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0616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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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务车是指执行公务的各类非营运机动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公司接待用车;

(三)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室公务用车;

(四)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由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下同)负责管理,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行车里程补贴、维修保养、年检等管理工作。

稽查专用车由稽查部门负责调度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原则上由车辆保管人驾驶,特殊情况,办公室可以临时调配驾驶员。

公务车管理

第六条 推行公务车驾驶员值班制度,办公室负责公务车驾驶员值班安排、监督、考核。

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员应按单位指定停地点停放车辆,非值班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驶离指定停放点。

公务车驾驶员休假、请假期间,未临时调配驾驶员的,公务车应停放在各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并将车辆证件、钥匙等交办公室保管。

第七条 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由车辆保管员驾驶。

第八条 公务车在龙岩市内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加油单,并定期汇总、考核。出差到其它地区期间加油的,须经过用车人或调派人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加油费用。

第四章 调派管理

第九条 部门工作用车,实行调派单审批制度。用车部门按规定填写车辆调派单并经审批后,由办公室按计划调派;处理安全事故等应急用车优先安排。

特殊情况下,采用其它方式批准的,申请部门应及时补办车辆调派单。

节假日期间,值班公务车由公司值班领导负责管理、调派。

第十条 单位所在县(市、区)中心城区的车辆调派:

公务车管理

1、部室人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办理业务、学习培训,原则上不派公务车;到交通不便区域或其它特殊原因办理公务需使用公务车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调派。

2、财务部门出纳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办公室人员交换外部文件、公司大宗采购,安保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统筹部门查勘定损等工作及其它应急事件,可以调派公务车。

3、参加车改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派使用公务车。

第十一条 部室人员到龙岩市内其它县市办理业务,原则上乘坐公司公营车;确需使用公务车的,由用车部门填写车辆调派单,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调派。

第十二条 部室人员到其它地市办理业务、学习培训,需使用公务车的,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调派。原则上,应提前1—2天预约用车。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使用公务车、接待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办公室按照不同用途和用车人数合理安排用车。

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车保养维修登记台账,记录所有公务车保养、维修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车的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必须到公司维修场或公司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指定的维修场。车辆保管人须事先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核

公务车管理

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相关人员审批后保养或送修。报销维修保养费用时,应附《公务车维修保养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

1、维修保养审批权限。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后送修;费用在1000—2000元的(含本数),由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并经单位分管技术领导核准后送修;费用高于2000元的,由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经单位分管技术领导复核,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修。

2、如因客观原因需在指定维修场以外地点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配件,须经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3、特殊情况下,经过其它形式批准维修保养的,车辆保管人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公务车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驻岩单位统一交雪峰公司),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非在公司内部维修场维修的车辆,车辆维修结束后,需经所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章 驾驶员职责及考核

公务车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自觉参加安全学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收车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违反调派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或办公室调派,公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公务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每公里收取1元车辆使用费;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被盗事件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二)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或借他人驾驶、使用的,除按前款处理外,同时每次缴交500元车辆损耗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车辆保管人和驾驶者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不服从管理的驾驶员,按《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二)驾驶员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违章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务车管理

(三)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年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驾驶员待遇推行岗位工资和行车里程补贴制度。办公室依据车辆调派单,审核、汇总车辆保管人的行车里程,按规定程序报批车辆保管人的行车里程补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通讯话费补贴按《通讯话费补贴》有关规定执行。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处置应急事件。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无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安全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用(乘)车人提出违反交通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驾驶员有权劝阻或制止。因用车人原因造成违章或责任事故的,相关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务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公务车管理规定》(龙运办﹝2007﹞12号)同时废止。

公务车管理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维修保养审批单

备注:1、公务车维修(保养)须经有效审批。费用在1000元以下,由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批;费用在1000—2000元(含本数),由公司分管技术领导审批;费用在2000元以上,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2、本审批单作为维修(保养)报销附件。在内部单位维修(保养)时,该附件由维修(保养)单位保管,并作为转账支付的附件;在外部维修(保养)时,该附件由驾驶员保管,在报销时作为支付附件。

3、报修非保险统筹项目,可免经保险统筹部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wr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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