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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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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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省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艺精湛,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在浙江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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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推荐工作由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各市负责本地区的推荐。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推荐。省直单位根据要求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推荐本系统、行业的人选。

第九条 推荐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候选人业绩情况介绍及所取得的业绩、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各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有效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应选名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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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以有效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种署名书面异议,并组织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听取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赞同票超过评选委员二分之一的正式候选人,按应选名额,根据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对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近五年内获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浙江省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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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不得参加此后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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