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提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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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 1

2Z202011 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 2 2Z202012 合同的分类(了解) ............................................................................................ 3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 4

2Z202021 2Z202022 2Z202023 2Z202024 2Z202025

要约 ........................................................................................................................ 4 承诺 ........................................................................................................................ 5 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 .................................................................................... 6 掌握合同的形式 .................................................................................................... 7 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 7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 7

2Z202031

2Z202032 2Z202033 2Z202034 2Z202035

合同的生效(掌握) ............................................................................................ 8 无效合同(掌握) ................................................................................................ 8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 10 效力待定合同(掌握) ...................................................................................... 11 附条件合同(了解) .......................................................................................... 12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 13

2Z202041

2Z202042 2Z202043 2Z202044

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 .................................................................................. 13 抗辩权 .................................................................................................................. 17 代位权(熟悉) .................................................................................................. 18 撤销权(了解) .................................................................................................. 19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 20

2Z202051 合同的变更(掌握) .......................................................................................... 20

2Z202052 合同的转让(掌握) .......................................................................................... 21 2Z2020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掌握) .......................................................................... 22

2Z202060 违约责任 ............................................................................... 23

2Z20206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24 2Z202062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掌握) .............................................................. 26

2Z202070 合同的担保 ........................................................................... 27

2Z202071 保证(掌握) ...................................................................................................... 27 2Z202072 定金(掌握) ...................................................................................................... 28 2Z202073 担保方式及特点(了解) .................................................................................. 29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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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2部法律以及1部司法解释,以《合同法》为核心,内容比较成体系,容易形成清晰的知识框架,学习难度适中。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 型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单选题 14题14分 15题15分 14题14分 多选题 3题6分 6题12分 5题10分 合 计 17题20分 21题27分 19题24分 【主要内容】

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 【历年考情】11年(单1多1),10年(单2),09年(单2多1) 【内容详解】

2Z202011 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二)自愿原则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注意】必须合法。 (三)公平原则

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缔约过失责任)

2.履行合同时(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 3.合同终止后(协助、保密、保修等后合同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甲施工企业于2000年承建某单位办公楼,2001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06年5月,甲致函该单位,说明屋面防水保修期满及以后使用维护的注意事项。此事体现了合同法的( )原则。

A.公平 B.自愿 C.诚实信用 D.维护公共利益 [答疑编号502476201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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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参见教材P153。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收养、婚姻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属债权合同的是( )。 A.监护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政合同 D.劳动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1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收养、婚姻;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不受合同法调整。参见教材P154。

2Z202012 合同的分类(了解)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可以履行抗辩权,风险各方共担

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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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题·多选题】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 A.有名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E.单务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1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属于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是有偿的,所以属于有偿合同。参见教材P155。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2Z202021 掌握要约 2Z202022 掌握承诺

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历年考情】11年(单3),10年(单3),09年(单3多1) 【内容详解】

2Z202021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即包括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四、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 (一)概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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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注意】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之后。要约撤回是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撤销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七、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八、要约邀请

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注意】要约邀请和要约最大的不同在于内容不具体,主要条款不具备。 【2010考题·单选题】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询价

[答疑编号502476202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参见教材P156。 【例题·单选题】承包商为追赶工期,向水泥厂紧急发函要求按市场价格订购200吨425#硅酸盐水泥,并要求三日内运抵施工现场。则承包商的订购行为( )。 A.属于要约邀请,随时可以撤销

B.属于要约,在水泥运抵施工现场前可以撤回 C.属于要约,在水泥运抵施工现场前可以撤销 D.属于要约,而且不可撤销

[答疑编号502476202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D

【解析】参见教材P157。

2Z202022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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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1)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2)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3)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2011考题·单选题】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的承诺,若要约人未做出认可该承诺的通知,则该承诺视为( )。 A.承诺超时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59。

【例题·单选题】建设单位按照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负责电梯设备的采购。于是建设单位向电梯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两部电梯。电梯厂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则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电梯厂的回函属于( )。 A.要约邀请 B.要约撤销 C.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该题中的回函内容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属于新要约。参见教材P159。

2Z202023 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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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在仲裁与诉讼中作出选择)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明确表明时。

2Z202025 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一、概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10考题·单选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答疑编号502476202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参见教材P162。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主要内容】

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

2Z202033 掌握可变、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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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历年考情】11年(单2),10年(单3多1),09年(单3多1) 【内容详解】

2Z202031 合同的生效(掌握)

一、合同的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010考题·单选题】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逐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乙回函表示一个月内可供货2000吨,甲未作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供货合同成立 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特定 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答疑编号502476203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参见教材P163。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

2Z202032 无效合同(掌握)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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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欺诈的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4)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注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二)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概念

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1.概念

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

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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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3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E

【解析】参见教材P165。

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主体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总结】由受害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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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始无效。 【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危害范围 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 当事人 原 因 非法,恶意、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原因与结果关系 原因导致结果无效 是否无效,和原因无直接关系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因误解订立的合同

B.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C.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D.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E.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疑编号502476203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参见教材P167-168。

2Z202034 效力待定合同(掌握)

一、概述

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类 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 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越权订立的合同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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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010考题·单选题】某建筑公司从本市租赁若干工程模板到外地施工,施工完毕后,因觉得模板运回来费用很高,建筑公司就擅自将该批模板处理了,后租赁公司同意将该批模板卖给该建筑公司,则建筑公司处理该批模板的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特定 D.失效 [答疑编号502476203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参见教材P170。

2Z202035 附条件合同(了解)

一、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2010考题·单选题】甲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交付20%定金时,采购合同生效,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时间的合同 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终止时间的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3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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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参见教材P170-171。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主要内容】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2Z202042掌握抗辩权 2Z202043熟悉代位权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历年考情】11年(单2多1),10年(单2多2),09年(单5多1) 【内容详解】

2Z202041 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1.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

【注意】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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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6)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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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理方法: 责令改正

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1.竣工日期的确定

(1)分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1)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2)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1)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2)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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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对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期限无约定的,均为28天

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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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单选题】关于合同履行说法错误的是( )。

A.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B.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告知的义务、照顾的义务等

C.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答疑编号502476204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71-172。

【例题·单选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 )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502476204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参见教材P173。

2Z202042 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含义

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注意】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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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构成要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逐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疑编号502476204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参见教材P182-183。

2Z202043 代位权(熟悉)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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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已的名义 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二)行使范围:

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2009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答疑编号502476204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参见教材P184。

2Z202044 撤销权(了解)

一、撤销权的概念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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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

2.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2011考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是( )。 A.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B.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 C.债务人将巨额财产赠予他人 D.债务人出售其全部财产

[答疑编号502476204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将全部财产出售,可以用出售的所得偿付债务,所以并未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参见教材P185。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主要内容】

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

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历年考情】11年(单1多1),10年(多1),09年(单2多1) 【内容详解】

2Z202051 合同的变更(掌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指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举例】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欺诈、胁迫导致的对方当事人损失,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注意】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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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的情形是( )。

A.甲公司名称变更 B.乙公司的定代表人变更 C.合同签约人变更 D.买卖数量变更

[答疑编号502476205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ABC选项并不引起两公司合同的实质变更,只有选项D才引起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依据《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通过协商均可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B.采用范本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C.采用格式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D.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答疑编号502476205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变更,对于合同行使没有要求。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均可变更。

2Z202052 合同的转让(掌握)

一、合同转让概述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三)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四)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二、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转移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合同或已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债权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以下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如担保物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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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抵销权随之转移: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三、债务转移 (一)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二)债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1)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如委托监理合同、授课合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

(3)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全部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部分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人和承受人如没有约定债务份额和性质,视为连带之债。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程序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企业合并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企业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属于法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如企业合并),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考题2009·多选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 )。

A.不得自行撤销 B.有权自行撤销

C.经受让人同意可以撤销D.经债务人同意可以撤销 E.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答疑编号502476205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项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Z2020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掌握)

一、概述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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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1.合同解除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协议解决的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2)法定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

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单方解除的程序:

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五种) 1.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2.因抵消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3.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4.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5.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考题2010·单选题】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条款的效力。 A.履行时间B.履行地点 C.争议解决D.质量检验

[答疑编号502476205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2Z202060 违约责任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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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历年考情】11年(0),10年(单1多2),09年(单1) 【内容详解】

2Z20206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

1.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2)客观要件: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

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二)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且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以下情况例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1.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同时并用 (二)定金

1.定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定金罚则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价款或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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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谁违约,谁损失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总结】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比较项 违约金 定金

时间 发生违约时才支付 订立合同时支付

性质 违约时作为对受损失方的补偿 作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担保 支付标准 无违约时不发生

发生违约才支付 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一)预期(先期)违约

1.含义: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2.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3.违约责任承担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 )。 A.过错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D.合理分担原则

[答疑编号502476206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我国的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例题·单选题】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仍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 )。

A.应在对方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后再继续履行合同 B.在继续履行过程中可更换标的 C.必须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同 D.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6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仍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水泥,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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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1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甲因将水泥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给乙造成损失2万元。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是( )。

A.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B.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C.要求甲赔偿损失2万元 D.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答疑编号502476206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2009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当丙公司不支付乙公司货款时,应当由( )承担违约责任。 A.甲公司向乙公司B.乙公司自己

C.丙公司向乙公司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向乙公司 [答疑编号502476206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Z202062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掌握)

一、不可抗力

1.含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分类

(1)自然事件:地震、洪水等 (2)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等 3.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指在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债务人将被免除责任

(一)约定免责,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法定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09考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导致施工单位免除违约责任的是( )。 A.施工单位因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改正而被监理工程师责令暂停施工,致使工期延误

B.因拖延民工工资,部分民工停工抗议导致工期延误

C.地震导致已完工程被爆破拆除重建,造成建设单位费用增加

D.由于为工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因公致残工人的医疗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答疑编号502476206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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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70 合同的担保

【主要内容】 2Z202071 掌握保证 2Z202072 掌握定金

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 【历年考情】11年(单4),10年(单2),09年(0) 【内容详解】

2Z202071 保证(掌握)

一、概念 (一)概述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1)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一般保证有顺序,连带责任保证无顺序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 (一)一般保证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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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发包人与乙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现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该工程款清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代甲清偿B.乙可要求甲或丙清偿

C.只能由甲先行清偿D.不可能由甲或丙共同清偿 [答疑编号502476207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保证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人须向债权人证明其有清偿能力

B.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人可能是主合同的当事人

D.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答疑编号502476207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Z202072 定金(掌握)

一、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记忆】谁违约,谁损失定金。 (二)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二、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区别 定金 违约金

交付时间不同 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作用不同 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主要起担保作用 违约金没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产生的原因不同 一般是约定的 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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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预付款相同点 (1)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区别 定金 违约金

目的不同 是合同的担保方式 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合同的性质不同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 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 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不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的效力 三、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Z202073 担保方式及特点(了解)

一、担保的形式 (一)含义

担保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的形式(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记忆】以人担保(保证);以物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以钱担保(定金)。 二、各种担保形式的特点 1.保证

保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担保的形式,是人的担保。 2.抵押

抵押是物的担保,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担保方式。 3.质押

质押是物的担保,是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的担保方式。 4.留置

留置是法定担保形式。 5.定金

定金是金钱担保形式。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必须由第三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B.抵押 C.留置D.定金

[答疑编号502476207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清偿债务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w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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