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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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GZ-151/3 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安全作业指导书

文件名称 使用 部门 LBS(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编写 日期 审核 日期 编号 版本 WI-GZ-15 A0 批准 日期 1.0 目的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尽可能地降至最低,从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0 原则

公司承诺努力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须的安全培训。同时,员工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安全制度、程序、及要求等(以下简称“安全规定”)。公司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包括本《规定》在内的公司制度,对不安全行为加以处罚。 3.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有其他不安全行为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人员(如承包商、供应商委派到公司完成某项任务的人员)。 4.0 管理责任

对于公司员工的安全过错,其直属上司和公司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5.0 责任部门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技术总部及人力资源总部共同起草、签发、解释与修订。各工厂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工厂相应的《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并落实执行。 6.0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7.0 正文

7.1 安全过错、分类及处罚

7.1.1 员工或外来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安全行为,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情况的,称为安

全过错或者不安全行为。安全过错分为以下三类,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7.1.2 A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轻微后果的不安全行为(工作受限或医疗急救) 处罚规定:

1) 对A类过错的员工,相关主管、经理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备案,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

给予书面警告并备案。 2) 对A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工厂相关人员同意,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其雇主。

7.1.3 B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不安全行为(损失工时或一定财产损失) 处罚规定:

1) 对B类过错的员工,工厂相关经理或主管有权立即给予该员工书面警告,并将处理结果抄送

人力资源总部和生产技术总部。

2) 对B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工厂相关经理和主管口头同意后,可以将违规人员清理出厂并通

知其雇主(承包商)。该承包商在下一次与公司发生业务时的安全绩效必须重新考核。

7.1.4 C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不安全行为(伤残,死亡,火灾,爆炸或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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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1) 对C类过错的员工,经过厂长和工厂人事行政部同意,相关经理或主管有权立即将该员工辞

退,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人力资源总部和生产技术总部。

2) 对C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工厂相关经理和主管口头同意后,可以将违反人员清理出厂,并

永不允许进入工厂作业,其雇主(承包商)以后将不再与公司存在义务关系。

7.2 处罚累加或年终评定的规定

7.2.1 一年内两次B类过错时,可认定为一次C类过错。 7.2.2 一年内两次A类过错时,可认定为一次B类过错。

7.2.3 任何受到A/B/C类过错处罚的员工,其处罚都将反应到相应年度的评定中。

安全过错举例以下为A/B/C类安全过错的举例,实际情况可能不仅于此. 具体按以上三类安全过错的定义参照执行。 7.2.4 A类过错

1) 在车间跑步或在车间内追逐打闹; 2) 直接站在机器的非站立面上工作;

3) 一个人去搬动15KG以上的物品 (女工单人单次的搬运重量为10KG);

4) 在维修、调整可能有机件,硬物或热/腐蚀性物料飞出的部位不戴安全眼镜,又或者使用压缩空

气清洁时不戴安全眼镜。

5) 不按规定穿着或故意损坏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鞋、耳塞、防护眼镜等;进入噪音区域未按要求

戴好耳塞或耳罩;在粉尘区域(包括燃煤锅炉房、碎料车间等)不按规定配戴防护口罩等; 6) 维修后,不及时清理地面造成路面障碍或易滑等危险,如润滑油泼溅在通道上不及时清理; 7) 厂内叉车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厂内机动车驾驶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 7.2.5 B类过错

1) 任何时候, 疏散警铃响起时,不及时逃生并撤离至紧急集合点或不逃生; 2) 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不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3) 将杂物堆放在应急通道上,如逃生门、消防器材等,擅自挪动消防器材、设施等;

4) 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受限空间进入、高空作业、高温作业、 油罐区操作规范,电气作业、上

锁挂牌等高危作业管理程序;

5) 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危险品未分类储存,性能相抵触的物品混放; 6) 不接受公司要求的安全健康相关体检,如听力测试等;

7) 直接用手,不使用专用工具如镊子、刷子去清洁和维护机器可运转部位等; 机器运转过程中从事清洁工作,取出卡瓶,拆除部件或其他必须停机操作的工作

8) 擅自取消安全防护装置或原有的机器防护罩,拆除清洁后不重新装回原处,损坏后不及时维修或

更换;

9) 机器带病强行操作,如机器防护罩损坏,安全行程开关损坏等; 10) 非防爆叉车等非防爆器材/设施进入易燃易爆品区域;

11) 处理危险品、化学品、清洁剂时,不按照安全指引进行并配带防护眼镜、防护眼罩等必须的防护

用品;

12) 擅自调高车间清洁用热水温度或擅自调高用于清洁的压缩空气压力;

13) 使用压缩空气吹尘枪时,不配带防护眼镜、耳塞,使用吹尘枪吹衣服或身体;

14) 接收到有关设备不安全故障,包括机器安全行程开关损坏、机器防护罩损坏、接地装置损坏等报

告和维修要求而不及时维修;

15) 非授权人员擅自操作起吊设备,如电动或手动葫芦,或不上报损坏信息; 16) 站在起吊、翻转、提升的设备或物体下面作业;

17) 搅拌机、搅拌罐开动时,身体的任意部分进入设备中操作;

18) 登高作业时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安全带;不使用安全带;无牢固安全的悬挂点时强行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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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监护;无证作业;

19) 擅自倾倒非正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香料等化学品至污水管道;若造成污水站失效,则按C类过错

处理;

20) 将废物/废液直接倾倒入雨水管道。 7.2.6 C类过错

1) 违反安全程序并已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火灾事故或财产损失; 2) 隐瞒既往有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史,如中耳炎、听力损伤等;

3) 特殊工种持假证或无证上岗,包括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

动车辆驾驶。

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情节恶劣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y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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