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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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继续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

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9〕368号)、《关于做好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9〕461号)文件要求以及部局 “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下称简称“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船舶法定检验和船舶监督检查职责,巩固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坚决取缔和杜绝“大船小证”现象,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今年“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童小田

副组长:方建华、赵能文、王樟木

成 员:汪澄、俞伟斌、鲍红淮、王铁、鲁声伟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船检科,方建华副局长兼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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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汪澄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王铁,电话:025-84463359,传真:025-84463214,EMAIL:jsscbjyj@163.com。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要求。

2.加强“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统一、有序开展。

3.组织对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布置、督查、考核、评比,督办典型案件。

4.加强协调合作和信息沟通。 5.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

(一)未完成复核计算和实船复丈的1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上和内河运输船舶。为了突出重点,使“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规定以下船舶为“重点船舶”:

1.190-200、550-600、1550-1600总吨之间的河船; 2.450-500、2900-3000总吨之间的海船; 3.450-500总吨之间的内河油船。

(二)在检/在审的550-600、1550-1600总吨之间的河船(图纸)和在检/在审450-500、2900-3000总吨之间的海船/图纸。

四、方法和步骤

本次活动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分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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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进行。

(一)进一步宣传动员发动阶段(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1.各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2.各市局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在主要签证站点悬挂横幅等方式向辖区内船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深入 宣传“专项检查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省船舶检验局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各市船检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1.调查摸底

各市船检机构应统计已经完成和未完成复核计算和实船复丈船舶数量,重点船舶复丈完成情况(填写《重点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统计在检/在审的550-600、1550-1600总吨之间的河船/图纸和在检/在审450-500、2900-3000总吨之间的海船/图纸数量(填写《在检/在审的有关船舶/图纸统计表》(附件8)),摸清底数,并于2010年3月8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核计算

各市船检机构要结合营运检验继续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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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船舶,对照船舶图纸,通过《船舶检验业务与管理系统》自动计算或手工计算的方法进行复核计算。将《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复核表》(见附件2),存入船舶技术档案中。这项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

对在审的550-1600总吨之间的河船图纸、450-500总吨之间的海船图纸,审图机构要认真核实船舶的线型和方型系数取值是否符合实际,对船舶线型和方型系数取值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图纸,不得批准;对在建的1550-1600总吨之间河船、450-500总吨之间的海船,检验机构要加强船图一致性检查,尤其要核查船舶的线型和方型系数取值与图纸的一致性,对船图不一致的船舶坚决要求重新设计、审批图纸。

3.实船复丈

对重点船舶、海事通报船舶、社会举报船舶和总吨位计算复核中怀疑存在“大船小证”的船舶,各市船检机构应立即进行实船复丈。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范围内的其他船舶,各市船检机构可结合营运检验进行实船复丈。实船复丈后,应填写《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这项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

4.证书变更及整改

实船复丈总吨位超出船舶吨位证书记载10总吨的船舶,各市船检机构应重新核发船舶吨位证书。如涉及船舶设备配备的,应要求船东进行整改。船舶登记、海事部门根据船检证书对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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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进行相应的变更。

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所进行的总吨位计算复核、复丈及 相关证书变更,原则上都不征收费用。

5.证书标识

经吨位实船复丈,确定实船总吨位与吨位证书记载一致的,在吨位证书正本及副本记事栏空白处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字样的专用章。

6.建立台帐

建立《重点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和《总吨位计算复核、实船复丈情况电子台帐》(见附件4),对总吨位计算复核和实船复丈情况进行登记。

7.统计上报

各市船检机构应在每月8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完成计算复核、实船复丈的船舶数量(填写《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数据月度统计表》(附件9))、重点船舶复丈情况(填写《重点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在检(在审)的有关船舶(图纸)统计表》(附件8)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1.指定重点检查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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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

编号:

检查人员: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一、基本情况 船名 船籍港 船舶类型 主机类型/数量/功率 总吨位 吨位丈量时间及依据法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检验发证机构 船检登记号 建造/改建完工日期 航区 参考载货量 净吨位 二、检查项目记录 项目 1.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型容积V1 技术参数 证书记载 实船测量 船舶总长L(m) 船宽B(m) 型深D(m) 尾升高甲(m3) l×b×h 证书记载V2(m3) 甲板室1(m3) l×b×h 满载吃水d(m) 型容积V1(m3) ------ 记录情况 2.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 首升高甲首楼尾楼实船测量(m3) (m3)l×b×h (m3)l×b×h (以平均值l×b×h 计算) 实际计算V2(m3) 甲板室2(m3)l×b×h 载货处所(m3) l×b×h 3.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3、V4(河船适用) 无舱盖货舱口(m3) 载货甲板处所(m3) 超出舱口围板集装箱实船测量l×b×h l×b×h 堆放处所 (m3) l×b×h (以平均值计算) 实际计算V3(m3) 证书记载V3(m3) 载客处所V3(m3)l×b×h 实际计算V4(m3) 证书记载V4(m3) 实际计算总容积V=证书记载V1+实际计实际计算总容积与证书记载 算V2+实际计算V3(V4) 的误差值 处理结果: 检查机构:(盖章) 注:计算实际总容积是用于判断吨位丈量是否有误,其中型容积V1所要求记录的参数误差较大可初步判断吨位丈量有误,V2(V3、V4)测量的数据可大致判断船图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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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总吨位复核计算、实船复丈情况电子台帐

市船检局 年 月 日

编船名 号 船检登记号 总吨位 总吨位 总吨位 /不需纠正) 证书记载复核计算实船复丈纠正情况(已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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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表

1.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 航区 船长 总吨 3.现场勘验记录 船长 上层建筑长 4.吨位核准评估 型宽 上层建筑宽 型深 上层建筑高 初次登记号 检验机构 型宽 净吨 船型 船籍港 型深 2.船舶吨位证书信息 5..实船估算吨位是否与证书标注明显不符 是 □ 否 □ 6.船舶在一个月内向船籍港检验机构申请复核 □ 船长签字 执法人员 填写说明:应依据《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中的相关项目,填写《检查表》第1项“船舶基本信息”和第2项“船舶吨位证书信息”;应按照《检查表》第3项“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完成船舶现场勘测;依据“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见附件3)的办法,对船舶总吨、净吨进行简单计算,并将适用方法及计算过程填写在《检查表》第4项“吨位核准评估”一栏中;对发现计算结果与证书标注吨位明显不符(误差超过10%),应在第5项“是”一栏标注“√”,否则在“否”一栏标注“√”;在第5项“是”中标注“√”的船舶,在第6项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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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专项检查缺陷船舶汇总表

海事局

编号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籍港 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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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

“大船小证”问题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尺度与实船不一致,本身就偏小,从而计算的吨位偏小,这是主要现象;另一种情况是船舶尺度没有太大的误差,但计算误差较大,结果偏小造成“大船小证”问题。

一、经验判别方法

为了积累甄别“大船小证”的基本知识和经验,监督人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签证时,可记录下船舶的“船长”、“型深”、“型宽”以及船舶种类和船舶总吨、净吨。通过积累,找出船舶尺度、种类与吨位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以便从中找出定性判断“大船小证”基本经验。

下面表格是部分船舶主尺度与船舶吨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该表可以总结出定性大致判断船舶吨位的基本经验。

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

序号 1 2 3 4 5 6 油船 干货船 油驳 船舶种类 船长 41 45 43 49.6 72 70 型宽 10 9 10 8 13.6 13.2 型深 1.82 1.95 1.82 3.2 3.2 3.8 总吨 238 231 202 426 990 1331 净吨 133 129 113 238 554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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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甲板货驳 甲板货船 散货船 垃圾船 耙吸式挖泥船 抓斗式挖泥船 半舱货船 集装箱/干货船 57.6 72 128 66 48.45 68 67 74 81.06 75.3 79 81.06 74.7 72 79 102 104.1 19.97 69.6 40.61 10.5 14.2 19.8 12.8 8.8 13.2 12.6 13.2 15 13.2 13.8 15 13.2 13.3 13.8 17.5 17.5 5.5 14 16.8 5 4.8 11.2 6.2 4.15 4 3.6 3.8 3.8 3.8 3.8 3.8 3.8 3.4 3.8 7.6 7.6 1.3 5.2 3.4 834 1572 5730 1524 498 1364 1268 1405 1596 1454 1593 1558 1465 1177 1593 4449 4560 93 1865 982 467 880 3209 812 278 805 739 824 937 853 934 872 860 412 934 2491 2553 53 560 294

二、实际丈量估算方法

各级海事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对一般货船吨位确有怀疑的,可以用下列估算公式对船舶总吨和净吨进行大致的估算(这个公式不适用于川江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等在量吨甲板以上仍然载货或载客的船舶。这些船舶还应计算量吨甲板以上的开敞载客、载货处所)。

在签证中,对船舶吨位有怀疑的,应通知安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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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T(总吨)=K1(VI+V2)

其中VI是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近似计算为: V1=Nx船长x型宽x型深 N:河船取0.82,海船取0.7。

船长是指量吨甲板长,一般取船检证书中的“船长”,或者量取主甲板长,有升高甲板的也应一并量取,然后乘以0.95。

V2是主甲板以上上层建筑的容积,近似计算为: 即V2=上层建筑的“长x宽x高”

简单地讲,V1,V2就是船舶量吨甲板(一般船舶就是主甲板)以下和以上的不规则几何体所围的容积。

K1的取值见下表: V1+V2 50 100 200 300 400 K1 0.257 0.262 0.267 0.269 0.271 V1+V2 500 600 700 800 900 K1 0.273 0.274 0.275 0.276 0.277 V1+V2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K1 0.278 0.283 0.285 0.287 0.289 该估算公式计算的结果可能会偏大1%-5%,那么估算的结果与证书上标明的吨位相差较大的,可以怀疑其存在“大船小证”问题。

2.NT(净吨位)=K2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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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取值见下表(船舶净吨位与船舶类型有密切关系): 船舶种类 货船、油船 客船 K2 0.56 船舶种类 驳船 K2 0.84 0.95-0.6H/D 0.60 甲板货船、半舱船 注:0.95-0.6H/D中,H指载货甲板距基线的垂直距离,D是型深,H/D最小取0.6。

对于有条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吨位计算的,可按照该规则对船舶吨位进行比较准确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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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在检(在审)的有关船舶(图纸)统计表

市船检局 年 月 日

编号 船名或 图名 图纸方型系数取值 图纸的型值和线型与实船是否一致 图纸的型值和线型是否符合实际 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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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数据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实船与证书总吨位不相符船舶数(艘) 应检查 吨位丈量 实船检 差额大检验机构 船舶总数(艘) 计算复核查数差额不于5%且数(艘) (艘) 超过不超过5%的 10%的 的 于10%差额大实船检查实船与证书吨位丈量 上月度计总吨位完全计算复核上月度划完成/实符合数 计划完成 /实际际完成数(艘) 完成数(艘) 数(艘) 统计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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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v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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