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监管类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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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监管类业务流程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

1、动态巡查业务流程

2、航行通(警)告发布业务流程

3、通航环境安全评审业务流程

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业务流程

5、水上事故险情应急反应业务流程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类

6、船舶安全检查业务流程

7、开航前检查业务流程

8、港口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9、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10、重点跟踪船舶上报和脱离业务流程

11、船舶监督协查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危管防污类

12、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业务流程

13、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14、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业务流程

第四部分船员管理类

15、船员违法记分业务流程

16、船员考试业务流程

17、船员评估业务流程

18、船员服务机构监管业务流程

19、船员培训机构监管业务流程

20、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业务流程

第五部分公司类

21、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2、船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组成和审核员调用业务流程第六部分综合类

23、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24、海事行政强制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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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巡查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九)《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十六)《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二、岗位职责

现场巡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完成巡查任务及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搜集、处理辖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信息;

(三)监视辖区通航环境;

(四)对辖区水域内航道(路)、锚地、停泊区、警戒区、禁航区、水上服务区、桥区、码头、泊位等实施巡查;

(五)检查船舶遵守航行、停泊、作业有关规定情况,现场维护辖区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安全;

(六)依法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为进一步开展其它海事执法工作收集相应信息和资料;

(七)填写《巡查工作记录》,整理巡查工作资料、档案。

三、工作流程

(一)各类具体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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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航环境巡查

(1)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气象、水位、航道、周围船舶动态等安全信息咨询,发放安全管理宣传材料;

(2)检查辖区通航状况,检查航道(路)是否畅通,是否有沉船、沉物及漂流物等碍航物;

(3)检查航标是否正常显示、流失或移位,检查助航标志功效是否正常;

(4)检查航行信息牌、宣传牌、警示牌外观和灯光是否正常;

(5)检查桥涵标、桥柱标、界限标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检查航道变迁情况,关注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度变化情况;

(7)维护辖区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秩序;通航高峰期,对航行船舶的航行秩序实施现场维护;

(8)检查通航水域内有无非法养殖、捕捞行为,掌握通航水域碍航渔具的设臵情况;

(9)检查辖区水域有无明显的船舶排污迹象,有无漂浮物和污染物;监视水域环境,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对水域的污染行为;

(10)⑽检查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是否良好;

(11)高洪水位期尤其防洪期间,加强对重点航段的巡查;

(12)搜集辖区水域水文气象、船舶交通等通航环境信息;了解掌握巡查区域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状态。

2、航行秩序巡查

(1)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按规定使用号灯或号型;

(2)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3)检查在航船舶是否遵守有关航行区段的限速规定;

(4)检查在航船舶是否超过载重线标志或乘员定额超载航行;

(5)⑸检查在航船舶拖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在航船舶遵守强制引航规定情况,外国籍船舶在港内航行或移泊是否经引航员引领,并按规定悬挂引航旗或显示信号;

(7)检查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或主管机关公布的安全作业区;

(8)监督有关船舶是否遵守特定航段内的单向航行控制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等让原则在单向控制航段外等候通过;航行船舶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等;

(9)检查通航水域内船舶是否有私渡行为;

(10)检查通过桥区船舶遵守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情况:拟通过桥区船舶的尺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船舶通过桥区是否有追越、齐头并进、横驶、横越及掉头等现象;是否有船舶在桥区水域抛锚或试航等违法行为;是否在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航;有无在能见度不良、禁止通过桥区水域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大桥或进入桥区水域。

(11)检查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船舶有无违反有关限航或禁航管理规定的情况;

(12)检查客(汽)渡船是否按规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渡运秩序是否正常有序;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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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时是否有抢行、抢越他船船头等现象;有无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夜间行驶。

3、停泊秩序巡查

(1)靠泊秩序

●检查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吃水是否与拟靠泊码头泊位相适应;检查靠泊船舶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检查靠泊船舶是否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检查靠泊船舶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船舶靠泊是否超过规定的宽度与靠泊负荷;

●检查靠泊船舶的人员上下安全保护设施状况及设臵情况;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还应检查旅客和车辆上下设施是否完好;靠泊船舶的舷梯是否随潮汐和船舶吃水的变化及时调整;船岸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夜间是否有足够照明;

●检查靠泊船舶周围水域有无油类或其他污染物;

●检查靠泊船舶是否留足值班人员;

●检查在泊船舶是否超载;

●检查靠泊载运危险品船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品信号;

●防台、季风期间,检查靠泊船舶防台、抗风措施的落实情况。

(2)锚泊(系泊)秩序

●检查锚泊(系泊)船舶是否超越锚地与停泊区范围锚泊;是否在航道或禁止抛锚水域锚泊;

●抽查锚泊(系泊)船舶是否留足值班人员;系泊状态是否妥当;

●检查锚泊(系泊)船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

●抽查锚泊船舶是否保持在规定VHF频道不间断守听;

●检查锚泊(系泊)船舶是否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检查锚泊(系泊)船舶是否超载;

●检查有无在锚地与停泊区内穿行的船舶;

●检查锚地标志是否正常;

●避风船舶是否在指定水域或避风锚地避风;外国籍船舶来港避风是否已报告;

●防台、季风期间,检查锚泊(系泊)船舶防台、抗风措施的落实情况。

4、作业秩序巡查

(1)靠离泊作业秩序

●检查船舶靠离泊作业秩序是否良好;靠离泊作业是否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2)水上拖带作业秩序

●检查水上拖带长度、宽度、拖带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不适拖的情况或影响适拖性的其他情形;

●检查水上拖带作业船舶编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检查水上拖带作业船舶是否在符合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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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拖带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是否已申请同意;

●检查水上拖带的拖轮、驳船是否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检查拖带船队是否已经审批并按规定申请特种船舶护航;

(3)编解队作业秩序

●检查编解队作业船舶进出锚地、作业区是否按规定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大型编解队作业船舶是否已按规定报告;

●检查船舶进行编解队作业是否在规定的作业区内,是否占用规定的航路;

●检查解队驳船的靠泊是否符合要求,驳船锚泊是否在锚地、停泊区范围内或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内并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检查解队驳船靠泊、系泊或锚泊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

(4)检查有关船舶在港安全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水上水下施工等行政许可(审批、报备)作业是否按规定已得到批准或备案,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要求进行,是否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措施。

5、船舶的日常性检查

(1)查验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的有效性,船舶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航行记录;

(2)船舶航行、信号、消防、救生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

(3)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4)载客、载货及相关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超载现象;

(5)船舶是否已办理签证;

(6)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7)客渡船的还应查看:

●旅客和车辆上下的跳板、液压翻板是否完好;

●船上车辆积载是否得当,是否存在直接影响船舶稳性的积载隐患;

●船上的救生和消防设施是否存放混乱、残缺或存在其他明显缺陷;

●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的船舶是否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船员配备和在港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

●检查汽车渡船是否存在无危险品适装证书载运危险品车辆的现象;

●汽车渡船是否存在危险品车辆与客车、其他旅客混装的现象。

●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上旅客和车辆(客滚船)上下设施是否完好;

●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舶的系泊状况是否良好妥当,特别是在上下车辆和旅客期间;

●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员配备和在港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

●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主要的消防、救生、应急、人员撤离、水密和稳性装臵和标识是否完好、齐全;

●客滚船是否按系固手册系固车辆,是否载运危险货物;

●对可以夜航的高速客船对其夜航设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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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还应核查: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持有与所装货物相适应的船舶适装证书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适任的船员;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悬挂信号(船舶应悬挂“B”字旗,夜间开红色环照灯一盏);

●危险货物是否适运;

●是否有油类、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污染水域的痕迹;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作业点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液货船与相邻码头泊位停靠船舶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检查是否存在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体的船舶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的情况;

●按规定作业前应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应检查其是否已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是否采取相应的人员防护措施;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距装卸作业点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应注意检查在这一范围内有无安全隐患;

●在作业期间船岸双方装卸工作人员是否正常值班、巡视;双方通信联系是否畅通;

●船岸是否设有安全通道及夜间照明设施;

(9)对靠泊码头装卸作业的油船和散化船还应核查:

●船舶、码头双方是否按规定签署确认《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已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泵舱是否保持有效的通风,生活区所有外部舱门和舷门是否关闭,是否在作业的同时由供应船进行加油、加水作业或拷铲作业等;

●船舶在港值班(包括甲板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相关的记录和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甲板管系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船舶周围是否有污染或污染痕迹;

●船上消防、救生、应急、人员撤离和相关的人员保护设施是否备妥可用,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

●散装化学品船舶卸货后需要预洗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

●船岸双方是否设定限制作业的条件;

●船舶是否备妥应急拖缆;

●船舶作业管线外观及船岸管线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正确的与接地装臵相连接;

●油船和散化船的甲板泄水孔是否进行封堵;管线连接处是否设臵货物溢漏接收装臵;船岸管线连接处是否有滴漏现象;货物溢漏接收装臵是否及时清洁。

(10)对靠泊码头装卸作业的液化气船还应核查:

●船舶、码头双方是否按规定签署确认《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已按《船岸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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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泵舱是否保持有效的通风,生活区所有外部舱门和舷门是否关闭,是否在作业的同时由供应船进行加油、加水作业或拷铲作业等;

●船舶在港值班(包括甲板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相关的记录和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甲板管系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船上消防、救生、应急、人员撤离和相关的人员保护设施是否备妥可用,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

●船岸双方是否设定限制作业的条件;

●船舶是否备妥应急拖缆;

●船舶作业管线外观及船岸管线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正确的与接地装臵相连接。

(11)对进行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还应核查:

●在港内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对过驳作业的水域范围,是否已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对在港口水域外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应检查其是否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过驳作业的水域是否与申报一致,并应注意当时的气象、水文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对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点,应注意检查相关的助航标志是否完好;

●对参加过驳作业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进行检查,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一般不应超过15年;

●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之间是否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是否按照过驳作业方案的要求,备妥相应的应急和监护设备,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相关船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的执行情况;

(12)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核查:

●容器或包装物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货物的包装、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的标记和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洒漏、渗漏现象,积载、隔离是否符合要求,绑扎、支撑及垫衬物是否牢固有效;

●对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船方应能提供由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箱体编号应与《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一致;在有确切证据显示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存在谎报、瞒报现象时可进行开箱检查;

(13)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作业还应核查:

●核查货物的积载,是否进行正确平舱;

●货物与热源(如机舱)的隔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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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该货物在航行过程中需测温的应检查船舶是否具有相应的设备,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持有相应的记录文书;

●所载货物如需进行表面通风应检查其货物积载和通风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二)巡查情况处理

1、巡查中搜集到以下辖区通航环境信息,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向动态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指令进行处理。

(1)重点水域通航情况(重点水域指通航密度大的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航道及水流异常变化的水域);

(2)重点施工工程情况;

(3)水下碍航物的情况;

(4)通航区域内碍航采砂及捕捞情况;

(5)水上交通事故及水域发现污染情况;

(6)气象水文情况;

(7)需提醒船舶特别注意的其他情况。

2、巡查中发现能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场制止,并督促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动态监管部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对于应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或《海事行政强制业务流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相关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3、巡查中发现通航秩序混乱的,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交通组织与疏导;对发生影响通航环境并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动态主管部门,并按指令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航行安全或水域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的,应在报告动态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疏散、引导船舶航行,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巡查中如发现船舶或浮动设施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报船舶安全检查部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5、现场巡查人员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行政报备事项检查的情况及其他需反馈的信息应及时汇总动态监管部门,动态监管部门应及时以《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的方式反馈静态监管部门,《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中应注明需补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其他需反馈的事项。

6、巡查结束后,现场巡查人员应将巡查工作情况记入《巡查工作记录》,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搜集到的重要航行安全信息反馈动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7、跨辖区巡查结束后,现场巡查人员应根据巡查工作情况写出《巡查报告》,并在巡航结束后3日内报动态主管部门。

(三)统计与归档

1、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应以每车(船)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将每天巡查工作情况记入《巡查工作记录》;每月汇总统计、总结本单位巡查工作情况,填写《巡查工作统计表》,上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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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妥善保存巡查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声像资料、通航环境调查资料及各类巡航文书。

四、执法标准

(一)动态巡查定义

1、动态巡查系指动态监管部门,对辖区水域、码头、船舶等进行的现场监督管理。

2、动态巡查包括水域巡查和陆域巡查,水域巡查分为港区巡查、辖区巡查及跨辖区巡查。

(二)总体要求

1、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年度和季度巡查计划(执法支队、海事处还应制定月度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按规定报上级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2、动态监管部门安排日常巡查工作,现场巡查人员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3、水域巡查工作随海巡艇实施,陆域巡查工作随执法车进行。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对海巡艇、执法车实施动态监控,每天至少应有一艘巡航船舶保持24小时值班。

4、水域巡查中应充分利用海图和GPS、VTS雷达定位等手段,发现违法行为应开展现场询问或勘验笔录等初步调查、取证工作,并利用录音、照相和摄像等手段收集证据,必要时应请有关人员见证,确保行政执法证据充分、确凿。现场巡查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动态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互通信息,并定时报告船位、船况与发现的问题。

5、辖区巡查与跨辖区巡查过程中,现场巡查人员还应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保持必要联系,通报海巡艇动态,互通信息,协助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处理现场行政执法有关事务。

(三)巡查内容

1、监督航路、航道、港池、锚地与停泊区等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维护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2、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及水上设施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3、巡视检查船舶航行、停泊、锚泊、作业状况,并视情上船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

4、巡视检查船舶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等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规定状况。

5、巡视检查码头、泊位、渡口等船舶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6、跟踪、掌握通航水域内不同季节渔船、固定渔具、养殖区、采砂区等分布情况,制止影响航行安全的非法养殖、捕捞、采砂等行为。

7、检查航标(助航标志)、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况,纠正危害航行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8、巡视检查水域内(是否)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碍航物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

9、监视通航环境,对巡查中发现的船舶交通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10 、根据协查通告和重点跟踪船舶情况,核查过往船舶和靠泊作业船舶。

11、巡视检查码头、泊位、渡口等靠泊的船舶是否符合吨位、种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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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靠泊船舶是否按规定办理查验或签证手续进行抽查。

13 、根据上一级指令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行政许可(报备)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 、根据上级指令和相关规定要求,参加抢险、搜救任务或维护船舶航行秩序。

(四)其他要求

1、现场巡查人员巡查执法应着装规范,主动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每次巡查至少安排2名现场巡查人员,辖区巡查,现场巡查人员不少于3人,跨辖区巡查不少于4人。巡航船舶应配备保证船舶适航的船员。具有巡航船船员任职资格、执法车驾驶资格的现场执法人员可兼任船员、执法车驾驶员,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船员或执法车驾驶员亦可兼任现场执法人员。

2、陆域巡查每天应不少于一次;水域巡查应在保持对通航水域的日常巡查基础上,特殊情况(防台、季风期间或水上交通管制、交通繁忙)应实行弹性工作、高峰上岗。

3、值班海巡艇应在接到港区巡查任务后10分钟内出航,在接到海上辖区、跨辖区巡查任务后30分钟内出航。

4、夜间、雾天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根据辖区实际加强对重点航段、重点船舶巡查。

5、巡查应及时、到位,执法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得当,记录如实、准确,上报报表、总结及时。

6、每天的巡查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在相应业务软件中录入相关数据,填写《巡查工作记录》(如业务软件已有相关数据时可免填),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已在业务软件中录入的,不需书面记录、归档,业务软件应满足归档的相关要求。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辖区巡查计划表》

(二)《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

(三)《巡查工作记录》

(四)《巡查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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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巡查计划表

单位:

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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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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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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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台帐为海上巡查及陆域巡查综合台帐,以每船/车、每工作日为单位进行记录。表中“巡查项目”栏填写代码,如“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危险品现场监督检查”填写相应代码“13”“14”“15”,“其他区巡查”和“其他项目”类用文字表述;“巡航检查情况”栏填写检查对象(如“XX船舶”、“XX航标”等),有无异常或违章,以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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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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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注:辖区没有界定港界的,只填海区或内河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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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警)告发布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的受理和《航行通(警)告》发放;

(二)审核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和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制作《航行通(警)告》或在《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三)审批人负责复核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对航行警(通)告发布许可的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是否属于航行通(警)告申请发布、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发布航行通(警)告申请书》;

(2)主管机关对水上活动的批复(施工作业许可证等)。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受理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受理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单》并相关材料转审核人。

(二)审核

1、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审核人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初审意见,并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审批人。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内容不清楚或存在疑问的,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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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

审批人对航行通(警)告发布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四)办理与告知

1、审批意见为批准的,审核人制作《航行通(警)告》,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

2、审批意见为不予批准的,审核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

3、审核人将《航行通(警)告》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4、审批同意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五)归档

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发布航行通(警)告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航行通(警)告》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标准

(一)航行通(警)告发布范围

航行通(警)告依信息来源可分为申请发布、报告发布、主动发布等三类发布情形,申请发布按海本业务流程进行,报告发布及主动发布由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按要求执行,可参照但不限于本工作流程。

1、下列情形属于申请发布范围:

(1)改变航道、航槽;

(2)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3)设臵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4)打捞沉船、沉物;

(5)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6)设臵、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7)设臵、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8)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9)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10)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11)划定、改动或者撤消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或军事演习区等军事管制区;

(12)设臵、变动或者撤除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军事设施;

(13)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安全的活动。

2、下列情形属于报告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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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2)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3)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4)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5)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3、下列情形属于主动发布范围:

(1)设臵、调整或者撤销锚地;

(2)设臵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

(3)设臵、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

(4)设臵、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5)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二)其他要求

1、对于港区内情况紧急的或者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或作业安全的,由辖区海事海事管理机构通过VHF在规定频道发布航行警告。

2、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的,经审核同意后,再制作《航行通(警)告》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必要时)。

3、施工作业期或碍航活动超过20天(含20天),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在当地报纸或全国行业性报纸刊登的,应该刊登。

4、发布航行通告至少在施工作业或活动开始前3天发布。

5、航行警告语句通顺、文字简练;航行通告格式准确、内容完整。

6、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发布航行通(警)申请书》;

(二)《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五)《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

(六)《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七)《海事业务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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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航行警(通)告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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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y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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