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06 14:0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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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

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

2、鉴定受理。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4、鉴定书的出具。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若因承办人校对错误或私自篡改复核人意见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鉴定书出具时印章加盖和装订工作由鉴定所工作人员完成。

5、对需回避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员应主动自行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决定承办人是否回避;

若确因承办人应回避而不回避或承办人不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6、若因承办人在承办鉴定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贿或变相索取钱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无论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一旦经鉴定机构查证属实,除全额追偿索取钱物、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辞职或解聘。

7、关于鉴定错误与否的认定,从受理的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等方面综合认定,由鉴定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烟台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审查认定。

8、对鉴定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上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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