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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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作者:唐海清 张双英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21期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人权保护符合国际人权的普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础性权利是文化权利。文化参与权、文化认同权、文化自决权、文化平等权、文化收益权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具体内容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198-02

国际人权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器和重要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丰富的内容。

一、国际人权的由来和普遍意义

人权问题原本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国际社会严重关注战争期间出现的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制定了若干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人权问题由此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期间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国际社会强烈呼吁加强国际人权法保护。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为贯彻宪章精神,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文件,人权问题由此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一宣言两公约。一宣言即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两公约即联合国1966年 “国际人权两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国际人权具有普遍意义。其普遍意义体现为如下方面:第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适用于一切人。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都强调人人平等享有人权。第二,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即人权的价值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信奉。《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人格尊严与价值”。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都强调要尊重人的尊严。第三,人权规范的普遍性。即人权规范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普遍适应。《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础性权利——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非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因而奠定了其在非遗国际人权法保护中的基础地位。法国学者格赫勒·瓦萨提出“三代人权理论”。根据该理论,人权是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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