袒护只能进一步腐化城管部门的肌体。对于招募的临时城管人员没有约束措施,应该在编制上解决身份问题,这样他们便会珍视自己的职位,规则的约束力就会增强。每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城管人员即使是“临时工”违法、违规,不仅城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触发刑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当然,我们可喜地看到了各种对城管人员野蛮执法的强制法规已经出台,并在有效地实施。

最后,我们也呼吁我们的社会,在对城管中的害群之马给予谴责的同时,对那些勤恳工作、爱岗敬业、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城管人员也给一份理解与支持,他们为城市环境的美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2]听惊雷. 谈谈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关系[J]. 2006-9-13 [3]李姣婷.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J].2010年.

[4]盘点2013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图片) [OL]economy.caixun.com/yanzhao.html, 2013-07-18∕2013-11-27.

[5]刘志仁,徐炯. 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 理论导刊. 2009(05)

[6] 张烩. 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分析[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04) [7] 李雪苑.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特点和启示[J]. 商业时代. 2010(07)

须给予处罚,必要时坚决辞退,回避和袒护只能进一步腐化城管部门的肌体。对于招募的临时城管人员没有约束措施,应该在编制上解决身份问题,这样他们便会珍视自己的职位,规则的约束力就会增强。每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城管人员即使是“临时工”违法、违规,不仅城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触发刑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当然,我们可喜地看到了各种对城管人员野蛮执法的强制法规已经出台,并在有效地实施。

最后,我们也呼吁我们的社会,在对城管中的害群之马给予谴责的同时,对那些勤恳工作、爱岗敬业、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城管人员也给一份理解与支持,他们为城市环境的美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2]听惊雷. 谈谈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关系[J]. 2006-9-13 [3]李姣婷.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J].2010年.

[4]盘点2013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图片) [OL]economy.caixun.com/yanzhao.html, 2013-07-18∕2013-11-27.

[5]刘志仁,徐炯. 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 理论导刊. 2009(05)

[6] 张烩. 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分析[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04) [7] 李雪苑.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特点和启示[J]. 商业时代. 2010(0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zg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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