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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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穗府[1999]4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3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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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2 / 3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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