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节选

更新时间:2024-04-13 16: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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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处作业坠落控制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特殊高处作业

符合以下情况为特殊高处作业:

1.在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的高处作业; 3.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4.接近或接触带电体进行的高处作业; 5.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6.突发灾害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8.异常温度设备设施附近的高处作业。 (二)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一级高处作业:2米≤作业面<5米,坠落半径3米; 2.二级高处作业:5米≤作业面<15米,坠落半径4米; 3.三级高处作业:15米≤作业面<30米,坠落半径5米。 第三十三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为了充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首先要考虑设置脚手架等作业平台,或者使用带工作平台的升降机,并且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同时系挂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安全带要采用双绳双大钩式(即全身式)安全带。在进行无工作平台的高处作业(如管廊上作业、临边作业、洞口附近作业、攀登作业等)时,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带,并在移动时采取单勾交叉换位方式,确保安全带始终处于100%系挂状态。 第三十五条进行活动范围较大的高处作业(如攀登作业、绳梯作业等)时,在作业点附近无固定锚固点、或无法设置锚固点情况下,经过专业人员评估与确定,在适合位置设置防坠器,人员作业时配戴安全带并与防坠器配合共同使用。防坠器要定期检查、检验,一旦发现不合格,要立即进行拆除、更换。拆除前,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禁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对于管廊上的高处作业,为了保障作业人员在管廊上移动过程中的防坠落保护,要依据作业地点或作业范围的大小,在管廊上的合适位置设置生命线。人员作业时,配带安全带并与生命线配合

共同使用。生命线的安装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于使用安全带、防坠器、生命线等相关防坠落保护措施也无法充分保证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时,或者在同一区域进行大面积高处作业时,要铺设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安装安全网前,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新网)或允许使用证明(旧网)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破损或被腐蚀的安全网。

安全网的安装(包括拆除)要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要求。安装完成的安全网投入使用前,经检查确认(抗冲击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网内有杂物时,要及时清除。使用中的安全网要定期检查,发现断裂、磨损或连接部位松脱等缺陷时,立即进行更换或修理。使用超过3个月的安全网,要进行抗冲击试验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高处作业,吊蓝及吊蓝用索具要符合相关国家规范要求。对于使用自制吊蓝进行高处作业的情况,自制吊蓝要由有资质的结构设计人员设计,经结构力学计算,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和安全系数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计算书。自制吊蓝制作完成后,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做无损检测,并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自制吊蓝只有通过设计载荷试验后,才允许使用。

使用吊蓝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独立设置的防坠落保护设施上,禁止将安全带系挂在吊蓝或吊索上。一般情况下,吊蓝内禁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对于不得不使用吊蓝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要对吊蓝和吊索采取防火和绝缘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屋顶、脚手架、受限空间、攀登梯子及升降平台等处作业时,宜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自动收缩式救生索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四十一条安全带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不得系挂在工艺管线上。安全带系挂点下方要有足够的净空,执行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则。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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