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更新时间:2024-05-01 20: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3)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5、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屑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增设的回避理由。 6、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7、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8、谈谈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简答题;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四、简答题;

1.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案要点: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2004-2005-1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 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1分)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1分)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分)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1分)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分)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2分)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

答: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每个要点2分)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1分)

其适用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

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

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2分)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2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分)

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分)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分)

(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分)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分)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分)

9.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分)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1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1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分) 1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2分)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四、简述题

1.简述刑事诉讼证据有特征 42.简述拘留与逮捕哪些区别

41.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特征: 客观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不能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相关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的内在联系,同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收集的。其次,所有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查证。再次,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

总之,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法律性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保障。三者相辅成,不能分隔。

42.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择象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娣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是同时具备,才可拘留。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假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羁押的法定办案期限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为整个

简答题

1. 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

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3.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答: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5. 辩护的种类。答: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6. 辩护人的范围。答: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辩护人的权利。答: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

证权。4、提出意见权。5、参加法庭调查和爱猫扑.爱生活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拒绝辩护权。

8.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答:(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

取证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嫌疑人、被告人接触牵制措施的权利。(10)其他诉讼权利

9. 补充侦查有三种。答: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0. 不立案的六种情形。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1. 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常见的鉴定结论包括。答:1、爱猫扑.爱生活。2、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3、痕迹鉴定结论。4、化学鉴定结论。5、会计鉴定结论。6、文件书爱猫扑.爱生活。7、其他鉴定结论。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

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有如下特征:1、处于原被告地位,分别执行控诉和辩护职能;2、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他们是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地区管辖。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 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的概念及其条件。答:指自诉案件被告人,再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害人又反过来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再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自诉人指控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4)反诉只能在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 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

23.

24.

25.

26.

27.

28.

29.

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 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二二五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权。

公安机关的职权: ①立案权: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案机关负责,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②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贪污、贿赂案件等少量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外,其余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③执行权: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大部分犯罪犯罪都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机关执行。在以上职权中,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核心工作。

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2、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条件。3、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数与受诉法院管辖。

公诉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答: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管辖分为。答: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国际基本原则包括。答: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6.诉讼及时原则。7.诉讼权利平等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回避的法定事由。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分类。答: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回避的决定。答: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2、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法院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

回避制度的概念及其回避的理由。答: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输送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所谓不得参与该案的恰诉讼活动主要是指不得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从事对该案的翻译、鉴定工作。——应当回避的理由。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的。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四、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检察院立案的包括。答:1、贪污贿赂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 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书证的特点。答: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民认知和理解。2.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勘验、检查的种类。答: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

58.

59.

60.

61.

62.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论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及其实践运用。答: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的诉讼。 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论述监外执行的实践运用。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一)暂予监外执行饿使用对象,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生活不能自理的;(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和执行刑罚的机关;执行的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协助执行的基层组织或单位。

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否则,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人民法院审理

63.

64.

6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论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运用。答: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有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申诉及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及其审查处理(二)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

66.

67.

68.

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强制措施的种类。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绪。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种类。答:人保、财产保。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①有权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②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③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④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⑤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⑥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⑦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①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②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③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77.

78.

79.

80.

81.

82.

83.

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答:1、审查起诉意见书等。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委托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材料。6、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侦查。)

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92.

93.

94.

95.

96.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

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97.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

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98.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

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⑴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99.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

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100.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

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01. 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

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102.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

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

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10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

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104.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05.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

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106. 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 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

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107.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xe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