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2 07: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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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XXX司法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七、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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