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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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电安〔2005〕10号 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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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

为适应当前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 号)(以下简称《调规》)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

二、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即时报告的事故,要按《调规》的要求先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三、对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伤亡人所在的单位立即上报,若其工作场所或总承包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该工作场所的所属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也要求立即上报。

四、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200 5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 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3 设备事故

2.4 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

附 表

附加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 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

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 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 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 年9 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 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 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 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 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 以下 50%或2000MW

2) 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8%

10000~20000MW 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 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 以下 20%或750MW

1000MW 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及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

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 电网瓦解

110 kV 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4% 10000~20000MW 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 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 以下 10%或400MW 1000MW 以下 20%或100MW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 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2)220kV 枢纽变电站;

3) 一次事故中3 个及以上220kV 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 度), 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 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 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 110kV 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2.2.3.4 变电站内220kV 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2.2.3. 5 110kV(含66kV 双电源供电)变电站全停。

2.2.3.6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 min 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 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 min 以上。

2)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2.2.3.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 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 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 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4)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

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 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 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

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3.8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 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 min 以上。装机容量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 且延续时间20 min 以上;或

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 min 以上。

2)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min。

2.2.4.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 min;

2) 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 min: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 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 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 kV 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 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 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

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

制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

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 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 年11 月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 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 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 天的也可视为40 天内恢复运行。

2.3.2.3 220kV 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 天。【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 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 天的也可视为30 天内恢复运行。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

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 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 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 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

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 万元者。

【释义】见2.3.1.2。

2.3.2.6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4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 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变等。

3) 换流器、换流变、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等。

2.3.3.5 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

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虽提前6 h 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 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

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 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 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和运行方式许可,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 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6 装机容量400MW 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 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同2.3.2.4。

2.3.3.7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8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见2.3.3.4。

2.3.3.9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 万元及以上。

【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10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1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炉膛爆炸;

2)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

转速的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 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 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2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 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4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

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 和2.3.3.5。

2.3.4.3 35~110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区域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 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

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 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输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省的几个供电(输电)企业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省电力公司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 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释义】生产企业的事故,一律经省电力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转报国家电网公司,下同。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 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

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 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事故为:

1)220kV 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 座及以上110kV 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 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 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直属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6)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7)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

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 9年3月29日以第34 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 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 2年8月10 日公安部第10 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 年3月1日以第75 号令发布。

3.2.1.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监委备案后组织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后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则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负责运行管理(经营)、调度该电网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市(地区级)供电企业或受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

公司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及营销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

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他们(含其上级 管理部门)参加。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3.2.3.3 一般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2.4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事故涉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配合或参加其事故调查。若该事故调查组认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时,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应提出意见

或加以确认,若有异议,则应提出复议或请有关部门仲裁。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

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

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 4) 其他

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

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 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 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8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1.4 符合4.1.1 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1.5 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 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

1)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障碍), 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应按第2 章规定分别各统计1 次。

2) 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

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4.1.6 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实际后果定相应等级的设备事故(障碍),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则视后果定一次相应等级的电网事故(障碍)。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每月1 日前将上月事故快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2.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2) 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3) 电网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4) 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5)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6) 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7) 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2.3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2);

2)《电网事故报告》(表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表5);

4)《设备事故报告》(表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表7);

6)《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11、12)。

4.2.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4.2.5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5 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 kV 供电设备一类障碍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 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2.6 符合4.1.1 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

做出结论后5 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4.2.7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其与本企业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企业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4.2.8 发供电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列入基建范围(含施工企业)统计。

4.3 季度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发供电企业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20 日前将《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4)或《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3 )报送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 月底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5)、12 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附表10、11、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集中检修单位等为填报单位。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填报单位。

【释义】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包括:国家电网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三级,下同。

4.5.2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 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1.3 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

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4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

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

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7 施工企业(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 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 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30 年及以上的50MW 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 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 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认可。

5.2.5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 的输电线路或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城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72h 者。

5.2.6 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6 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

5.2.7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8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9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10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11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

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12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地方电网企业及用户过失引起的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13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14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订。

本规程由国电华东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填报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 规定。

主要起草人:张 雷、周尚艺、王妙基、张鉴燮、李杏凤

主要审定人:李晶生、周吉安、杨怀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x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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