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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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1.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和不同界定 (1)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及广泛使用

人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产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即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期《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的问世。但社会保障概念的出现,却是在旧《济贫法》颁布实施300多年以后的事情。l935年,美国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时期,由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首先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自此以后,社会保障概念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

(2)社会保障概念的不同界定 ①外国及国际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

a.美国《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

具体的理解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因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老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或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

b.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基于市场经济的理论

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伤残、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遵循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

c.英国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

贝弗里奇将社会保障视为一项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民在失业、疾病、伤残、年老退体、家长死亡后,工资中断时生活费用的保障,亦有辅助其生育、婚丧时的必要的费用。

d.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对疾病、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

e.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f.联合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每个人都有权使本人及家庭达到生活康乐,这不仅包括有权得到食品、衣着、住宅、医疗和其他社会基本服务,而且包括遇到失业、生病、残疾、丧偶、年老或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带来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

g.国际劳工大会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

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

②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

a.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一般译作“社会安全”。在台湾学者看来,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安全制度,又是社会经济制度,其本质是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与国民生活的幸福;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保障被看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向国民提供的福利; c.中国大陆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2.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

(1)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目的是为在工业化进程中陷入困境的人士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一保障民生的作用现在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价值的提升,促进社会进步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2)社会保障的依据是国家立法

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都是以立法为先导,通过强制性立法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惟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国家是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其责任表现为: ①国家通过立法以提供法律保障。

②国家出面举办社会保障项目并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③国家通过预算以提供财政保障。

在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之外,社会也越来越成为负有一定责任的主体,其表现形式是:

①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障起监督的作用。

②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中出面举办补充型的保障项目;以非营利性社团的形式参与社会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4)社会保障的获益主体是全体公民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保障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并且他们现在仍是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但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中,选择性的保障越来越为全民性的保障所替代,全体公民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5)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

经济保障是指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服务保障是指通过

劳务援助、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非现金、非物质型的帮助。

3.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性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中涉及全体社会成员而非少数人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社会性特征表现为如下方面:

①社会保障应对的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②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是社会中的少数人,而是覆盖社会全体公民。

③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全社会,不论是雇主和职工的缴费纳税,还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其源头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创造。

④社会保障的运作越来越朝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2)福利性

①从社会目标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经由制度的功能,为促进国民个人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平等、安定、进步、繁荣而推行的福利措施。其中心价值观是强调人的尊严和社区生活的质量,肯定每一个人都有使用公共救助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权利。

②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对保障对象提供的经济支持和专业服务。社会保障的管理经营部门和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他们提供的或是直接的货币或物质性的援助,或是无偿、低偿性的服务。在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被保障者的所得一定大于他的所费。

(3)互济性

社会保障是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金来源于雇主和劳动者的缴费或纳税,以及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管理部门收取的基金不是等额地用于缴纳者,而是根据不同的项目规定,将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横向的转移支付或纵向的转移支付。由于社会成员遭受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的情况不同,通过社会保障的互济互助,能够解决不同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使他们渡过难关,维持正常的生活。

(4)强制性

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强制参加,即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保险计划覆盖范围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到计划中来,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计划。

②强制缴费,即凡符合有关社会保障税法或社会保障统筹法律、法规的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纳税或缴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wq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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